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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竹木制品的CE认证

发布日期: 2014-10-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1.1 CE认证简介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各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标志属于欧盟市场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流通就必须加帖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目前,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使用CE标志的商品越来越多。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还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组EUROPEAN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理解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即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欧盟EU和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国家需要CE标志。欧盟EU27个成员国包括:Austria奥地利、Belgium比利时、Denmark丹麦、Finland芬兰、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reece希腊、Ireland爱尔兰、Italy意大利、Luxemburg卢森堡、Netherlands荷兰、Portugal葡萄牙、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United Kingdom(Great Britain)英国、Estonia爱沙尼亚、Latvia拉脱维亚、Lithuania立陶宛、Poland波兰、Czech Republic捷克、Slovakia斯洛伐克、Hungary匈牙利、Slovenia斯洛文尼亚、Malta马耳他、Cyprus塞浦路斯、Romanian罗马尼亚、Bulgaria保加利亚。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的4个成员国是:Switzerland瑞士、Iceland冰岛、Liechtenstein列支敦士登、Norway挪威。
1.2 认证模式
  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方法》)是对1985年《新方法》决议作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CE标志的原则。理事会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应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阶段和生产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A、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①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②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③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④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①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②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B、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 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1.3认证申请程序
  CE认证是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系统,并非仅仅是将样品拿到检验机构检验通过而已。企业欲想使其产品通过CE认证,通常要满足如下4方面的要求:
  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产品上加贴CE标签;
  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
  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符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
  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厂商可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8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并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申请人可以先从相关认证机构的网站,例如从CQC公开文件、公报及网站中,确认拟申请的CE认证产品须符合的欧盟指令,并注册提出申请,也可提出书面申请,但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当申请人和制造商不一致时,须提供双方合作的协议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盖章的代理申请CE认证委托授权书。以下是申请CE认证的基流程:
  1、制造商向相关实验室(以下间称实验室)提口头或书面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与和投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晃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技求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在办理CE认证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产品使用说明书;
  2、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
  3、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产品原理图;
  5、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6、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1.4 认证符合程序
  依据符合模式的系统,多数指令允许制造商及其代表选择一个或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而言,有三种符合途径:
  1、自我宣告
  适用于没有强制要求验证的产品,自我宣告需根据所适用的指令与调和标准,由制造商或验证机构作出产品评估。此外,自我宣告需包括符合申报书的准备和附加CE标示。
  2、验证
  a、强制性验证(EC型式验证)大部分的产品不需要强制验证,不过特定产品需有欧盟验证机构所核发的验证证书;另有一些特定产品,如机械和医疗产品,则需有EC型式验证证明。
  b、自愿性验证(型式验证、测试标志)制造商往征委托欧盟验证机构进行测试和验证,以证明符合市场需要,且在产品责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实的证明,再者拥有精确技术档案资料与测试报告的确认,也有利于产品行销。自发性验证需要制造商准备符合申报书和附加CE标示。
  3、技术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者B需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的内容:
