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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2016/425

指令简称
个人防护器具指令
法规(指令)制定的基础

欧盟于2016年3月9日通过关于个人防护器具法规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6/425,废除理事会指令89/686/EEC。(参见2016年3月31日的欧盟官方公报OJ L 81)

法规(指令)简介

1. 新法规详细说明了制造商,进口商和贸易商的义务

所有制造商及其供应链都符合法规要求;

进口商,分销商和制造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符合所有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并且仅在市场上提供符合新法规“(EU) 2016/425”的产品,如果对这个基本健康及安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翻翻看那份几十页的(EU) 2016/425。

进口商应确保PPE产品有用户使用说明。 制造商应提供欧盟CE认证的PPE符合性声明并且按照CE要求贴上CE标志,符合性声明DOP文件可以在网站显示,但是必须附上网址。

制造商应详细说明其内部质量程序及技术文件,选择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2.旧指令Directive 89/686/EEC和新法规 (EU) 2016/425对比:

用来预防大气环境但而非预防极端自然环境,另外防潮和防水的个人使用产品也不受此法规限制。

个人使用的防热PPE产品,例如隔热手套以及设计为专业使用的同类产品现已包括在新法规中。

PPE产品说明书添加了网站信息,可以访问此产品的详细信息。

欧盟类型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与EC类型证书不同)。

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说明。

定制PPE产品需符合新法规的相关要求。

3. 2018年4月21日起指令89/686/EEC撤销

4.过渡期

指令89/686 / EEC和新法规(EU)2016/425号第47条之间存在“过渡期”,为期一年。 符合89/686 / EEC指令的产品仍可在2019年4月21日之前投放市场,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分销链中的产品可以在该日期后继续销售。

指令89/686/EEC下的EC型式检验证书(第10条)若在2023年4月21日前仍未过期,则仍然有效。

修订法规(指令)
-
作废法规(指令)
欧盟委员会联系方式

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l Market, Industry, Entrepreneurship and SMEs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个人防护器具

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
注1:Nando——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即欧盟各成员国指定并向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通报的按照某指令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各成员国负责各自通报机构的通报和撤销。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成员)以及与欧盟签署互认协议以及欧洲合格评定协议议定书的其他国家,已经根据每个指令指定了通报机构。使用者可在NANDO网站上查询各国的通报机构以及其工作职责。 如需更多内容和标准信息,可与江苏省标准信息服务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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