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主要出口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专业站群 > 市县子平台 > 淮安 > 重点产品 > 纺织 > 毛巾 > 技术法规

欧盟纺织品纤维名称及成分要求

发布日期: 2022-07-22 来源: tbtguide 字号: [ ]

2011年欧盟正式发布了纺织品标签条例(EU)NO1007/2011,取代了原指令2008/121/EC和96/73/EC及73/44/EEC。仅对纺织品纤维名称这一部分的标签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1.(EU)NO1007/2011与2008/121/EC的对应关系

新的条例与原指令在许多方面保持了一致,其结构也基本一致,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新条例与原指令之间的转换对应关系

EUNO1007/2011

2008/121/EC

主要内容

正文

2008/121/EC正文

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的具体规定

附录Ⅰ

2008/121/EC附录Ⅰ

纺织纤维名称表

附录Ⅱ

---

申请新型纤维名称所需技术材料的最低要求(新增要求)

附录Ⅲ

2008/121/EC附录Ⅱ

“Fleece Wool””Virgin Wool”在不同语言中的表达方式

附录Ⅳ

2008/121/EC9

对紧身衣、烂花、绣花、天鹅绒和长毛绒及类似制品、地毯等部分产品纤维含量标签的特别规定

附录Ⅴ

2008/121/EC附录Ⅲ

无需强制进行纤维含量标签的纺织品

附录Ⅵ

2008/121/EC附录Ⅳ

可使用内置式标签的部分纺织品

附录Ⅶ

2008/121/EC12

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中无需标注的部分

附录Ⅷ

96/73/EC73/44/EEC

2组分和3组分纤维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分析方法

附录Ⅸ

2008/121/EC附录Ⅴ

各种纤维公定回潮率

 

附录Ⅹ

2008/121/EC附录Ⅶ

条款相关性列表

 

2.(EU)NO1007/2011与2008/121/EC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的异同

(1)如果纺织品中单种纤维含量在85%以上,一一件纤维含量为90%的涤纶、10%棉的纺织品为例,原2008/121/EC可标注为“至少85%涤纶”或“90%涤纶,10%棉”,新法规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2)对低含量纤维的标注。原2008/121/EC的要求是“当各种纤维量少于10%时,可标注为其他纤维”或给出每种纤维的百分率,(EU)NO1007/2011中则要求“质量百分比低于5%的单种纤维,或含量总计不超过15%的多种纤维可标注为其他纤维”,新法规要求的更加明确。

(3)(EU)NO1007/2011附录Ⅰ中增加了一种新纤维:三聚氰胺纤维(Melamine)及其定义,同时在附录Ⅷ中增加了该纤维和棉或芳纶的二组份混纺物的定量分析方法,并在附录Ⅸ中规定其公定回潮率为7%。

(4)附录Ⅱ中,对申请新型纤维名称所需技术材料的最低要求进行了规定(新规定)。

(5)当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时(如毛皮或皮革时),应标注“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同时其内容应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以防止消费者会产生误解。

3.今后标签立法的新走向

(EU)NO1007/2011中明确规定,在2013年9月30日以后,欧盟委员会将提交一份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1)原产地标签的实施方案:考虑潜在的、其他平行的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情况的前提下,旨在给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原产地信息及其他附加信息,以保证其溯源性。

(2)统一的纺织品护理标识系统。

(3)用于有关纺织品的、全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尺寸标识系统。

(4)过敏物质的说明。

(5)电子标签和其他新技术,以及用于识别纤维的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或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