发布时间:2017-05-18
2009年7月23日,欧盟发布电视机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 NO 642/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本法规规定了投放于市场上的电视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二、生态设计要求
1. 工作状态的功耗
(1) 条例生效一年后:
电视机工作状态功耗不能超过以下限值:全高清分辨率所有其它分辨率
| 全高清分辨率 | 所有其他分辨率 |
电视机 | 20W+A*1.12*4.3224 W/dm2 | 20W+A*4.3224 W/dm2 |
电视监控器 | 15W+A*1.12*4.3224 W/dm2 | 20W+A*4.3224 W/dm2 |
上表公式中,A指可视屏面积,单位为dm2。全高清分辨率(Full HD resolution)指至少为1920×1080像素的屏幕分辨率。
(2) 从2012年4月1日开始:
电视机工作状态功耗不能超过以下限值:
| 所有分辨率 |
电视机 | 16W+A*3.4579 W/dm2 |
电视监控器 | 12W+A*3.4579 W/dm2 |
2. 待机(Standby Mode)/关机(Off Mode)模式下功耗
(1) 从2010年1月7日开始:
a. 关机模式下功耗不超过1 W。
b. 待机状态下功耗:
仅提供激活功能,或仅提供激活功能并仅显示其具有激活功能的电视机待机功耗不超过1瓦。
仅提供信息或状态显示,或既提供激活功能,也提供信息或状态显示功能的电视机待机功耗不超过2瓦。
c. 关机/待机功能的提供
电视机应该具有关机和/或待机功能,和/或任何一种其它的当电视机连接主电源时其能耗不超过关机和/或待机状态下所规定的能耗要求的模式。
d. 对包含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调谐器/接收器以及用于数据存储和/或显示等附加功能的设备,例如在一个或多个单独单元中含数字通用唱片(DVD)、硬盘驱动(HDD)或视频录像机(VCR)的,上述a至c点要求分别适用于显示器及单独单元。
(2) 条例实施两年后:
a. 关机状态功耗:
电视机任何关机状态下功耗不应超过0.3瓦,除非满足下列条件:对于带易视开关(easily visible switch)的电视机(该开关使电视机进入关机状态时功耗不超过0.01瓦),其任何关机状态下的功耗不超过0.5瓦。
b. 待机状态功耗:
仅提供激活功能,或仅提供激活功能以及仅显示其带激活功能的电视机的功耗不应超过0.5瓦。
仅提供信息或状态显示,或既提供激活功能,又提供信息或状态显示的电视机功耗不应超过1瓦。
c. 提供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
电视机应具有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和/或任何一种其它的当电视机连接主电源时其能耗不超过关机和/或待机状态下所规定的能耗要求的模式。
d. 自动掉电(power-down)
电视机应提供具有以下特征的功能:
在最后一个使用者进行交互和/或频道转换的不超过4个小时的工作状态后,电视机应自动从开机状态转换至:待机状态;或关机状态;或任何一种其它的其功耗不超过关机和/或待机功耗要求的状态。
电视机在从开机模式自动切换至上述模式前应显示警告信息。
这一功能应被设置为缺省。
e. 对包含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调谐器/接收器以及用于数据存储和/或显示等附加功能的设备,例如在一个或多个单独单元中含数字通用唱片(DVD)、硬盘驱动(HDD)或视频录像机(VCR)的,上述a至 d点要求分别适用于显示器及单独单元。
3. 带初始设定菜单(forced menu)的电视机的“家庭模式 (home-mode)”
条例实施一年后:带初始设定菜单的电视机应在初始设定菜单中提供“home-mode”,“home-mode”应作为电视机初始激活时的缺省选项。如果用户在电视机初始激活时选择了其它模式,则应提供另一个选择程序来提示用户确认其选择。
这里的“家庭模式 (home-mode)”指制造商推荐用于常规家庭使用的电视机设置。
4. 最高亮度比
条例实施一年后:不带初始设定菜单的电视机:制造商提供的电视机开机模式下的最高亮度不应小于电视机提供的最亮开机状态下的最高亮度的65%。 带初始设定菜单的电视机:“home-mode”下的最高亮度不应小于电视机提供的最亮开机状态下的最高亮度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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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2日,欧盟发布家用制冷设备生态设计要求[(EC)No 643/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1. 对储存容积直到1,500升插座供电运行的家用制冷电器,本法规对其投放市场提出了生态设计要求。
2. 本法规应当适用于插座供电运行的家用制冷电器,包括为非家用或为非食品物品冷藏而销售的那些。
它还适用于能用电池运行的插座供电运行的家用制冷电器。
3. 本法规不应适用于:
(a) 主要是由电力以外的能源提供动力的制冷器具,如用液化石油气(LGQ)、煤油和生物柴油燃料;
(b) 能够通过一只单独购买的AC/DC转换器连接到电网电源的电池运行制冷电器;
(c) 专为某顾客而制造的与其它制冷电器型号不同的定制制冷电器;
(d) 第三产业用的制冷电器,在那里,冷藏的食品移除被电感知,并且该信息能自动经过一个连接到遥控系统的网络被传输供记帐用;
(e) 主要功能不是通过冷藏储存食品的电器,如独立的制冰机或急冷饮料机。
二、生态设计要求
1. 一般性生态设计要求
1. 从2010年7月1日起:
(a) 对于红酒储藏间室,在制造厂商的说明书小册子内应当有以下信息:“本电器计划排它地用于储藏红酒”。
(b) 对于家用制冷电器,在制造厂商的说明书小册子内应当有有关以下内容的信息:
— 抽屉、篮和架的组合将导致该电器对能量的不同利用,并且
— 如何在使用阶段将该家用制冷电器的能耗降低到最小。
2. 从2013年1月1日起:
(a) 在冷冻柜及冷冻柜间室内的快速冷冻设施、或通过修改恒温器设置达到的任何类似功能,一旦由最终用户根据制造厂商的说明激活,都应当在不超过2小时后,自动恢复到原先的正常储藏温度条件。对带有一只恒温器和一间间室并装备有一只机电控制板的冷藏冷冻柜,这项要求不适用。
(b) 对于带有一只恒温器和一间间室并装备有一只机电控制板、并最终用户可以在+16°C 以下的环境温度下使用的冷藏冷冻柜,其任何冬季设置开关或保证正确的冷冻食品储藏温度的任何功能,能够根据该电器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自动运行。
(c) 储藏容积10立升以下的家用制冷电器,当在其空载时,应当在不超过1小时后,达到能耗0.00瓦的运行条件。仅仅一只硬开关应认为是不够的,不符合本要求。
2.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
本法规管辖范围内容积等于或高于10立升的家用制冷电器应当符合表1和2中的能效指标的限制。
表1和2中的特殊生态设计要求不适用于:
