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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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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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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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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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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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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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国RoHS)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积极应对欧盟2003年发布的RoHS指令,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灯具包括:高压钠灯、卤素灯、汽车用灯、日光灯、节能灯以及其他灯具。2006年11月6日,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重要行业标准开始实施,它们分别为: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其中《限量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规定见下表:
组成单元类别 |
组成单位定义 |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单位为质量分数) |
EIP-A |
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 |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
EIP-B |
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 |
EIP-C |
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 mm的产品 |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
注:当产品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依照EIP-A/EIP-B/ EIP-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或EIP-C类。 依据《标识要求》的规定,灯具应使用《标识要求》中的橙色标志(见下图)。橙色标志代表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标识要求》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其最小面积不小于5 mm×5 mm。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 mm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 mm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此外,《标识要求》还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回收利用标识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具体规定请参见标准文本。
与ROHS指令的比较
(1) 相同之处
两者均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
两者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两者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两者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除了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 RoHS 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
(2) 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为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 V、直流电不超过1500 V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其调整范围和对象比《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早一些。 《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CC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求生产商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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