  符含声明书(及/或受管制产品的验证证书);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与产品辨识;
  欧洲地区代理商姓名与地址;
  列出所遵循的调和标准和/或满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
  产品说明(型号、产品名称等);
  操作手册;
  产品的全部计划;
  测试报告;
  设计细节、操作描述、零组件清单、测试理论基础、电路图,含所有为满足健康与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项目;
  制造商或欧盟代表全权负责技术文件和符合声明的正确性。制造商必须实施内部作业,以确保产品维持其符合性。技术文件在最后一批产品制造之后,在一个区域内至少应保留10年,以备检核。
1.5 其他注意事项
  此外,在申请认证的过程中,企业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某产品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已经按照欧盟的某个协调标准进行了测试,并且证明了该样品符合该项标准,CE测试证书只有在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时有效。测试报告应包括按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
  同时,产品评价活动计划,是CE测试的一个时间安排。只要双方都遵守这个时间安排,就可以基本保证申请人按期得到CE测试证书。
  CE认证申请的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应按规定编制技术文件并至少存1O年,以备产品在欧盟市场受到质疑时,方便地提供。CE认证的企业,还必须编写一份EC合格声明,声明产品符合欧盟的新万法指令要求和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与技术文件一起保存。
  为了加强对CE标志的市场监管,欧盟于2008年发布了条例(EC) 765/2008和决定768/2008/EC。具体的市场监管措施包括:
  (1)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责任。
  (2)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
  (3)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
1.6认证机构
  CE认证由“指定机构”具体实施。指定机构是指由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部门指定、经欧盟委员会批准的、可全权负责执行欧盟某一指令对产品进行第三方认证并颁发合格证书的机构。
  由于CE认证的要求因指令的不同而不同。产品测试、现场审核(必要时)及技术文件评审是CE认证的基础。有些产品的制造商可以根据指令不经过第三方认证,而进行“自我声明”。但如果企业的自我声明不实,那么该企业将会受到制裁。当指令要求对产品进行第三方测试、认证或监督时.需要由指定机构或能力机构来完成。
  如果企业不能准确地理解、把握指令和标准的具体要求及操作惯例,选择指定机构进行CE认证,既省时省力,又可以在认证过程中改进产品还可以在获证后对指令及标准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然而,面对国内外存在着许多大大小小的CE认证机构,申请CE认证的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选择适合于企业发展的认证机构:
  1、认证机构的权威性
  认证机构良好的信誉、公信力及足够的市场接受程度是其认证效力的立足点。因为产品连带责任的问题,买家均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安全及质量有严格的监控。信誉良好的CE认证机构提供的检验认证会受到普遍接纳,而不会受到某些买家的拒认。
  2、认证机构的资质
  认证机构是否加入互认组织和是否拥有欧盟的授权,对认证结果影响力有很大作用。当前,企业面临的市场已经是全球的市场,而大多数国家的认证测试标准都有互相重叠的地方。使用具此种资格的CE认证机构的服务可以使得企业需要进行多国认证的时候,可以免去重新测试和支付测试费用。
  3、认证机构效率
  认证机构的效率往往是企业抱怨的问题,有时候企业会觉得认证时间太长,太麻烦,特别是有时等着证书出货或参加交易会,而证书却迟迟签发不下来。其实,这是因为绝大部分CE认证机构都是把测试和发证送到国外去做,这样来回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当然不菲了。CE认证机构实行本地化服务是解决效率问题的有效方法,即与外国检验机构驻中国国内或企业所在地的办事处、代理机构联络。
按照欧盟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欧盟以外国家生产并在欧盟地区销售的建筑用人造板强制实施CE认证,2007年1月1起对强化地板强制实施CE认证,2008年3月1日开始对实木地板强制实施CE认证。目前,实行CE认证的产品已包括: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定向刨花板、水泥刨花板、实木板、地板、单板层积材、集成材等,以及木门、木窗、木玩具等木制、竹材产品等。
  按欧盟标准对人造板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是CE认证的重要内容。EN l3986是人造板CE认证标准,该标准与我国国家标准相比,在有关抽样检验和合格评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抽样上的区别,我国人造板检验是采用GB/T 2828抽样检验方案,而欧盟采用EN 326 抽样标准。从抽样统计结果看,我国在合格评定中采用GB/T 2828的置信率抵于EN 326;二是结果判定的区别,欧盟EN326标准除算术平均结果外,更注重标准差和板内及板间差。这不仅要求企业从原料、工艺等方面保持稳定的生产工序,而且也要通过日常的产品检验、试验以及采用数理统计知识对结果进行描述,使之符合EN标准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而这却正是我国企业的薄弱点。
  建筑用人造板CE认证分为1级、1+级、2级、2+级、3级、4级共六个等级。涉及普通人造板的通常有两个级别(2+级和4级),4级即非结构室内用人造板(通常为家具和内装修用薄型人造板),建筑结构用人造板定为2+级。目前国内企业大多采用2+级认证,产品的适用性更广,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范围。申请2+级需要授权的发证机构签发CE认证证书,并需要执行定期监督检查,该证书具有统一的代号,在欧盟成员国及其总部登记备案;而非结构用人造板4级不需要任何授权的发证机构签发证书,只需要企业自己提出公开的达到按标准质量的声明,企业自己就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打CE标记。
  标志和相关的信息可直接贴到产品上,贴于产品的标签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上,或产品附带文件上。如对非结构用人造板而言,具体标志要求如下:
  ——标注在物品的显著位置(只适用于滞燃性等级A2a,Ba和Ca);
  ——生产厂商名称;
  ——加贴CE标志的年份后两位数;
  ——符合性CE证书的编号(仅适用于滞燃性等级是A2a,Ba和Ca的产品);
  标志还应表明以下内容,主要包括:
  (a)技术等级;
  (b)阻燃性等级:B、C、D、E或F,或者对应的室内地面铺设材料的等级;
  (c)甲醛释放量等级:E1或E2;
  (d)五氯苯酚含量:五氯苯酚含量≤5ppm的不用标注。
  欧盟市场实行人造板CE认证,一方面限制人造板的进口,以达到发展其成员国工业和经济的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并提高进入欧盟市场的人造板产品的整体水平。人造板CE认证对其成员国内部实为明智之举,但对人造板供应国则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我国人造板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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