— 红酒储藏电器,或,
— 属于在附件IV第1点4到9类的吸收式制冷电器和其它类型的制冷电器。
家用制冷电器的能源效率指标根据附件IV中所述的方法计算。
压缩式制冷电器
适用数据 | 能源效率指标 |
2010年7月1日 2012年7月1日 2014年7月1日 | < 55 < 44 < 42 |
吸收式和其它类型制冷电器
适用数据 | 能源效率指标 |
2010年7月1日 2012年7月1日 2015年7月1日 | < 150 < 125 < 110 |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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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欧盟发布《关于建立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2005/32/EC),简称EuP指令。EuP指令着眼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将生命周期的概念引入产品的设计环节中,从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等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对“用能相关产品”提出全方位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一、内容与范围
1、本指令建立了共同体内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以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
2、本指令实施措施指定的耗能产品必须符合指令的设计要求,方能投放市场并/或投入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将有利于保护环境、维系可持续发展和提高能源储备安全性。
3、本指令不适用于旅客/货物运输。
4、本指令及其实施措施将尊重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法案、共同体化学品法案,包括共同体关于含氟温室气体法案。
二、合格声明书与标志
1、在将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应标注CE合格标志,并由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合格声明书,声明保证其产品符合实施措施所有相关条款的规定。
2、CE合格标志为附录三所示字母‘CE’。
3、合格声明书应包含附录六所列内容并依据相应的实施措施。
4、应禁止在耗能产品上标注在意义或形式上与CE合格标志相似,从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记。
5、当耗能产品抵达终端用户手中时,各成员国可以要求(制造商)以官方语言提供本指令附录一、第二部分中包含的信息。成员国也应授权(制造商)以一种或多种其他共同体官方语言提供上述信息。当第一种情况适用时,成员国应对以下情况给予特别考虑:
(a)是否能以一致的符号或可被承认的代码或其他手段提供该信息;
(b)使用耗能产品的用户类型及所提供信息的性质。
三、合格评定
1、在将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对该产品所有与实施措施要求相关的合格性做出评估。
2、合格评定程序应在实施措施中确定,生产商有权选择附录四规定的内部设计控制方式或附录五规定的管理体系方式。与风险成比例的公正评估程序应以 93/465/EEC号决议中规定的模式确定。
若有明显迹象表明某一产品有可能违规,成员国应尽快对该产品合规性展开能够提供事实依据的评估以便及时采取可能的挽救措施。该评估应交由合格机构负责。
若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经某机构设计,该机构按照欧洲议会与理事会 2001年 3月 19日第 761/2001号指令要求注册,允许共同体生态管理与监测计划 (EMAS)组织志愿参与(设计),且设计内容包括在其注册范围之内,则该机构的管理系统被视为符合本指令附录五规定的要求。若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经某机构设计,该机构的管理系统包含产品设计功能,且该设计功能依据经《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统一标准展开,则该机构的管理系统被视为符合本指令附录五规定的要求。
3、在将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后,在该产品停止生产后十年之内,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应保存合格评定文件及合格声明书,以备成员国检查。在成员国相关机构提出检查要求十天之内,(制造商)应备齐所需文件。
4、合格评定及声明相关文件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书写。
四、实施措施
1、符合本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耗能产品应满足实施措施要求或满足本条第三款( b)确立的自律措施要求。实施措施经委员会通过后,应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的程序予以实行。
2、第一条所指条件包括:
(a) 根据昀新数据,耗能产品在共同体内每年至少销售 20万台。
(b) 耗能产品根据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数量,应对共同体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参考第 1600/2002/EC号决议确立的共同体战略重点。
(c) 可以基于合理的成本大幅度改善该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
——其他共同体法规的缺乏或市场因素对这一问题的错误引导;
——市场上同类功能的产品,其环保性能差异巨大。
3、起草实施措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应考虑执委会(参考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任何意见并进一步考虑如下方面的问题:
(a) 共同体环境保护重点,如 1600/2002/EC号及委员会的欧洲气候变化项目( ECCP)中所规定的重点。
(b)共同体法规及经评估的自律措施与强制性要求相比,应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
4、在起草实施措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应:
