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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22715《化妆品包装与标签》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一.《化妆品--包装与标签》2006年ISO国际标准(ISO 22715)

    在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台的标准《化妆品--包装与标签》(ISO 22715)中,规定了化妆品包装的术语和定义;化妆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建议条款。该标准的正文如下[1]。  

1.适用范围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根据一些国家法规或实际定义的拟销售或免费分发的所有化妆品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一些国家法规在某些内容上可能比该国际标准还要严格。  
  本国际标准拟用于化妆品。  
  牙膏和漱口液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另见ISO 11609 和 ISO 16408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初级包装  
  为直接接触内容物而设计的包装。  
  2) 次级包装  
  为容纳一个或更多初级包装并包括保护物(如果有的话)而设计的包装。  
  为适应标签的解释,最外面的包装称为次级包装,在出售时得到或包含这种包装。  
  3) 预包装  
  出售时的包装,容纳相似或不同功能的相似或不同的产品。 
 
  3.包装  

    设计包装的目的是在生产商为储藏、运输和装卸而规定的条件下,防止产品损坏和变质而又对产品没有不良影响。  
    
  4. 标签  

1) 一般情况  
  A. 包装上提供的资料  
  a) 市场销售产品责任人名称。它可以是生产商,或其全权代理商,或订购生产化妆品的人。或对首次进口国负责的人。  
  这份资料可以缩写到一般可以确认公司的程度。  
  b) 市场销售产品责任人地址。它可以是生产商,或其全权代理商,或订购生产化妆品的人。或对首次进口国负责的人。  
  这份资料可以缩写到一般可以确认公司的程度。  
  c) 成分表。超过1 %的成分按添加时的重量递减次序列出。接着是低于或等于1 %浓度的成分,以任何次序列出。着色剂在其它成分之后可以以任何次序列出。坚决支持化妆品国际命名法(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香精和芳香剂成分可作为单独成分列出。以数种色度上市的化妆品,其所有在此范围内使用的着色剂可以列出,并在前面加“+?/-”号,或“可能含有”字样。  
  “INCI”是国际公认的规范的命名法,因此应予采用。  
  d) 产品功能,除非在一般说明中已清楚,否则应列出。  
  e) 贮存条件,适当时列出。  
  f) 包装时重量或容量单位名称的含义。如果证明是合理的,可以使用件数。  
  g) 生产批号、日期,或确认产品的其它任何参考资料。  
  h) 注意事项和警示语,适当时列出。  
  i) 用法说明,适当时列出。  
  B. 资料在包装上的位置  
  产品在其初级和次级包装上应有上述资料,文字应不易檫掉、易辨认和明显。语言应适合出售和免费分发的国家。  
  然而,A. b)所述资料可以只在次级包装上显示。  
  A. c) 所述资料在出售时,应使消费者看得见。  
  然而,A. d )所述资料只在次级包装上显示。如果缺乏这种资料,使人费解并导致无意识的滥用时,这些资料也应在初级包装上显示。  
  然而,A. g )所述资料,如果在次级包装打开前看得见,可以在初级包装上显示。  
  2)特殊情况  
  注意,下面特殊情况同时存在是可能的。  
  A. 小包装  
  包装中的产品小于15 g 或 15 ml 而大于10 g or 10 ml 应有下列资料:  
  在初级和次级包装上的4.1) A. a), e), h) 所述资料。  
  仅在次级包装上的 4.1) A. d) 所述资料。如果缺乏这种资料,使人费解并导致无意识的滥用时,也应在初级包装上提供。 

在初级包装上的 4.1) A.g) 所述资料。  
  4.1) A. c) 所述资料,在出售时要使消费者看得见。  
  4.1) A. b), f) 和 i)所述资料,可以仅在次级包装上提供。  
  包装内产品等于或小于 10 g or 10 ml ,不要求 4.1) A. f) 所述资料。  
  B. 无法实施的情况  
  由于某种原因(如肥皂、浴球及其它小产品)一般标签无法实施时,产品应在附件(如标条、标签、活页说明)上有资料,或者有在多重包装上可获得说明的标识。如果做不到,或在直接靠近容器的标示牌上,或在为了销售暴露化妆品的其他展示装置上提供资料。  
    
  C.单次用包装  
  单次用包装,可以不要求4.1) A. f)。  
  D. 一般大量产品销售的预包装  
  预包装应有4.1) A. a), b), c), d), e), f), g), h), i) 所述资料。当提供4.1) A. f) 时,如果从外面看不见件数,那么可以在包装内标明。  
  E. 免费样品  
  免费样品至少应有4.1) A. a), h) 和 i) 所述资料。  
  F. 建议条款  
  适当时,应提供产品使用期限资料

二. 我国国家标准与ISO国际标准差别  
    
  1995年7月,我国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199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沿用至今。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有: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必要时注明)以及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我国国家标准与ISO标准的不同主要有三点:  
  (1)成分表:  
  ISO标准要求有这一项目,而我国国家标准没有要求;  
  (2)产品功能:  
  ISO标准要求有这一项目,而我国国家标准也没有这一要求;  
  (3)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  
  ISO标准有专项详细描述,而我国国家标准既没有列出专项,也没有提出详细要求,只是分散在其他项目中,做了一些简单要求。

三.我国标签标准改进  

    化妆品标签1995年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势在必行。我对国家标签标准可以在以下几点做出改进:  
  1.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增加“成份表”  
  2006 年ISO国际标准要求,根据成分浓度和种类,按一次序列出产品成分。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就提出了标明成分的观点。美国要求,为消费者个人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要在标签上列出全部成分(Full Ingredient Labeling, FIL) (21 CFR 701.3)。排列次序要求与ISO国际标准相似。但按药品管理的化妆品(有如我国的特殊化妆品),要在列出化妆品成分之前,首先以“活性成分”项,列出药物成分。并对在不同包装上,显示成分的字体大小做了具体规定[2]。欧盟在1993年,根据化妆品指令第6次修正案(Directive 93/35),开始要求按美国模式列出所有成分,主要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在购物时,识别并避开含有曾使他们过敏的成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因此一般只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FIL。  
  2006 年ISO国际标准要求,成份名称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法(INCI)名称。INCI是目前国际公认的命名方法。INCI体系在美国,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东盟等自由贸易区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俄国、沙特阿拉伯、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已被采用或正处在被采用过程中。但是日本要求在包装上用日文表达[3]。  
  不难看出,在化妆品标签上列出“成分表”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我国应参照国际惯例,在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中,增加这项一项目并提出具体要求。  
  2.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增加”产品功能”  
  我国卫生部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其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这两个定义指明并界定了化妆品所具有的功能。  
  我国卫生部监督局2007年4月公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再次征求意见稿),对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对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功效的标注,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都做了详细规定。国外化妆品标签一般要求有”产品功能”项,并且是强制性的。  
  化妆品的功能和成分一样是化妆品的基本属性,是消费者选择化妆品种类的重要依据,显而易见在标签中应提供这一信息。  
  3.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丰富标注内容在包装上位置的规定  
  2006 年ISO国际标准对标签的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有极其详细的规定(见“ISO标签国际标准规定的在不同包装上应提供的最少资料表”)。这既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又有利于厂商操作,值得我国化妆品国家标准修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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