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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签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必须标注的内容及具体规定
  一、食品名称
  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规范的食品名称,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名称必须足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二、配料表
  1、包装的标签上必须包含一个配料的声明,可用“配料”、“配料按降序排列”、“由……制成”、“含有……”或“包含”这类词语作为配料声明的标题。
  2、一份配料声明必须标示食品中的每一种配料,除非:
  一种易挥发的成分,在制作过程中会被完全去除掉;
  加入的水,被用以使脱水或浓缩成分恢复原状;或水组成清汤、盐水、糖浆等,而清汤、盐水、糖浆已在配料表中声明;或水的含量在最终食品中不到5%。
  3、配料的名称必须用常用的、或描述配料真实本质的名称。附录I中的食品类别需按要求标注配料。
  混合配料的声明必须以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注:
  (1)在配料说明中的合适位置按混合成分的名称声明,如听装意大利面条的配料可标注为意大利面条(面粉、蛋、水),肉、糖,水。
  (2)分别声明混合配料中的所有成分,将它们看作是最终食品中的独立成分,如听装意大利面条的配料也可标注为面粉,肉,蛋,糖,水。
  选择性配料的声明
  当一种食品的组成中因其中某一种配料被具有相同功能的另一种配料取代而产生微小变化时,配料说明可将两种配料都标示出来,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选择性或替代性配料同样被声明。
  例如:一种饼干的配料说明写为:面粉、红花油或葵花籽油、白砂糖、水。
  食品添加剂的声明
  当一种添加剂能归类为附录II中所列添加剂的一个类别时,必须按类别名称来声明该添加剂,而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代号则按附录III中所示列于其后的括孤内。
  当一种食品添加剂可以被归类为一种以上类别时,必须使用最适合的类别名称。
  如果一种添加剂不能当为附录II中所述类别中的任何一个,则必须按照它的规定名称在配料说明中加以声明。
  当调味料作为一种成分被用于食品中,在配料声明中必须以下述两种方法之一加以声明:用词语“香味料”或“佐料”;或用香味料的一个更具体的名称。
  当L-谷氨酸,谷氨酸钠,L-谷氨酸钾,L-谷氨酸钙,L-谷氨酸镁,鸟苷酸钠,肌苷酸钠,5`-核糖核苷酸钠被作为调味料添加在食品中时,必须注明其名称或代号。
  当一种食品的组成中因其中某一种添加剂被具有相同功能的另一种添加剂取代而产生微小变化时,配料说明可将两种添加剂都标示出来,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选择性或替代性添加剂同样被声明。
  当食品中加入咖啡因时,配料表中必须声明咖啡因。
  当食品中加入维生素或矿物质时,必须用类别名称“维生素”或“矿物质”来声明。
  特征性配料的标注声明
  (1)特征性配料是指食品的一个成分,可出现在食品名称中,广为消费者接受的名称,在标签上以文字图片或图形被强调,它作为食品的特殊性质可与其他食品相区别(例如:冰淇淋中的牛奶脂,巧克力中的可可脂)。
  (2)标签上必须标注特征性配料名称及比例。比例即为该配料占总配料的百分比,紧接着该配料名称标注在配料表中。百分比一般取整数,当其比例小于5%时,取到最接近的0.5%。百分比可表示为:真实百分比或最小百分比。
  豁免标注的条件
  (1)特征性配料豁免标注的条件:
  ――食品在出售时当着消费者的面进行包装的;
  ――食品被用来立即消耗的;
  ――消费者要求快递服务时为运输方便而做的包装;
  ――做好的香肠卷、三明治、百吉饼和类似产品;
  ――募捐或筹资会上销售的食品;
  ――小包装食品;
  ――整块或片状的腌肉或干肉。
  (2)其他豁免标注的条件:
  ――标签上的食品名称就是该食品的配料名称;
  ――食品是本法规已定义的酒精饮料;
  ――食品在小包装内;
  ――食品是用玻璃瓶装出售的液体牛奶、牛奶制品、奶油和奶油制品,除了箔盖上的标签外没有其他标签;
  三、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
  1、这里的供应商包括食品的包装者、制造者、销售者或进口商。
  2、食品标签上必须包括食品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营业地址。
  四、批号鉴别
  1、食品标签上必须包括产品的批号。
  以下情况除外:
  ――该食品是冰淇淋或冰霜的一个独立部分;
  ――食品在小包装内,外部有为储存或销售目的的大包装或大容器已包含了批号。
  五、日期标示
  1、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包括食用日期。
  2、食品超过食用日期后不能被销售。
  规定的日期标注形式:
  ――“在……前食用最佳”必须用词汇――“Best before”,并伴随一个日期或对于标签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食用日期”必须用词汇――“Use by”,并伴随一个日期或对于标签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烘烤后日期必须用下列两个词汇中的任何一个:“Baked for”或“Bkd for”,并伴随一个日期或对于标签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规定的日期形式:
  ――“在……前食用最佳”和“食用日期”必须包括:
  “在……前食用最佳”和“食用日期”小于3个月的产品的日和月,例如:3 Dec 或 3 12;3 12 99 或3 Dec 99。
  “在……前食用最佳”和“食用日期”超过3个月的产品的月和年,例如:Dec 99 或12 99;3 12 99 或 3 Dec 99。
  ――“在……前食用最佳”和“食用日期”的表示必须是非代码,按时间顺序的数字形式,而月份可用字母表示。
  ――“在……前食用最佳”和“食用日期”的表示中的年、月、日必须清晰可辨。
  六、贮藏条件及食用方法的声明
  1、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包括食用方法及特定贮藏条件的声明,这些贮藏条件是保证食
  品在日期标注所指示的日期前的一段特定时期保存所需的。
  豁免标注贮藏条件的情况:除箔盖上有标签,其他地方无标签的玻璃瓶的液体牛奶、奶制品、奶油和乳脂制品可免于标注。
  七、营养标签
  1、食品营养标签的要求
  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注在食品标签上。
