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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鱼贝类产品的原产国标签暂行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美国农业部2004年9月30日发布的于2005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的《鱼贝类产品的原产国标签暂行法规》,相关内容如下:

  ①提供给消费者的指定商品,所有在外包装箱、箱柜、展示柜、纸箱、柳条箱或者零售包装上的商标都应当包含原产地的信息及产品生产方式的信息(野生或养殖)。

  ②在美国领土外实质性加工的进口产品标签:

  野生和养殖的鱼贝类:如果从X国进口的指定商品在美国领土或经过美国注册的渔船上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参见美国海关及边检保护协定的要求),这样的商品应当标注“产自X国,在美国加工”。

  ③对在美国领土外经历了实质性加工的进口产品,如果混合了同样在美国领土外经历了实质性加工的进口产品或者原产地美国的指定商品,无论是否在美国领土上再次进行加工,都必须在原产地证明中说明所有包含的产品的原产地。

  ④所有的记录都应当合法并可以是电子或文本格式。由于帐目和记录系统各不相同,允许记录有不同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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