(a) 考虑耗能产品的生命周期及重要环境指标,如:耗能指标。对于这些环境指标的分析深度和对其加以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影响深度成正比。不应因其他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而延误制订重要环保指标的设计要求。
(b) 在竞争(包括在共同体以外市场)、创新、市场准入、成本与利益方面进行评估,该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制造商(包括中小企业)的影响。
(c) 考虑到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存国家级环保法规。
(d) 与利益关联人展开适当磋商。
(e) 以(b)条提到的评估为基础,就草拟的实施措施准备一份谅解备忘录。
(f) 确定执行日期,及任何阶段性、过渡性措施和时间;特别考虑对中小企业或主要由中小企业生产的特殊产品的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 从用户的角度讲,产品的功能不能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b) 健康、安全及环境不能受到负面影响。
(c) 消费者不应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到产品价格的可承受性及其生命周期成本。
(d) 企业竞争力不应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e) 原则上,环保设计要求的制定不应导致专利技术的强制性使用。
(f) 不应造成制造商过多的行政负担。
6、实施措施应依据附录一和 /或附录二制定环保设计要求。针对某些有重要环境影响的环境指标应提出特殊的环保设计要求。对于附录一、第一部分某些特殊环保设计参数可不做环保设计要求。
7、应确保要求提出后,市场监督部门能够验证耗能产品的合格性。实施措施应指明,产品的合格性是否可通过直接检验产品确定,或需依据技术资料方可确定。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录七所列所有因素。
9、在起草实施措施过程中委员会进行的相关研究及分析应对公众,特别是有兴趣的中小企业公开。
10、在综合考虑各环境指标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实施措施的具体条款应附有说明,并经委员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审核通过。这些说明应可解决受措施影响的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如果需要,委员会可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材料,以便中小企业贯彻执行实施措施。
五、罚则
对于违规行为,成员国应制定罚则。罚则应本着有效、公平、有劝戒性的原则,并将违规程度,违规产品投放市场数量等因素考虑在内。
六、工作计划
1、在与意见征询论坛(参考第十八条)磋商后,委员会应按照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于 2007年7月6日前制定并公开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一份产品的参考性名单,名单中所列产品在此后三年里应优先贯彻执行实施措施。委员会应与意见征询论坛协商,定期修订工作计划。
2、在过渡期内,由于第一款中提到的首个工作计划仍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应按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的程序,依据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并与意见征询论坛磋商后:
——由 ECCP认证可以通过改造大幅度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如:暖气、热水器、电动马达、家庭及服务业照明设备、家用设备、家庭及服务业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 HVAC(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并将这些产品作为首先执行实施措施的对象;
——单独制定一项措施以减少某些产品待机能源消耗。
2009 年10 月31日, 欧盟公布了EuP指令的改写指令:《关于建立用能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指令架》(2009/125/EC),即ErP指令,在EuP指令基础上将产品范围从直接用能产品扩展至“用能相关产品”,如绝缘密封材料、窗户、莲蓬头等,进一步影响了我国的更多产品。
发布时间:2017-05-18
发布时间:2017-05-18
2014年1月3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家用烤箱、灶具和抽油烟机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法规(EU)No 66/2014。该法规建立了已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家用烤箱(包括嵌入炊具中的烤箱)、灶具和抽油烟机(包括以非家用目的售出)的生态设计要求,将于公布之日起20天后生效,并于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
该法规对“烤箱”等30个词汇做出了详细的定义,并且明确其生态设计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1. 使用电或者燃气以外能源的产品;
2. 提供微波加热功能的产品;
3. 小型烤箱;
4. 蓄热式烤箱;
5. 以蒸汽作为主要加热功能的烤箱;
6. 灶具中覆盖的燃气喷嘴;
7. 户外烹饪的产品;
8. 设计为只能用“third family”气体(丙烷和丁烷)的产品;
9. 烤架。
法规规定了家用烤箱、灶具(电或煤气)、抽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指数限值和抽油烟机的流体动力效率限值,具体要求见表1-表3。对于多腔烤箱,从生效后5年起至少一个内腔需符合表1中5年后的限值,而其他内腔需符合2年后的限值。
表1 家用烤箱的能源效率指数限值(EEIcavity)
实施时间 | 家用电烤箱和燃气烤箱 |
生效1年起 | EEIcavity<146 |
生效2年起 | EEIcavity<121 |
生效5年起 | EEIcavity<96 |
表2 家用灶具的能源效率指数限值(ECelectric hob和EEgas hob)
实施时间 | 电灶具 ECelectric hob(Wh/kg) | 燃气灶具 EEgas hob(%) |
生效1年起 | ECelectric hob<210 | EEgas hob<53 |
生效3年起 | ECelectric hob<200 | EEgas hob<54 |
生效5年起 | ECelectric hob<195 | EEgas hob<55 |
表3 家用抽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指数(EEIhood)和流体动力效率(FDEhood)
