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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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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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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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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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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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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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简介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1. FCC依法监管的背景
联邦通信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负责常规的州际、国际通信,如:电视机,电线、卫星、电缆方面的工作,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
通讯设备市场准入相关的主要法规为以下4个:
《美国法典》(USC)第47篇-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
《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7篇-关于电信。
(1)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是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美国永久性法律汇编,按主题汇编成,共50篇,每六年整理出版一次。其中第47篇是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的法规,可以说是美国通信法规的永久性的法律基础。
相关内容可参考《美国法典》第47篇。
(2) 《通信法》和《电信法》
1934年美国《通信法》的出台并设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志着美国通信业依法独立管制的开始。《通信法》规定了FCC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以及监管并同时促进电信服务竞争的管制要求。同时规定了电信运营和无线电通信基本规则及违反通信法规的处罚。
1996美国《电信法》是对《通信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开放电信服务、发展竞争市场,鼓励电信服务互联互通,放开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打破了技术界限、业务界限和资本界限。美国通信市场进入了全面市场竞争阶段。
实际上,在美国,现今已经将这两部法律合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使用,名称依然为《美国通信法》。
关于具体内容可参考《美国通信法》。
(3) 《联邦法规汇编》(CFR)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中第47篇是关于电信的法规(即47CFR),它执行美国法典和美国通信法(包括《1934通信法》和《1996电信法》)的电信管制具体实施内容。
相关内容可参考47CFR。
2. FCC技术法规
美国对于通讯设备准入的要求,是以FCC技术立法为基础的。同时,FCC也会采用由美国标准协会ANSI认可的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这些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要求强制执行。
FCC技术法规主要是关于电磁兼容和抗干扰、电信性能以及无线电频率范围方面的要求。与通讯设备有关的主要FCC技术法规列表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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