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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二次儿童玩具产品责令召回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2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责令对缺陷玩具产品实施召回的公告》(2012年第109号公告),责令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和广东五省31家玩具生产企业召回其生产的31种玩具产品(含童车)。这是继去年以来总局第二次发布玩具产品责令召回公告。

按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的2012年4类儿童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后,总局执法督查司于6月8日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和广东五省质监局就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儿童玩具产品开展缺陷调查。同时,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派员赴广东、河北两省督查督办,协助地方局开展相关工作。

通过中心督办和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质监局的积极协助,经调查认定,共31种玩具产品因存在小零件、锐利尖端、危险突出物、刚性材料上的圆孔以及制动装置等不合格检测项,可能危及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缺陷。按照规定,质检总局向这些玩具产品的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公告。据此,生产者应当依法进行召回。

同汽车召回管理工作采用总局一级管理体制不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采用总局与省局两级管理体制,各行政区域内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局负责。通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玩具产品召回工作已经基本实现总局、中心、地方局、企业等各主体间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流程化,初步建立了两级管理体制下的玩具召回工作模式,开创了我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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