实施时间 | EEIhood | FDEhood |
生效1年起 | EEIhood<120 | FDEhood>3 |
生效3年起 | EEIhood<110 | FDEhood>5 |
生效5年起 | EEIhood<100 | FDEhood>8 |
该法规还对家用抽油烟机的气流速度、“关机”和“待机”模式下的能量功耗限值以及照明做出了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 气流速度
自法规生效一年后,抽油烟机的最大气流速度不得超过650m3/h。
2. 功耗
自法规生效18个月:关机状态下的功耗不超过1.0W,单待机模式的功耗不超过1.0W,待机并具状态显示功能的功耗不超过2.0W。
自法规生效3年6个月:关机状态下的功耗不超过0.5W,单待机模式的功耗不超过0.5W,待机并具状态显示功能的功耗不超过1.0W。
3. 照明
自法规生效1年后,抽油烟机照明系统的平均流明(Emiddle)不得低于40lux。
另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家用烤箱、灶具和抽油烟机的产品信息要求。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指数的计算方法、产品一致性检验程序等信息均可参见法规原文。该法规还提供了法规生效后市场上性能最好的家用烤箱、灶具和抽油烟机能源绩效的指示性基准,具体数据见表4。
表4 家用烤箱、灶具和抽油烟机能源绩效指示基准
家用烤箱 | 电 | EEIcavity=70.7 |
燃气 | EEIcavity=75.4 | |
家用灶具 | 电 | ECelectric cooking=169.3 |
燃气 | EEgas bumer=63.5% | |
家用抽油烟机 | 气流 | FDEhood=22 |
噪音 | 550m3/h时51dB;750m3/h时57dB; |
发布时间:2017-05-18
2012年3月10日,继欧盟于2011年2月16日发布空调与舒适性风扇生态设计要求法规通报(EEC 362)后,欧盟正式发布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生态设计法规,法规号为(EU) No 206/2012。该法规是ErP框架指令下发布实施的第13项实施指令。
该法规适用于交流电驱动的、额定制冷量或制热量≤12kW的制冷空调或制热空调(无制冷功能)和输入功率≤125W的电风扇。本法规不适用于下列两类产品:①非电动设施;②冷凝侧和蒸发侧中任一侧的传热介质不是空气的空调。
该法规规定了空调的生态设计参数要求,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的产品信息、符合性认证、以市场监督为目的的符合性认证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生态设计要求
1)生态设计参数要求
该法规只规定了空调的生态设计参数,有关舒适性风扇的生态设计参数未作规定。空调的生态设计参数主要包括最低能效、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最高噪音等级三个方面,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①最低能效
a)从2013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低能效应符合表1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提高了使用全球变暖潜势≤150制冷剂的空调的能效要求,双风道空调的EERrated由2.04提高至2.16,COPrated由2.01提高至2.12;单风道空调的EERrated由2.04提高至2.16,COPrated由1.53提高至1.62。
表1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最低能效要求(第一阶段)
制冷剂引起的 全球变暖潜势 |
双风道空调 |
单风道空调 |
||
EERrated[2] |
COPrated [3] |
EERrated [2] |
COPrated [3] |
|
GWP[1]>150 |
2.40 |
2.36 |
2.40 |
1.80 |
GWP≤150 |
2.16 |
2.12 |
2.16 |
1.62 |
注:[1]GWP为全球变暖潜势;
[2]EERrated为额定效率,为空调在额定制冷工况下,制冷量与额定输入功率的比值;
[3] COPrated为额定性能系数,为空调在额定制热工况下,制热量与额定输入功率之比。
b)从2013年1月1日起,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低能效应符合表2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提高了对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制冷和制热能效要求,将GWP>150的空调的SCOP由3.2提高至3.4,将GWP≤150的空调的SEER与SCOP分别由3.06和2.72提高至3.24和3.06,能效要求提高10%左右。
表2 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最低能效要求(第一阶段)
制冷剂引起的 全球变暖潜势 |
SEER[1] |
SCOP[2] |
GWP >150 |
3.6 |
3.40 |
GWP≤150 |
3.24 |
3.06 |
注:[1]SEER为季节效率;
[2]SCOP季节性能系数。
c)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空调的最低能效应符合表3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对6kW以下和6kW以上的空调能效要求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提高了6kW以下空调的能效要求。
表3 空调最低能效要求(第二阶段)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以外的所有空调 |
双风道空调 |
单风道空调 |
||||
SEER |
SCOP |
EERrated |
COPrated |
EERrated |
COPrated |
|
GWP >150且 P< 6kW |
4.60 |
3.80 |
2.60 |
2.60 |
2.60 |
2.04 |
GWP ≤150且 P< 6kW |
4.14 |
3.42 |
2.34 |
2.34 |
2.34 |
1.84 |
GWP >150且 6 kW≤P≤12 kW |
4.30 |
3.80 |
2.60 |
2.60 |
2.60 |
2.04 |
GWP >150且 6 kW≤P≤12 kW |
3.87 |
3.42 |
2.34 |
2.34 |
2.34 |
1.84 |
d)法规实施时,高能效空调的能效目标值符合表4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以外的所有高能效空调的季节性制冷效率目标值SEER由7.0提高至8.5,能效要求提高21.4%。
