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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办公用电气、电子设备的待机和关机模式功耗的生态设计要求(1275/2008/EC)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08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家用和办公用电气、电子设备的待机和关机模式功耗的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1275/2008/EC

一、主题和范围

该法规规定了与待机和关机模式功耗有关的生态设计要求,适用于家用和办公用电气、电子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产品:

1、家用电器

洗衣机

干衣机

洗碗机

烹饪:电烤箱、电热板、微波炉、电烤炉、煎锅、粉碎机、咖啡机以及用于打开或密封容器或包装的设备电动餐刀、其他烹调用具以及其他食物处理

衣物清洁和保养设备

用于头发修剪、头发吹干、刷牙、刮脸、按摩以及其他身体保健器具

天平

2、主要供在家庭环境中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

3、消费性设备

无线电装置

电视机

摄像机

录像机高

保真录音机

音频放大器

家庭影院系统乐器

4、玩具、休闲和运动装备

电动小火车或赛车

手持式视频游戏机

具有电气或电子部件的运动装备

二、生态设计要求

1、本法规生效1年后:

(a)“关机模式”下的功耗:设备在任何关机模式状态下的功耗都不得超过1.00瓦。

(b)  产品在“待机模式”下的功耗:设备在处于任何仅提供一项重新激活功能、或仅提供重新激活功能和重新激活功能的可用指示的状态时的功耗不得超过1.00瓦。设备在处于任何仅提供信息或状态显示或仅提供重新激活功能和信息或状态显示状态时的功耗不得超过2.00瓦。

(c)  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的可用性

除非用于不符合其设计用途的场合,上述设备都应当提供关机模式及 /或待机模式,或另外一种工作状态——在该状态下,当设备连接到主电源时,其功耗不超过上述对于关机模式及 /或待机模式的功耗要求。

2、本法规生效4年后:

(a)“关机模式”下的功耗:设备在任何关机模式状态下的功耗都不得超过0.50瓦。

(b) 产品在“待机模式”下的功耗:设备在处于任何仅提供一项重新激活功能或仅提供一项重新激活功能和重新激活功能可用指示状态时的功耗不得超过 0.50瓦。设备在处于仅提供信息或状态显示或仅提供重新激活功能和信息或状态显示状态时的功耗不得超过

1.00瓦。

(c) 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的可用性

除非用于不符合其设计用途的场合,上述设备都应当提供关机模式及 /或待机模式,或另外一种工作状态——在该状态下,当设备连接到主电源时,其功耗不超过上述对于关机模式及 /或待机模式的功耗要求。

(d) 电源管理

当设备不提供主功能时,或当其他耗能产品不依赖其功能时,除非与其设计用途不符合,设备都应当提供电源管理功能或类似功能,设备的设计应允许其在尽可能短短时间内自动切换到:

1) 待机模式,或

2)关机模式,或

3) 或另外一种工作状态——在该状态下,当设备连接到主电源时,其功耗不超过上述关机模式及 /或待机模式的功耗要求。电源管理功能应在交货前激活。

3、测量

1.a)、 1.b)、 2.a) 和 2.b) 中所述的功耗应使用可靠、准确且可重复的测量方法确定,同时应考虑当前公认的技术现状。对于0.50瓦以上的功率测定,应做到在95%的置信水平下,不确定性小于或等于0.02瓦。

对于小于0.50瓦的功率测定,应做到在95%的置信水平下,不确定性小于或等于0.01瓦。

4、制造商需要提供的信息:

为了实施第4条规定的符合性评估,技术文档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对于每一待机和/或关机模式:

1)以瓦为单位的功耗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2)所使用的测定方法,

3)关于如何对设备的模式进行选择或编程的描述,

4)到达设备能够自动切换工作模式的模式的作业顺序,

5)关于设备运行的任何注释;

进行测量的检测参数-环境温度,

1)检测电压(V)和频率(Hz),

2)电力供应系统的总谐波失真,

3)有关用于电气检测的设备配置、安装以及电路的信息和文档;

与评估设备对于 1.c)或者 2.c)和 2.d)(视情况)中所列要求的符合性相关的特性包括,自动切换到待机或关机模式或其他功耗水平不超过适用于待机和 /或关机模式的功耗要求的运行状态所需的时间。特别地,如果适用,应提供能够证明 1.(c)、2.(c)及/或 2.(d)中所列要求对所涉及设备的设计用途不合适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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