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more ...
消费品安全
more ...
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more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more ...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more ...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市县子平台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昆山
泰兴
沭阳
产业子平台
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对化妆品的管理已有50多年的历史,其中对化妆品的标签和检验有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国生产的,还是进口产品,必须符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 、《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以及有关当局颁布的法规。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下列各项内容:
1.产品名称包括对名称、产品性质、用途以及内容物准确的净重描述。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须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2.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3.产品成分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美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及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而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成分的排列顺序是由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属于药品的化妆品,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4.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根据FDA规定,在某些产品标签上需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有些被消费者误认为可能带来危害的产品,FDA要求除需标注警告用语外尚需说明安全使用方法,以指导消费者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如有些产品需提示警告:避免喷入眼内;容器内有压力,请勿钻孔或焚烧;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等等。
另外,对含烃抛射剂的气溶胶产品需标注:按说明使用,浓缩滥用和吸入内容物可能有害,甚至危及生命等。
对于含有未经批准的煤焦油染料的染发剂,要求在标签中必须注明:该产品含有对某些个体产生皮肤刺激的成分,需按说明首先测试皮肤反应。毋用于染眉和睫毛,否则可能致盲。还应提供详细的检测皮肤过敏应做的斑贴试验方法。
对脱毛剂、直发剂、洗发香波、洗发水和护发素应标注适当的警告用语和安全使用说明。
以甲醛作为流行性成分的指甲硬化剂,应标注"警告",让消费者知道误用的后果以及对过敏者可能引起的有害作用,并应有安全使用说明。
5.防晒制品对防晒制品(SuncreenProd鄄ucts)的标签,FDA颁布了特殊规定,禁止使用若干可能误导及蒙骗消费者的特定字眼作标签,如"sunblock(防晒)""water-proof(防水)"、" all-dayprotection(全日保护)"、"visibleandinfraredprotection( 视觉及红外线保护)"等字眼,此外,FDA还要求所有防晒制品必须列出16种可以用来防晒的成分资料。
另外,防晒制品必须经过试验来验证其防晒因子(SPF)的含量,一定要能提供低度、中度或高度的保护。对许多SPF含量超过30的防晒制品,其标识一律简化为30+。
防晒用品的标识,要告知消费者不要过度暴晒阳光,应穿上保护性服装,让消费者明白使用防晒品可以降低皮肤老化、皮肤癌等疾病的同时,还要提供过度暴晒阳光有害的信息。
//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