表4 高能效空调能效目标值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以外的所有空调 |
双风道空调 |
单风道空调 |
|||
SEER |
SCOP |
EER |
COP |
EER |
COP |
7.0 8.5 |
5.1 |
3.00* |
3.15 |
3.15* |
2.60 |
注:1.GWP≤20;
2.基于蒸汽冷却单风道空调的效率。
②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
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取消了对变频空调待机模式最高能耗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从2013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最高能耗要求(第一阶段)
关机模式 |
P≤1W |
|
待机模式 |
重新激活 |
P≤1W |
状态与信息显示 |
P≤2W |
|
是否提供带关机模式 |
是 |
b)从2014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最高能耗要求(第二阶段)
关机模式 |
P≤0.5W |
|
待机模式 |
重新激活 |
P≤0.5W |
状态与信息显示 |
P≤1.0W |
|
是否提供带关机模式 |
是 |
|
是否有能源管理 |
以最短的时间切换到待机、关机或其他模式 |
③最高噪音等级
a)从2013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高噪音等级不得高于65分贝。
b)从2013年1月1日起,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高噪音等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最高能耗要求(第二阶段)
额定制冷/热量≤6kW |
6kW<额定制冷/热量≤12kW |
||
室内噪音等级 (分贝) |
室外噪音等级 (分贝) |
室内噪音等级 (分贝) |
室外噪音等级 (分贝) |
60 |
65 |
65 |
70 |
2)产品信息
①空调
a)从2013年1月1日起,法规规定的相关空调信息必须在空调的技术文件和制造商的网站上公布。
b)如果需要,空调制造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验证实验室,以及空调的额定容量、季节效率/效率、季节性能指数/性能指数、工作参数以及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
c)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应提供的产品信息包括:功能(制冷、制热)、设计负载(kW)、制冷/热量(kW)、季节效率(SEER、SCOP)、制冷效率(EER)、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同季节的性能系数、双价温度(℃)、循环间隔制冷/热量(kW)、运行极限温度(℃)、合作供暖(Cdh)、年耗电量(kWh/a)、噪音等级(dB(A))、全球变暖潜势(kgCO2 eq)和额定空气流量(m3/h)等。
d)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应提供的产品信息包括:额定制冷量(kW)、额定制热量(kW)、额定制冷输入功率(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kW)、额定效率、额定性能系数、热启动模式能耗(W)、待机模式能耗(W)、单风道/双风道空调耗电量(kWh/a)、噪音等级(dB(A))、全球变暖潜势(kgCO2 eq)和其他详细信息。
②舒适性风扇
a)从2013年1月1日起,法规规定的相关舒适性风扇的信息必须在空调的技术文件和制造商的网站上公布。
b)如果需要,舒适性风扇制造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验证实验室,以及空调的额定容量、季节效率/效率、季节性能指数/性能指数、工作参数以及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
c)舒适性风扇的产品信息包括:最大气流量(m3/min)、风扇输入功率(W)、工作参数((m3/min)/W)、待机功耗(W)、噪音等级(dB(A))、全球变暖潜势(kgCO2 eq)、工作参数的测量信息以及其他详细信息等。
(2)符合性认证
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的符合性认证程序参照2009/125/EC指令的第8条。在空调和舒适性风扇投放市场前,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应对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的符合性做出评估。符合性评估由制造商在“内部设计控制”(见2009/125/EC指令附件Ⅳ)和“管理系统”(见2009/125/EC指令附件Ⅴ)两种方法中任选一项进行。根据符合性认证的要求,制造商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其中应包含按照本法规附件Ⅱ的计算结果。
(3)符合性认证验证公差
为证明空调符合本生态设计指令的要求,成员国应根据本法规附录Ⅲ规定的生态设计要求的验证程序和相关协调标准,对单一空调单元进行测试,当测量值与额定值的差值符合表8的规定时,空调合格。
表8测量值与目标值的差值
测量参数 |
测量值-目标值 |
|
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
SEER |
大于等于-8% |
SCOP |
大于等于-8% |
|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
EERrated |
大于等于-10% |
COPrated |
大于等于-10% |
|
所有空调 |
噪音等级 |
≤2(dB(A)) |
当上述测量参数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重新选择3个空调单元进行测试,当测量参数平均值符合上表的规定时,空调合格,否则,空调视为不合格。
本法规自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生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7-05-18
2009年7月23日,欧盟发布电动机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NO 640/2009,主要内容如下:一、主题和范围本法规适用于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的电动机,包括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电动机。
不适用于:
a. 完全被设计为在液体中进行操作的电动机;
