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more ...
消费品安全
more ...
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more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more ...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more ...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市县子平台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昆山
泰兴
沭阳
产业子平台
羊毛制品标签法案1939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大 中 小 ]
(1)定义和范围
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
羊毛:是指取自绵羊、羊羔、安哥拉羊、开司米山羊身上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驼的毛发纤维),但不应是从织物或毡类制品中回收的毛。
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
(2)法案要求
该法案要求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加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法案的其他规定。标签上应该有纤维名称和质量分数(除去装饰性纤维);羊毛产品中其他纤维的最大质量分数;加工商的名称或注册号;原产地等内容。
(3)违反该法案的情况
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
——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
——使用的印记、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附在羊毛产品上,或者没有显示以下内容:
a)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
b)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重的最大比例;
c)羊毛制品制造者的名称;
d)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
——对于羊毛产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纤维的,羊毛的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
——对于羊毛产品,如果羊毛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或者羊毛产品上有不超过5%的装饰物,而使羊毛的质量分数未能达到100%。
(4)法案的实施
该委员会还被授予检验、分析、测试羊毛产品的权利。根据该法案,每个羊毛产品生产商不仅要在生产各种羊毛产品时对纤维含量数据做记录,还应保存这些数据至少三年。
(5)处罚
制造商如果违反该法案,该产品就要被没收,或按相应的程序判罚。
//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