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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国RoHS)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为积极应对欧盟2003年发布的RoHS指令,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灯具包括:高压钠灯、卤素灯、汽车用灯、日光灯、节能灯以及其他灯具。2006年11月6日,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重要行业标准开始实施,它们分别为: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其中《限量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规定见下表: 

 

组成单元类别

组成单位定义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单位为质量分数)

EIP-A

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EIP-B

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

EIP-C

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 mm的产品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注:当产品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依照EIP-A/EIP-B/ EIP-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或EIP-C类。 依据《标识要求》的规定,灯具应使用《标识要求》中的橙色标志(见下图)。橙色标志代表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标识要求》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其最小面积不小于5 mm×5 mm。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 mm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 mm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此外,《标识要求》还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回收利用标识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具体规定请参见标准文本。

与ROHS指令的比较

    (1) 相同之处
    两者均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
    两者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两者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两者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除了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 RoHS 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
    (2) 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为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 V、直流电不超过1500 V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其调整范围和对象比《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早一些。 《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CC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求生产商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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