b. 完全整合入某种产品,以至于其能效不能独立测试的电动机;
c. 特意设计用于以下操作的电动机:
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
环境空气温度超过40℃;
最大操作温度超过400℃;
对于任何电动机而言,环境温度低于-15℃,对于风冷式电动机,低于0℃;
产品进水口的水冷却剂温度低于5℃或超过25℃;
置于94/9/EC指令定义的爆炸环境的电动机。
d.制动电动机(Brake motor 二、生态设计要求
从2011年6月16日开始,电动机不应低于附录Ⅰ第1点所确立的IE2能效水平。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额定输出7.5至375 kW的电机能效不能低于附录Ⅰ第1点所确立的IE3能效水平,或者满足附录Ⅰ第1点所确立的IE2能效水平,同时装备变速传动装置。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所有额定输出为0.75至375 kW的电动机能效不能低于附录Ⅰ第1点所确立的IE3能效水平,或者满足附录Ⅰ第1点所确立的IE2能效水平,同时装备变速传动装置。
在上述要求中,附录Ⅰ第1点所确立的IE2能效水平为:
表1 IE2能效水平的标称最低效率(50Hz)
额定输出功率 |
极数 |
||
2 |
4 |
6 |
|
0.75 |
77.4 |
79.6 |
75.9 |
1.1 |
79.6 |
81.4 |
78.1 |
1.5 |
81.3 |
82.8 |
79.8 |
2.2 |
83.2 |
84.3 |
81.8 |
3 |
84.6 |
85.5 |
83.3 |
4 |
85.8 |
86.6 |
84.6 |
5.5 |
87 |
87.7 |
86 |
7.5 |
88.1 |
88.7 |
87.2 |
11 |
89.4 |
89.8 |
88.7 |
15 |
90.3 |
90.6 |
89.7 |
18.5 |
90.9 |
91.2 |
90.4 |
22 |
91.3 |
91.6 |
90.9 |
30 |
92 |
92.3 |
91.7 |
37 |
92.5 |
92.7 |
92.2 |
45 |
92.9 |
93.1 |
92.7 |
55 |
93.2 |
93.5 |
93.1 |
75 |
93.8 |
94 |
93.7 |
90 |
94.1 |
94.2 |
94 |
110 |
94.3 |
94.5 |
94.3 |
132 |
94.6 |
94.7 |
94.6 |
160 |
94.8 |
94.9 |
94.8 |
200-375 |
95 |
95.1 |
95 |
表2 IE3能效水平的标称最低效率(50Hz)
额定输出功率 |
极数 |
||
2 |
4 |
6 |
|
0.75 |
80.7 |
82.5 |
78.9 |
1.1 |
82.7 |
84.1 |
81.0 |
1.5 |
84.2 |
85.3 |
82.5 |
2.2 |
85.9 |
86.7 |
84.3 |
3 |
87.1 |
87.7 |
85.6 |
4 |
88.1 |
88.6 |
86.8 |
5.5 |
89.2 |
89.6 |
88.0 |
7.5 |
90.1 |
90.4 |
89.1 |
11 |
91.2 |
91.4 |
90.3 |
15 |
91.9 |
92.1 |
91.2 |
18.5 |
92.4 |
92.6 |
91.7 |
22 |
92.7 |
93.0 |
92.2 |
30 |
93.3 |
93.6 |
92.9 |
37 |
93.7 |
93.9 |
93.3 |
45 |
94.0 |
94.2 |
93.7 |
55 |
94.3 |
94.6 |
94.1 |
75 |
94.7 |
95.0 |
94.6 |
90 |
95.0 |
95.2 |
94.9 |
110 |
95.2 |
95.4 |
95.1 |
132 |
95.4 |
95.6 |
95.4 |
160 |
95.6 |
95.8 |
95.6 |
200-375 |
95.8 |
96.0 |
95.8 |
发布时间:2017-05-18
2009年4月6日,欧盟发布外部电源空载耗电量和平均有效效能的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No 278/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旨和范围
1 本法规制定了有关外部电源的空载耗电量和平均有效效能的生态设计要求。
2 本法规不应适用于:
(a) 变压器、
(b) 不间断电源、
(c) 蓄电池充电器、
(d) 卤素照明变压器、
(e) 用于医疗设备的外部电源
(f) 不迟于2015年6月30日投放市场的,用作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投放于市场的相同外部电源的维修部件或备用部件的,维修部件或备用部件或包装明确表明用于主负载产品的外部电源。
二、生态设计要求
1. 空载功耗和平均有效效能
(a) 本法规生效一年后:
空载功耗不应超过 0.50 瓦。
平均有效效能不应小于:
0.500 · PO(PO < 1.0瓦时);
0.090 · ln(PO) + 0.500(1.0 瓦 ≤ PO ≤ 51.0 瓦)时;
0.850(PO > 51.0 瓦)时。
(b) 本法规生效两年后:
空载功耗不应超过以下限值:
| AC-AC外部电源,低 压外部电源除外 | AC-DC部电源,低压外部电源除外 | 低压外部电源 |
PO ≤ 51.0瓦 | 0.50 瓦 | 0.30 瓦 | 0.30 瓦 |
PO >51.0 瓦 | 0.50 瓦 | 0.30 瓦 | 不适用 |
平均有效效能不能小于以下限值:
| AC-AC外部电源和AC-DC部电源,低压外部电源除外 | 低压外部电源 |
PO≤1.0 瓦 | 0.480 · PO + 0.140 | 0.497 · PO + 0.067 |
1.0 瓦<PO≤51.0瓦 | 0.063 · ln(PO)+ 0.622 | 0.075·ln(PO)+0.561 |
PO>51.0瓦 | 0.870 | 0.860 |
2. 测量
第1点中提及的空载功耗和平均有效效能应通过一种可靠、准确、可复制的测量程序来确定,其中该程序考虑了当前普遍承认的技术发展水平。
对0.50瓦或更大功率的测量的不确定性应不大于2%,并具有95%的置信度。对小于0.50瓦的功率的 测量的不确定性应不大于0.01瓦,并具有95%的置信度。
3.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根据第4条,从合格评定的目的出发,技术文档应包含以下要素:
报告量 | 说明 |
均方根(Rms)输出电流 (mA) | 负载条件1–4时测得 |
Rms输出电压(V) | |
有效输出功率(W) | |
Rms输入电压(V) | 负载条件1–5时测得 |
Rms输入功率(W) | |
总谐波失真(THD) | |
实际功率因数 | |
功耗(W) | 负载条件1-4时算得,负载条件5时测得 |
效能 | 负载条件1-4时算得 |
平均效能 | 负载条件1-4时效能的算术平均值 |
相关负载条件如下:
标称输出电流的百分数 | |
负载条件1 | 100 % ± 2% |
负载条件2 | 75 % ± 2% |
负载条件3 | 50 % ± 2% |
负载条件4 | 25 % ± 2% |
负载条件5 | 0 % (空载条件) |
发布时间:2017-05-18
