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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制品标签法案1939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定义和范围

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

羊毛:是指取自绵羊、羊羔、安哥拉羊、开司米山羊身上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驼的毛发纤维),但不应是从织物或毡类制品中回收的毛。

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

(2)法案要求

该法案要求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加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法案的其他规定。标签上应该有纤维名称和质量分数(除去装饰性纤维);羊毛产品中其他纤维的最大质量分数;加工商的名称或注册号;原产地等内容。

(3)违反该法案的情况

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

——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

——使用的印记、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附在羊毛产品上,或者没有显示以下内容:

a)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

b)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重的最大比例;

c)羊毛制品制造者的名称;

d)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

——对于羊毛产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纤维的,羊毛的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

——对于羊毛产品,如果羊毛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或者羊毛产品上有不超过5%的装饰物,而使羊毛的质量分数未能达到100%。

(4)法案的实施

该委员会还被授予检验、分析、测试羊毛产品的权利。根据该法案,每个羊毛产品生产商不仅要在生产各种羊毛产品时对纤维含量数据做记录,还应保存这些数据至少三年。

(5)处罚

制造商如果违反该法案,该产品就要被没收,或按相应的程序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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