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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登记资料保护的条款,即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登记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的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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