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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
发布日期: 2022-06-15 来源: 本站 字号: [ 大 中 小 ]
2003年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由于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中限制物质要求,因而也常被称为“加州RoHS”。S.B.20只针对带有4英寸以上的阴极射线管、液晶、等离子的设备,范围为符合上述要求的零售设备。S.B.50扩大了范围,还涵盖了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将禁止在加州范围内出售重金属限量超标的受管制电子设备。这些“重金属”包括铅,汞,镉和六价铬,它们各自的限值要求见下表(与欧盟RoHS指令的规定相同)。
物质名称 | 最高限量%(质量分数) |
铅 | 0.1 |
汞 | 0.1 |
镉 | 0.01 |
六价铬 | 0.1 |
虽然加州法案和欧盟RoHS指令有许多相类似之处,但加州法案无论从管制的产品范围,还是所限制的有害物质种类上,均较RoHS指令宽松:RoHS指令涵盖8个大类的电子电气设备,加州法案仅限某些视频显示设备;RoHS指令涵盖6种有害物质,即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及聚溴二苯醚,而加州法案只涉及前四种重金属物质。通常可以这样认为: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子产品,可于加州发售;得到欧盟批准可获豁免的有害物质,加州亦会认可;被欧盟RoHS指令限制销售,但不在加州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的电子产品,不会被加州禁止销售。加州的规定与欧盟RoHS指令一样,并无具体的标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