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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EU

指令简称
电磁兼容指令(EMC指令)
法规(指令)制定的基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2月26日通过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法律的指令2014/30/EU(参见2014年3月29日的欧盟官方公报OJ L 96

法规(指令)简介

2014年3月29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14/30/EU,并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旧EMC指令2004/108/EC作废。

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但它并不适用于只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套件。

新指令清晰地陈述各种经营者,即生产商、授权代表、分销商、进口商及其有关产品之各自代表,在供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

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定机构(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通告的详细规定。当中详细指出受通告机构的所有要求和义务。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Notified Bodies)的所有要求、义务、申请、变更、运作、上诉和相互协调。

对于某些方面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以减少申请合格评定程序。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可基于内部生产控制方法,根据欧盟型式检验程序进行型式合格评定。

新指令在技术文件中,加入新要求:

- 设计概念和制造图像,以及组件方案、子组件、原理等;

- 必要的描述和说明,以理解那些图像和方案,以及理解该设备操作;

制造商应加贴CE标志于每一件个体设备上,以满足本指令的合适要求。而制造商也应为设备模型,制定书面欧盟合规声明。当设备已投放市场,该声明应与技术文档保存一起。直至10年后,再可通过国家级机构进行处置。

官方形式的不符合状况也列明在新指令中。新指令指出,任何欧盟成员国应要求相关经济营运者纠正不符合状况,或有关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于市场上提供的设备,或确保其设备于市场中被召回或撤走。

各成员国应制定相关处罚规则,该规则适合被采用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规则得到执行。这些处罚规则可能包括因严重违反而作出的刑事处罚。

修订法规(指令)

-

作废法规(指令)
欧盟委员会联系方式

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l Market, Industry, Entrepreneurship and SMEs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电气工程—电磁兼容

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
注1:Nando——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即欧盟各成员国指定并向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通报的按照某指令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各成员国负责各自通报机构的通报和撤销。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成员)以及与欧盟签署互认协议以及欧洲合格评定协议议定书的其他国家,已经根据每个指令指定了通报机构。使用者可在NANDO网站上查询各国的通报机构以及其工作职责。 如需更多内容和标准信息,可与江苏省标准信息服务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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