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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采纳我方意见修改吸尘器能效标签指令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商务部外贸商品质量服务平台 字号: [ ]

2013年4月23日,欧盟委员会企业总司对我方评议意见给予回复,采纳了中国的评议意见,将二次排放定义中的“灰尘粒径”规定从先前草案的0.4微米~10微米修改为0.3微米~10微米。5月13日,欧盟正式发布指令,确认该内容已经修改。本次评议结果,是我国有效利用WTO权利、维护我国产业利益的又一成功案例,保障了我国出口家用吸尘器在欧盟市场的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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