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2.0豁免清单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RoHS2.0的豁免清单(指令附件III)延续了RoHS 1.0的豁免清单内容,与之前类似,若部分禁用的材料在目前尚未有合适的替代品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其将获得豁免。
截至2014年3月18日,附件III中的豁免清单如下表所示:
编号 |
豁免 |
豁免时间 |
1 |
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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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
普通照明用<30 W:5 mg |
至2011年12月31日;小于3.5 mg可再延至2012年12月31日,2.5 mg在2012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1(b) |
普通照明用≥30 W且<50 W:5 mg |
至2011年12月31日;小于3.5 mg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1(c) |
普通照明用≥50 W且<150 W: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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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
普通照明用≥150 W:1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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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 |
普通照明用,且为环状或方形,管直径≤17 mm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7 mg可能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1(f) |
特殊用途: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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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
一般照明用<30W,其寿命大于等于20000h:3,5mg |
至2017年12月31日 |
2(a) |
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性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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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1)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9 mm (如T2):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4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2)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9 mm 和≤17 mm (e.g. T5):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3)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17 mm 和≤28 mm (e.g. T8) :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4)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28 mm(如T12) :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2年12月31日 |
2(a)(5) |
长寿命(≥25000 h)的三基色荧光灯:8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b) |
其他荧光灯中的汞不超过(每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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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1) |
线形磷酸盐灯>28 mm(如T10和T12) : 10 mg |
直至2012年4月13日 |
2(b)(2) |
非线形磷酸盐灯(所有尺寸):15 mg |
直至2016年4月13日 |
2(b)(3) |
非线形三基色灯,管直径>17 mm(如T9)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2(b)(4) |
其他普通照明用灯及特殊用灯(如感应灯)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3 |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和EEFL)中的汞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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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
短(≤500 mm)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3(b) |
中等长度(>500 mm且≤1500 mm)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3(c) |
长(>1500 mm)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a) |
其他低压放电灯的汞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 |
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改进的显色指数Ra>60)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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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I |
P≤15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II |
155 W<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III |
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c) |
其他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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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I |
P≤15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2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c)-II |
155 W<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4(c)-III |
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d) |
高压汞(蒸汽)灯(HPMV)的汞 |
直至2015年4月13日 |
4(e) |
金属卤化灯(MH)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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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
本附件未提及的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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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 |
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以及专业照明和轻工艺术品的手工制作发光放电管(HLDTs)中的汞,其中汞含量限制为: (a)在户外应用和温度低于20℃的室内应用中,每个电极对20mg,电子管长度每cm对应+0.3mg但是不能超过80mg; (b)在所有其他的室内应用中,每个电极对15mg,电子管长度 |
至2018年12月31日 |
5(a) |
阴极射线管玻璃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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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 |
荧光管玻璃的铅含量不得超过其重量的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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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 |
加工用的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及镀锌钢材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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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 |
铝合金中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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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 |
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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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 |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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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 |
通讯领域的交换、信令、传输以及网络管理的服务器、存储器、存储器阵列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用的焊料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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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I |
含有铅的玻璃或陶瓷的电气和电子元件,介质陶瓷电容器除外。如:高压设备,或玻璃或陶瓷基复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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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II |
额定电压为125 V AC或250 V DC及更高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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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III |
额定电压小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7(c)-IV |
电容器的电陶瓷材料PZT中的铅,该电容器是集成电路或分离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
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 |
8(a) |
热镕断体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
豁免至2012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2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8(b) |
电气连接的触点中的镉及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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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超过了0.75%(重量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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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 |
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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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
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使用的铅 |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1(b) |
除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外使用的铅 |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2 |
用于C-环型导热模块的表面涂层中的铅 |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3(a)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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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 |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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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于微处理器的封装体与插针之间连接的铅含量占80%~85%的、含两种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铅 |
豁免至2011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1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5 |
用于集成电路Flip Chip包之内连接半导体模块和载波器的焊料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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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线形白炽灯硅酸盐灯管中的铅 |
至2013年9月1日 |
17 |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用作辐射剂的卤化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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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 |
当放电灯被用作重氮复印、平板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含有磷时,比如SMS((Sr,Ba)2MgSi2O7:Pb),作为放电灯中的荧光粉(铅含量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触媒剂的铅 |
至2011年1月1日 |
18(b) |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的仿日晒灯(sun tanning lamps),比如含有BSP(BaSi2O5:Pb),作为放电灯中的荧光粉(铅含量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触媒剂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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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作为主要汞合金的特定成分中的含PbBiSn-Hg和PbInSg-Hg的铅以及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为辅助汞合金的含PbSn-Hg的铅 |
至2011年6月1日 |
20 |
液晶显示器(LCDs)的平面荧光灯前后基片连接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 |
至2011年6月1日 |
21 |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瓷漆的印墨所含的铅及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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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小螺距零部件表面抛光中的铅,螺距不超过0.65mm |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1年9月24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24 |
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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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的构件,特别是熔接密封和环状玻璃,所用的氧化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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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蓝黑灯管(BLB)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铅 |
至2011年6月1日 |
27 |
在大功率扬声器中作为转换器焊料的铅合金 |
至2010年9月24日 |
29 |
理事会指令69/493/EEC附录I(第1、2、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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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直接位于声压级大于等于100 dB (A)的高功率扬声器的传感器音圈的导电体的镉合金电器/机械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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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无汞平面荧光灯(例如用于液晶显示器、设计或工业照明)的焊接材料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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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于为氩气和氪激光管制造窗口组件的密封熔块的氧化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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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力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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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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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不得超过30毫克/显示器 |
至2010年7月1日止 |
37 |
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础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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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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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彩色转换II-VI族LEDs内所含的镉(每平方毫米发光区域的镉小于10微克) |
至2014年7月1日 |
40 |
专业的音频设备中使用的模拟光耦合器中的光敏电阻器中的镉 |
豁免至2013年12月31日 |
41 |
电气和电子元件的焊料和最终表面材料,以及用于点火模块和其他电气和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的印刷电路板表面材料中的铅,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或者安装在手持内燃机的曲轴箱或气缸内(*指令 97/68/EC中的类别SH:1、SH:2、SH:3) |
至2018年12月31日 |
(*)1997年12月16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7/68/EC,使成员国有关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内燃机产生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应对措施的法律趋于一致(OJ L 59,27.2.1998,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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