2009年7月22日,欧盟发布无轴独立封循环器和集成在产品内的无轴封循环器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No 641/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1. 本法规对投放市场的独立无轴封循环器和集成在产品内的无轴封循环器提出了生态设计要求。
2. 本法规不适用于:
(a) 饮用水循环器,关于附件I第2(4)点的信息要求除外;
(b) 作为在不晚于2015年1月1日集成在产品内并投放市场相同循环器的更替,在不晚于2020年1月1日集成在产品内并投放市场的循环器。这些更换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明是这类产品。
二、生态设计要求
1. 能效要求
1. 从2013年1月1日起,根据附件II第2点计算,无轴封独立循环器应当具有一个不大于0.27的能效指标,专门为太阳能光热系统和热泵的一次循环设计的那些除外。
2. 从2015年8月1日起,根据附件II第2点计算,独立无轴封循环器和集成在产品内的无轴封循环器应当具有一个不大于0.23的能效指标。
2. 产品信息要求
从2013年1月1日起:
1. 根据附件II第2点计算,循环器的能效指标应当如下标在产品的铭牌和技术文件上:“EEI ≤ 0.[xx]”;
2. 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最有效循环器的基准为EEI ≤ 0.20。”;
3. 为了方便处理,应当可以得到有关组建和材料拆解、循环或处置的信息;
4. 在饮用水循环器的包装和技术文件上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本循环器只适用于饮用水”。
为了将它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制造厂商应当提供有关如何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的信息。
以上所列信息应当显示在可自由访问的循环器制造厂商网站上可见。
发布时间:2017-05-18
2009年2月4日,欧盟发布简单机顶盒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 No 107/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本法规制定简单机顶盒的生态设计要求。
二、生态设计要求
1. 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后,投放到市场上的简单机顶盒不得超过下列功耗限量;带集成硬盘和/或第二调谐器的简单机顶盒可免除此项要求:
| 待机模式 | 活动模式 |
简单机顶盒 | 1.00 W | 5.00 W |
用于待机显示的容许量 | + 1.00 W | - |
用于解码 HD信号的容许量 | - | + 3.00 W |
2.本法规生效三年后,投放到市场上的简单机顶盒不得超过下列功耗限量
| 待机模式 | 活动模式 |
简单机顶盒 | 0,50 W | 5,00 W |
在待机模式下显示的容许量 | + 0.50 W | - |
用于硬盘的容许量 | - | + 6.00 W |
用于第二调谐器的容许量 | - | + 1.00 W |
用于解码 HD信号的容许量 | - | + 1.00 W |
3.待机模式可用性
本法规生效一年后,简单机顶盒应提供待机模式。
4. 自动断电
本实施措施生效一年后,简单机顶盒应加装一个“自动断电”或类似功能,具有如下特点:
-在最后一次用户切换和 /或频道改变,经过3小时以下的活动模式以后,应自动将简单机顶盒从活动模式转为待机模式,在进入待机模式以前2分钟有一个报警消息。
-“自动断电”功能应设置为默认值。
5. 测量方法
第1点和第2点的功耗应由一个可靠、准确和可再生的测量程序来确定,要考虑公认的最新技术。
0.50W或大于0.50W的功率,测量时应包括一个置信度为95%,不到或等于2%的不确定性。测量低于0.50W的功率时应包括一个置信度为95%,不到或等于0.01W的不确定性。
6. 制造商为了进行合格性评定提供的信息
按照第5条进行合格性评定时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对于待机和活动模式
-以瓦特为单位的功耗,四舍五入到第二个小数位,包括不同附加功能和/或部件的消耗数据;
-所使用的测量方法;
-测量时间;
-如何选择或编程器具模式的描述;
-设备自动转换模式时到达模式的事件顺序;
-关于设备操作的注释。
(b) 测量参数
-环境温度
-以V为单位的测试电压和以Hz为单位的频率
-供电系统的总谐波失真-测试期间电源电压的波动
-关于进行电气测试所使用仪器、装置和电路的信息和文件
-RF(用于地面数字广播)或IF(用于卫星广播)中的输入信号
-MPEG-2传输流中所述音频/视频测试信号
-控制装置调整
有源地面天线、卫星LNB(低噪块)或电缆或电信调制解调器等由机顶盒驱动的广播接收用周边装置的功能要求不需要包括在技术文件中。
7. 制造商为了消费者信息而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应保证向简单机顶盒消费者提供以瓦特为单位、四舍五入到第二个小数位的简单机顶盒待机和活动模式功耗。
发布时间:2017-05-18
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非定向性家用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 No 244/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本法规规定投放市场的非定向家用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用于非家庭使用的销售或综合到其它产品中。它还为特殊用途的灯规定了产品信息要求。本法规中制定的要求不应适用于下列家庭用灯和特殊用途的灯
(a) 灯具有以下色度坐标 X和 y
—X<0.200或者 X>0.600
—y<-2.3172x+2.3653x-0.2800或y>-2.3172 x+2.3652x-0.1000
(b) 定向灯
(c)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d) 灯具有
—6%或以上总辐射范围在250-780nm,范围在250-400nm
—辐射值的高峰在315-400mm(UVA)或在280-315nm(UVB)之间
(e) 没有综合镇流器的荧光灯
(f)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g) 电压等于或低于60伏特,端口为E14/E27/B22/B15的白炽灯,和根据第三条在第1-5阶段没有综合变压器的白炽灯。
二、生态设计要求
非定向家用灯应当符合附件 II中列出的生态设计要求。
每个生态设计要求应当与下面阶段相一致:
阶段 1:2009年 12月 1日
阶段 2:2010年 9月 1日
阶段 3:2011年 9月 1日
阶段 4:2012年 9月 1日
阶段 5:2013年 9月 1日
阶段 6:2016年 9月 1日
除非另有规定或被取代,否则应继续适用于后面阶段介绍的其他要求,且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对于特殊用途的灯,当投放在市场上时,下面的信息应明确和突出在其包装上,并且所有形式的产品信息都将与灯在一起。,包括:它们的用途以及和它们不适用于家庭照明。
