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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产品生态标签(2011/331/EU)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16月7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决议2011/331/EU,修订光源产品生态标签的授权使用法规。根据生态标签框架指令(EC)No 66/2010,该决议中的“光源产品”包括配备EN 60061列出的灯帽、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电源连接的、流明量大于等于60流明而小于等于12000流明的一般用途照明设备,但不包括定向灯、高强度放电灯、彩灯、放影灯、摄影灯、日光灯管、电池灯、其他非一般用途照明设备,也不包括非主线直接供电的紧凑型荧光灯、白炽灯和LED灯。光源产品的编码序号为“008”,其生态要求涉及能效、使用寿命、光通维持率和汞含量、开关、显色指数、色彩温度、有害物质和混合物、EC)No 1907/2006中所列的高关注物质、塑料部件、包装、使用说明、制造商社会责任和生态标签上显示的信息,共11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能效、使用寿命、光通维持率和汞含量

照明产品的能效、使用寿命、光通维持率和汞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能效、使用寿命、光通维持率和汞含量限值

 

单端

双端

能效

每瓦特的效率比A类灯高10%

每瓦特的效率比A类灯高10%

使用寿命(小时)

15000

20000

光通维持率

9000小时80%

16000小时90%

汞含量

1.5

3.0

    光源产品生态标签的申请者需提供能效、使用寿命、光通维持量和汞含量限制的测试报告,必须使用可信的、准确的、可重现的测试程序(包括欧盟官方公布发布的相关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如果光源产品使用寿命的测试尚未完成,标签上标注的运行时间应等待测试结果而决定,并且,必须在提交生态标签申请后的12个月内提供使用寿命测试结果。对于使用寿命测试,至少应有75%的试验样品符合要求。

2、开关

对于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其承受过早失效的开/关循环次数应大于用时间表示的使用寿命。对于声称能承受频繁开/关的光源产品,开/关循环次数应大于60000LED灯的生态标签申请者还应提供开/关循环次数测试报告。所有测试报告应阐明当50%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符合要求时测得的开/关循环次数。

3、显色指数

光源产品的显色指数应大于85。

4、颜色一致性

光源产品的相关色温应以3级或更多级麦克亚当椭圆扩散。

5、有害物质或混合物

根据(EC)No 66/2010,光源产品中不得使用(EC)No 1907/200657条规定的有害物质(有害物质清单见表2),但在符合表3规定的情况下,其中的部分物质可获得豁免。

2 有害物质和混合物清单

有害物质名称

危险等级

H300吞咽致命

R28

H301吞咽中毒

R25

H304吞咽或进入气管会致命

R65

H310与皮肤接触致命

R27

H311与皮肤接触中毒

R24

H330 吸入致命

R23/26

H331 吸入中毒

R23

H340 可能致遗传缺陷

R46

H341 疑似致遗传缺陷

R68

H350 可能致癌

R45

H350i 吸入可能致癌

R49

H360F 可能损害生殖

R60

H360D 可能损坏胎儿

R61

H360FD可能损害生殖和胎儿

R60/61/60-61

H360Fd 可能损害生殖,疑似损害胎儿

R60/63

H360Df 可能损害胎儿,疑似损害生殖

R61/62

H361f 疑似损害生殖

R62

H361d 疑似损害胎儿

R63

H361fd 疑似损害生殖,疑似损害胎儿

R62-63

H362 对母乳喂养的小孩造成损害

R64

H370 损害器官

R39/23/24/25/26/27/28

H371 可能损害器官

R68/20/21/22

H372 通过长期或反复接触损害器官

R48/25/24/23

H373通过长期或反复接触损害器官

R48/20/21/22

H400 对水生生物有剧毒

R50

H410 长期持续使用对水生生物有剧毒

R50-53

H411 长期持续使用对水生生物有毒

R51-53

H412 长期持续使用对水生生物有害

R52-53

H413 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持久的危害

R53

EUH059 破坏臭氧层

R59

EUH029 与水接触释放有毒气体

R29

EUH031与酸接触释放有毒气体

R31

EUH032 与酸接触释放剧毒气体

R32

EUH070 与眼睛接触中毒

R39-41

3 可豁免有害物质和混合物清单

质量小于5g的同原物质部分

2列出的所有危害和风险描述

6(EC)No 1907/2006中所列的高关注物质

在光源产品中,(EC)No 1907/2006第59条规定高关注的物质的浓度和(EC)No 1272/200810条规定的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0.1%

7、塑料部件

1)如果在光源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任何塑料物质,必须满足法规第4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得添加辛基邻苯二甲酸(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癸(DIDP)

2)塑料部件的氯含量不得超过其质量的50%;

8、包装要求

光源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层压制品和复合塑料。如果使用纸箱,其制作材料必须有80%可以回收。如果使用塑料包装袋,其制作材料必须有75%可以回收。

9、使用说明

光源产品在出售时,其包装上或使用手册上应有用户信息,并提供有关使用环境的建议,特别应显示以下内容:

1)配备E27, E14, B22 或B15灯帽的灯,其与传统白炽灯相对的大小和形状应在包装上标示;

2)双端光源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当其连接高频电子控制设备时,其环境性能可以得到改善;

3)已损坏光源产品的清理指导方针;

4)灯的正确维护方法,如清洗、保持流明输出等;

5)关闭灯可以节约能源和金钱。

10、社会责任

授予生态标签的光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基本要求,并确保工人应有的权利。同时,还应确保其生产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包括童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工作时间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11、生态标签信息

生态标签的可选栏中应包含以下内容:①高能效-省钱;②使用寿命长;③已通过性能测试。

新生态标签法规将取代2002/747/EC号决议。2011831日之前申请生态标签的光源产品,可以遵循2002/747/EC号决议,也可以遵循该法规。已授予旧生态标签的光源产品,生产商可以从该法规批准之日起继续使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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