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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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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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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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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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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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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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品纤维标签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建立合法公平的商业环境,美国对大众消费产品纺织服装、羊毛产品和毛皮产品的标签进行了立法规定,相关的法案和CFR法规包括:
纺织品成分标签法(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 70)
羊毛产品标签法(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
毛皮产品标签法(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9)
纺织产品标识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
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
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
2. 适用范围
16CFR303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面积大于216
in2(13.9 dm2)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他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
16CFR303不适用以下产品:《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
16CFR300所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他产品。在纺织品中未包括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含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管制。
16CFR300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为目的的交付、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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