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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消费者保护 玩具安全法规2010》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根据本法规,所有玩具1及相对应的非玩具项目(见附录B)应:

经马来西亚玩具安全标准(见附录A)测试合格。由具有认可资格的检测实验室颁发的测试报告通常可被接受,但不能超过报告颁发日期18个月;

提供批准证明;

用明显的,易理解地和持久耐用的标识(或粘贴的)将合格标志,批准号,及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外包装上。

如不遵守此规则,有责任接受处罚:

个人- 罚款100,000马币或3年的监狱或两者并处。

公司-初犯,罚款250,000马币,其后每次再犯,罚款500,000马币。

不属于玩具的产品包括:

1. 节日装饰品
2.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3. 家庭及公共场所设备
4. 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及家具
5.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设备
6. 为非14 岁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
7. 安装于公共场所(购物中心,商场等)的玩具
8. 由超过500 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9. 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
10. 烟火,包括雷管,但不包括专为玩具设计的雷管
11. 弹弓
12.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
13. 额定电压24V 以上使用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他功能性产

14. 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中使用的具有加热元件的产品
15.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及车辆模型
16. 玩具蒸汽机
17.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18. 在额定电压为24V 以上使用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玩具
19. 婴儿奶嘴
20. 仿真武器
21. 儿童用时装饰物
22. 最终目的不是供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

23.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4. 风筝,风筝线具有的电阻性能除外
25. 游戏,娱乐设备
26. 吸引儿童用的便携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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