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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 2014-10-11 来源: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字号: [ 大 中 小 ]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修订更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陆续公布。新版规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认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完善顶层设计,释放改革红利,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相关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良性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多方共赢。
应当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发布列入产品目录内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采用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2001年12月7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陆续增加更新。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适用的产品范围;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认证模式;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抽样和送样要求;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工厂检查的要求;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他规定。
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并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认监委要求,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这次修订对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一是“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二是“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三是“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新版规则的实施不仅能确保权责明确统一,还能凸显认证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激发其自身活力。此外,新版规则还给予部分企业缩减了认证时间和费用的待遇,要求诚信规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原则,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不断强化监督要求,确保认证效果。新版规则还明确,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要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降低生产企业检测成本。
粗化认证单元划分
据了解,新版规则粗化认证单元划分,简化认证变更程序,降低企业认证成本。通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规则将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例如,调整前的CNCA-01C-011:2007《开关和控制设备》和CNCA-01C-012:2007《整机保护设备》,在调整后为CNCA-C03-02:2014《低压元器件》。新版规则在建立规范的前提下,还从认证单元划分、变更程序等“焦点”环节作出了系列调整,进一步简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时间、降低认证费用,使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多方面的改革红利。
认证单元方面,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适度放宽。通过估算,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至20%。认证变更程序方面,明确提出了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关联使用要求,对隶属于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在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内容变更时,仅需提供一次变更委托,减少生产企业在实施认证变更时不必要的重复申请;建立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备案机制,对那些不需提供样品进行试验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时,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后即可生效。
实施认证规则分级管理
新版规则的另一个特点,是实施认证规则分级管理,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对其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做出更为细化的方案和要求。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同时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完善认证模式,在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的同时,不断提高认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自身管理水平。
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据介绍,新版规则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采取“扶优限劣”管理模式,激发企业质量管理的内生动力。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收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对那些“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缩减了相关认证时间和费用;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原则,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不断强化监督要求,确保认证效果。分类管理使优质企业能够以最小成本获得认证,而对质量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则需要较高成本才能获得认证,以此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不断激发企业追求管理质量的动力,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充分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
此外,新版规则充分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便利样品检测试验,引导生产企业提升检测把关能力。新版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此项措施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推出的改革举措,凸显了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此举降低了生产企业送样/抽样检测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引导生产企业强化检测能力,提升质量保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