  如果该食品根据本法规的有关规定不需带有标签时,那么该食品的营养标签必须显示在食品上或与食品相关的陈列上,如果购买者要求的话,可直接提供给他。
  2、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内容
  一个包装内的食品分为几份。
  平均每份的含量,固体、半固体食品用“克”表示,饮料及其他液态食品用“毫升”表示。
  每份所含的数量。
  每份的平均能量含量,用“千焦”或同时用“千焦”及“卡(千卡)”表示。
  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及糖的平均含量,用“克”表示。
  钠,用“毫克”或同时用“毫克”及“毫摩尔”表示。
  其他营养素或生物活性物质,用“克”、“毫克”、“微克”或其他相适应的单位表示。
  八、必须标注的声明
  警示性声明
  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必须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以大于等于3mm的字体高度注明:“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not suitable as a complete milk food for infants)”,该声明需单独成行标注。
  食品中含有蜂皇浆时,应在食品名称后以大于等于3mm的字体高度标注:“该产品含有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或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食品中某些物质的必须性声明
  食品中含有下列所示物质时,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声明:
  ――谷类食品包括麸质和它们的产品、小麦、裸麦和斯佩耳特小麦及它们的杂交品种;
  ――甲壳类动物和它们的产品;
  ――蛋和蛋制品;
  ――牛奶和牛奶制品;
  ――坚果和芝麻籽及它们的产品;
  ――花生和大豆及它们的产品;
  ――添加10mg/kg及以上浓度的亚硫酸盐;
  ――蜂皇浆作为食品或出现在食品中;
  ――蜜蜂花粉;
  ――蜂胶。
  九、运动补充配方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标签上标注:该食品不能人微言轻营养的独立来源,要和其他营养膳食共同食用;该食品必须配合相适应的身体训练。
  食品标签上必须包括:推荐摄入量及食用次数,推荐每日摄入量,符合标准的营养标签。
  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不适用于15岁以下人群及孕妇,必须在医学及饮食指导下使用”。
  若该食品中添加苯基丙氨酸,则必须注明。
  不得在标签上标注该食品可提高运动成绩或有益于身体健康。
  高碳水化合物食品标签必须标注:若在运动时食用,应遵循指导,以免肠胃不适;必须伴随适当的液体摄入;可以标注:该食品在持续紧张的运动前、中、后都可食用,该食品以碳水化合物的形式提供能量。
  高蛋白质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必须伴随适当的液体摄入;可以标注:该食品可作为训练所需的低体积食品,该食品可提供训练所需的高能量,按指导使用有助于增强肌肉力量,该食品在持续紧张的运动前、中、后都可食用。
  若食品中超过30%的能量来源于脂肪,则必须标注为高脂肪食品。
  十、婴儿食品的标注要求
  1、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食品适合4个月以下的婴儿;
  2、标签必须标注:
  ――硬度;
  ――明确地用数字表示推荐可食用该食品的最小年龄,若适用于4~6个月的婴儿,应明确标注为“不适合4个月以下婴儿”;
  ――若加糖量大于4g/100g,应表明“加糖”;
  ――若配料中含有蜂蜜,应在“蜂蜜”一词前加上“杀菌”。
  3、若提及该婴儿食品中含有高蛋白质食品配料时,应注明该高蛋白质食品配料在该食品中所占的蛋白质含量。
  4、若食品中每100KJ中含有的蛋白质超过3g,应注明“不适合低于6个月的婴儿食用”。
  5、若该食品中由蛋白质所提供的能量小于12%时,不得表明该食品富含蛋白质。
  6、不得将产品描述为婴儿独立的或主要的营养来源,不得以任何方式推荐该食品可添加到婴儿配方中使用。
  7、婴儿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开封后如何贮藏。
  十一、膳食替代或营养补充食品的标注要求
  1、膳食替代食品的营养标签必须包含平均维生素及矿物质含量,标签上必须注明:该食品不能完全替代日常饮食。
  2、营养补充食品的营养标签必须包含平均维生素及矿物质含量,标签上必须注明:该食品只能作为日常饮食的补充,其能量及营养并不能满足日常需要。
  十二、其他
  1、肉制品中含有内脏,必须标明内脏的名称。
  2、肉糜中含有肥肉,必须标明每100g肉糜中含有多少克肥肉。
  3、生肉或生鱼(不管有无外包装)必须在指导中说明如何烹饪才能杀灭基本的微生物。
  4、卡瓦椒制品必须标注:
  ――适量使用;
  ――可能引起嗜睡;
  ――卡瓦椒制品的销售受国家卡瓦管理法规的控制;
  5、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了必须标注咖啡因含量(mg/100 mL)外,还必须标注:
  ――该食品含有咖啡因;
  ――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及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当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泛酸、葡糖醛酸内酯、纤维醇、牛磺酸其中一种或多种成分时,必须标注每天最高限量(罐、听、瓶或毫升)。
  标注条件及具体规定
  基本要求
  1、除本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标签上所有的字母、表格和图形必须醒目,易懂,用英语标注,并与标签底色有明显的对比。
  2、预包装食品标签或相应的产品介绍上出现英语以外的语言时,该语言所示的内容不得与英语内容相抵触和矛盾。
  除本法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标签上所有的字母、数字、表格、图形或警示语言:字体高度不得小于3mm,在小包装情况下,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5mm.
  3、特殊标注内容
  辐照食品(包括成品被辐照处理或成品中含有被辐照处理的配料)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辐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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