1 灯的光效能要求
S14、S15或S19端的白炽灯应当不包含本法规第三条中定义的,从第1阶段到第4阶段的效能要求,但包含第5阶段到第6阶段。
表1给出了额定光通量(Φ)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
表1
适用日期 | 额定光通量(Φ)的最大额定功率(W) | |
| 透明灯 | 非透明灯 |
1-5 阶段 | 0.8 * (0.88√Ф+0.049Ф) | 0.24√Ф+0.0103Ф |
6 阶段 | 0.6 * (0.88√Ф+0.049Ф) | 0.24√Ф+0.0103Ф |
表2列出了这些要求的例外,表3是最大额定功率适用的修正因数。
表2 例外
例外的范围 | 最大额定功率(W) |
第1阶段60 lm≤Φ≤950 lm的透明灯 | Pmax = 1.1 * (0.88√Ф+0.049Ф) |
第2阶60 lm≤Φ≤725 lm的透明灯 | Pmax = 1.1 * (0.88√Ф+0.049Ф) |
第3阶段60 lm≤Φ≤450 lm的透明灯 | Pmax = 1.1 * (0.88√Ф+0.049Ф) |
第6阶段G9 or或R7s插脚的透明灯 | Pmax = 0.8 * (0.88√Ф+0.049Ф) |
表3中的修正因数适用于表2中包含的例外的产品。
表3 修正因数
修正范围 | 最大额定功率(W) |
需要外部电源的灯丝灯 | Pmax/1.06 |
插脚GX53的放电灯 | Pmax/0.75 |
显色指数≥90 and P≤0.5 * (0.88√Ф +0.049Ф的非透明灯 | Pmax/0.85 |
显色指数≥90 and Tc≥5 000 K的放电灯 | Pmax/0.76 |
有第2层膜并且P≤0.5 * (0.88√Ф+0.049 Ф)的非透明灯 | Pmax/0.95 |
需要外部电源的 LED灯 | Pmax/1.1 |
2 灯的功能性要求
表4列出了紧凑型荧光灯的功能性要求,表5是除了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的功能性要求。
额定灯的使用寿命超过2000小时,第1阶段的要求是“额定灯使用寿命”的参数,表4“灯残存因数” 和表5“光通维持率”仅从第2阶段起适用。
表4 紧凑型荧光灯的功能性要求
功能性参数 | 阶段 1 | 阶段 5 |
6000小时灯的残存因数 | ≥0.50 | ≥0.70 |
光通维持量 | 在2000小时≥85 % (有第二 层膜的灯≥80 %) | 在2000小时:≥88 % (有第二层膜的灯≥83 % ) 在6000小时:≥ 70 % |
故障前的开关周期数量 | ≥快速小时内灯使用寿命的 一半≥1000,若灯启动时间> 0.3秒 | ≥快速小时内灯使用寿命≥ 3000若灯启动时间> 0.3秒 |
启动时间 | < 2.0 秒 | < 1.5秒若功率< 10 W < 1.0秒若功率≥ 10 W |
灯的预热时间到 60%Φ | < 60秒或< 120秒以 贡合金形式含贡的灯 | < 40秒或< 100秒以贡合 金形式含贡的灯 |
初期故障率 | 在200小时≤ 2.0 % | 在400小时≤2.0 % |
UVA+UVB辐射 | ≤2.0 mW/klm | ≤2.0 mW/klm |
UVC辐射 | ≤0.01 mW/klm | ≤0.01 mW/klm |
灯功率因数 | ≥0.50若功率< 25 W ≥0.90若功率≥25 W | ≥0.55若功率< 25 W ≥0.90若功率≥25 W |
显色 | ≥80 | ≥80 |
表5 除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功能性要求
功能性参数 | 阶段 1 | 阶段 5 |
额定光使用寿命 | ≥1000 h | ≥ 2 000 h |
光通维持量 | ≥85%的75%额定平均使用寿命 | ≥ 85% 的 75%额定平均使 用寿命 |
开关周期的数量 | ≥高速小时下额定灯寿命的 4 倍 | ≥高速小时下额定灯寿命的 4 倍 |
启动时间 | < 0.2 秒 | < 0.2 秒 |
灯预热时间到 60%Φ | ≤ 1.0 s | ≤ 1.0 s |
初期故障率 | 在 100 小时下≤ 5.0 % | 在 200 小时下≤ 5.0 % |
UVA+UVB 辐射 | ≤ 2.0 mW/klm | ≤ 2.0 mW/klm |
UVC 辐射 | ≤ 0.01 mW/klm | ≤ 0.01 mW/klm |
灯功率因数 | ≥ 0.95 | ≥ 0.95 |
为了测试故障前灯开和关的次数,开关周期应包括1分钟的启动和3分钟的关闭时间,其他测试条件与附件III一致,为了测试灯的使用寿命、灯的残存因数、光通维持量,和初期故障,应使用附件3中的 标准开关周期。
3 灯的产品信息要求
对非定向家用灯,从第2阶段起应具有以下信息,除非另做规定。
3.1 在包装和自由进入的网站上,显示先于购买和最终使用者的信息。信息不需要用下列措辞规定,它会以图表、数字或符号表明,而不是文本。这些信息要求不适用于灯丝灯也不满足第4阶段的功效要求。
(a) 依据98/11/EC指令,当灯的标称功率显示在能量标签外部,灯的额定光通量应以单独字体显示,至少为外部标签上灯标称功率的两倍;
(b) 灯小时标称使用寿命(不得高于额定使用寿命);
(c) 灯初期故障前的开关周期数量;
(d) 色度(也用绝对温标值表示);
(e) 高达60%完全光输出的预热时间(若小于1秒则显示为“瞬间完全光”;
(f) 若灯仅在特定的调光器不能变暗或能变暗,则警告.
(g) 若设计在非标准条件下(诸如环境温度 Ta ≠ 25 °C) 的最佳使用信息。
(h) 灯尺度用毫米。(长度和直径);
(i) 若包装上要求与白炽灯一致,要求一致的白炽灯功率(四舍五入到1瓦)应与表6包装上灯的光通量一致。
光通量和要求的白炽灯功率(四舍五入到1瓦)的中间值,应在两个临近值之间进行线形插值计算。
表6
灯额定光通量Φ [lm] | 要求一致的白炽灯功率 | ||
紧凑型荧光灯 | 卤素 | LED以及其它灯 | [W] |
125 | 119 | 136 | 15 |
229 | 217 | 249 | 25 |
432 | 410 | 470 | 40 |
741 | 702 | 806 | 60 |
970 | 920 | 1055 | 75 |
1398 | 1326 | 1521 | 100 |
2253 | 2137 | 2452 | 150 |
3172 | 3009 | 3452 | 200 |
(j)“节能灯”或任何相似产品有关灯功效的宣传声明,根据表1,2,3 第一阶段仅用于符合功效要求并适用于非透明灯的灯。
若灯含有汞
(k) 灯汞含量以X,X毫克表示。
(l) 指出进行磋商的网站,一旦灯意外破损时可找到如何清理灯碎片的说明。
3.2. 在免费访问网站上公开信息
作为最小值,下列信息应至少表明价值
(a) 3.1规定的信息
(b) 额定瓦数(精确到0,1瓦)
(c) 额定光通量
(d) 额定灯寿命
(e) 灯功率因数
(f) 标称使用寿命最后的光通维持因数
(g) 启动时间(以X,X秒表示)
(h) 显色
若灯含有汞
(i) 灯意外破损时如何清理碎片的说明。
(j) 建议如何处理不能再使用的灯。
发布时间:2017-05-18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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