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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饲料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 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立法上除制定了联邦法律外,各个州也分别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美国饲料法规体系包括国会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紧急状态家禽饲料补偿法(1998)》,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食品的定义为:人和其他动物食用的物质,即饲料也属于本法律的管理范围。遵照此法,FDA制定了《食品、饲料企业许可证法规》、《食品添加剂》、《禁止在反自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蛋白的法规》、《进口食品、饲料提前通报法规》、《加药饲料生产良好规范》、《饲料中新药的使用规范》、《允许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等一系列联邦法规;另外,美国农业部制定有动物饲料运输法规、动物源性饲料进口制度、家禽有机饲料的标签管理制度。911事件之后,美国为保护公众免受恐怖主义对美国食品供应的威胁和攻击,颁布了《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预备应对法》,根据该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所有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进行登记注册备案,并且必须于每次出口货物发运前向FDA通报发运的货物情况,否则产品将被海关扣留。同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还必须经过FDA指定实验室的检验合格。FDA登记注册备案的规定具体是:
1、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生产、加工、包装与仓储供美国人群或动物消费的食品企业必须于2003年12月12日前到FDA登记注册。凡未在FDA登记的外国企业对美国出口食品将被扣押在港或按FDA指令运往安全地区。
2、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对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外公司在每批货物抵达美国港口的前一天必须向FDA通报。凡未通报的货物抵达港口后将不能得到清关。
3、新规定中食品的定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的定义一致。主要包括: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的各种物品;口香糖;;用于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鱼、牛奶制品、蛋类、动物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食品及饲料的配料及添加剂(可饮用食品包装及其他与食品接触的物品)、食品补给品及其配料、婴儿喂养奶、饮料(包括含酒精饮料和瓶装水)、活动物、烧烤食品、小吃、
糖果、罐头食品等。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授予了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与过去的法规相比,该法案对饲料生产企业增加了隐患防范和风险控制的内容,并且同样适用于向美国出口的国外饲料企业,这一点需要引起我国饲料出口企业的关注。
除了美国联邦相关的法律外,美国各州还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联邦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各自的饲料法规。绝大多数州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商品饲料法或饲料法,如堪萨斯州的商品阿肯色州的饲料法等。此外,为了避免各州出于保护本地区利益和商品饲料法的不同,影响饲料工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美国成立了官方饲料控制委员会,由各州的饲料监管机构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各州饲料工业的监管以及为饲料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建议,确定全联邦统一的饲料原料命名和使用原则,以及推荐统一的饲料标签格式,促进饲料产品在各州的顺利流通。
另外,美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完善的管理规章,对涉及饲料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需要遵循的规定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