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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纺织品纺织品命名、标签与标识法规
发布日期: 2022-03-07 来源: 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1年10月18日,欧盟颁布了《关于纺织品命名、标签与标识法规》[(EU) No 1007/2011],逐步替代73/44/EEC、96/73/EC和2008/121/EC三个指令,并已于2012年5月8日生效。该法规要求纺织品必须贴有标签或标记,注明纺织品的纤维名称及组成成分等具体细节。
(1)适用范围
该法规涵盖的纺织品包括:
——纤维含量超过80%的产品;
——纤维含量超过80%的家具罩、雨伞、太阳伞等产品;
——多层地面覆盖物的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只要此类纺织部分占上层或覆盖物质量的80%以上;
——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部分,且其成份已被标明。
本法规不适用于:
——准备出口到第三国的纺织品;
——为转运而在海关控制下进入成员国的纺织品;
——为进口加工而从第3国进口的纺织品;
——合同外供给在自己家里工作的个人或者独立公司从事来料加工而不用考虑所有权转移的纺织品。
(2)标注内容
a.一种纤维构成的纺织品
由一种纤维构成的纺织品可用“100%”、“纯(pure)”或“全(all)”来描述;不可使用类似的术语。
误差要求:纺织品最多可含2%的其它纤维,只要其技术依据合理,并且不是故意加入的。如果纺织品已经过梳理工序,这一比例可放宽至5%。
b.羊毛产品
如果羊毛产品仅含一种纤维,而且以前该纤维从未被加入到任何成品中,除了在该产品制成所需要的加工程序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则可以用“套毛(fleece wool)”、“原毛(virgin wool)”及其它语言中相同的表达来描述。
如果纤维混合物里含有羊毛,也可以用“套毛(fleece wool)”、“原毛(virgin wool)”或其它类似表达来描述,其条件是纤维混合物里含有羊毛,而且:
——该混合物里的所有羊毛满足以上要求;
——该羊毛占混合物总重量不低于25%(误差要求:3%);
——对于粗梳混合物,羊毛仅与一种其它的纤维混合。
对这类含羊毛纤维混合物,必须给出全部组成成分的百分率。
c.两种或者更多的纤维组成的纺织品
含多种纤维的纺织品,将各种纤维组分及其含量百分比降序排列。
对于不超过产品重量5%的单种纤维,或总重不超过产品总重量15%的多种纤维纤维,如果在生产时不易声明,可以集中用“其它纤维”标示,后面加上其总重量的百分率。
对于含纯棉经织和纯亚麻纬织的产品,如果其中亚麻的百分率不低于该无浆布的总重量的40%,则应标注“棉亚麻单元”,且必须伴有组成成分规格说明“纯棉经织-纯亚麻纬织”。
对于在加工时不易声明其组成成分的产品,可用术语“混合纤维”或者术语“未明确纺织组成成分”标示。
对于本法规附件1中未列出的纤维,则应以“其他纤维”及其百分比予以标注。
d. 纯装饰性的并且不超过成品重量7%的可分离异纤,不需在纤维组成成分中提及;为取得反静电效果而加入并且不超过成品重量2%的纤维(例如金属纤维),不需在纤维组成成分中提及;在生产时因难以声明其含量而被标注为“混合纤维”或“成分不明的纤维”,如果是纯装饰性的并且含量不超过7%,或者为抗静电而加入的含量不超过2%的金属纤维,则应以经纬向分别计其含量百分比,而不是以产品纤维总重计。
e.如纺织品中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如毛皮和皮革,则应在标签或标识上标注“含有来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此类声明不得误导消费者。
g.误差要求
应允许外来纤维杂质的数量不超过纺织品总重量的2%,只要该数量的技术依据合理,并且不是故意加入的;
——如果纺织品已经过梳理工序,这一误差应提高到5%;
——对于符合前面规定条件的纯羊毛产品或含羊毛的纤维混合物,0.3%纤维杂质误差限制仍然有效。
相对于所标注的总重量而言,标签上声明的纤维百分率和经分析获得的百分率之间,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
——按重量递减顺序列出但没有标出百分率的纤维,也应允许3%的加工误差。
(3)标注形式
a.标签、标志及商业文件的一般规定
纺织品因生产或商业用途而投放市场,就应贴上标签或标志;产品的标签或标志可以根据订单的要求被商业文件所取代或补充。
b.商业文件
商业文件应标明纺织纤维含量的名称、描述和具体细节;在销售合同、票据和发票中应杜绝使用缩写;可以使用机械化处理代码,只要该代码在同一份文件里做了解释。
c.产品目录和贸易文件、包装物、标签和标志
如果产品是卖给消费者的,则应在产品目录、贸易文件、包装、标签及标志上,用清楚、易读和统一的印刷方式标示出有关纺织纤维的名称、描述和具体细节。
d.商标或者机构名称
本法规规定的纺织名称等信息应与不属该指令规定范围的其他信息有明显的区别。
e.标示语言
如果纺织品是在成员国境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则也可在标签和标志中使用其本国语言。其中,对于供成员国境内销售的少量缝纫、缝补和刺绣线,仅在包装物或铭牌上用本国语言标示;如果供零售的缝纫、缝补和刺绣线有通用性标签,则可用共同体内的任何一种语言。
f.由两个或更多的部件所构成、而这些部件由不同的纤维组成的纺织品,应带有一个标签,标注每一部件的纤维含量;除了主要的衬里之外,对于低于产品总重量30%的部件,这种标签不是强制性的。
g.由同种纤维构成的不同结构的织物制成的产品,仅需带有一个标签。
h.蚀刻印花纺织品
蚀刻印花纺织品的纤维组成成分标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给出,可通过分别地声明主要纤维组成成分和蚀刻部分的组成成分来标示。
i.刺绣纺织品
刺绣纺织品,其纤维组成成分标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标示。可通过分别声明主要纤维组成成分和刺绣线的组成成分;必须用名称提到这些部件;如果刺绣部分少于产品表面积的10%,仅需声明主要纤维的组成成分。
j.纱线
由不同纤维制成的纱芯和纱表所构成的、出售给消费者的纱线,可分别声明纱芯的组成成分和纱表的组成成分,作为一个整体来标示其纤维组成成分。
k.天鹅绒和长毛绒纺织品,或者仿天鹅绒或长毛绒纺织品
对于天鹅绒和长毛绒纺织品或者仿天鹅绒或长毛绒纺织品,其纤维组成成分应作为一个整体来标示,并且对于由不同纤维所构成的产品衬背和正面,可分别声明这两部分的组成。
l.楼面覆盖物和地毯
衬背和正面由不同的纤维构成的地毯,可只标示正面的纤维含量,但必须提到是这部分的纤维含量。
(4)其他信息
该法规附件8列出了双组份和三组分纤维成分含量的定量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