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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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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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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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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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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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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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议修订REACH限制使用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发布日期: 2022-10-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22年8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在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增加一个新的限制项,以限制化妆品、洗涤剂、蜡、抛光剂、空气护理产品、医疗器械、农业和园艺产品、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一、定义
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被定义为:固体聚合物,其(1)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 (以重量计),或(2)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且这些颗粒中至少1%(以重量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颗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颗粒的长度≤ 15 mm,其长径比>3。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定义:
1.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且这些聚合物不是化学改性的物质;
2.根据附录,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3.根据附录,证明溶解度大于2 g/L的聚合物;
4.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二、限制
根据提议的法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不得在混合物中浓度 ≥ 0.01%(以重量计)投放市场,当其为了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用于:
1.香水封装(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6年后);
需要冲洗的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a)点中定义的需要冲洗的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用作磨料(即去角质,抛光或清洁)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4年后));
3.(i)唇部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e)点中定义的唇部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ii)指甲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g)点中定义的指甲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iii)化妆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范围内的化妆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4.驻留类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b)点中定义的驻留类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c)点(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5.(i) 洗涤剂(洗涤剂法规(EC) No 648/2004第2(1)条所定义的洗涤剂,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ii) 蜡、抛光剂、空气护理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微珠(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6.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的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除非这些器械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7.肥料产品(法规(EU) 2019/1009第2条第(1)点所定义的肥料产品,但不落入该法规的范围(自本修订条例生效之日起5年后));
8.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C) No 1107/2009第2(1)条所指的植物保护产品,以及法规(EU) 528/2012第3(1)条第(a)点中定义的生物杀灭产品(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8年后));
9.农业和园艺产品(第(g)或(h)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10.用于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三、标签要求
对于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唇部产品、指甲产品和化妆品应包含以下标签(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8年后,直至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本产品含有微塑料。”)
文本应为清晰、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在标签、包装、安全数据表(SDS)或包装随附单张上。
四、豁免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1.已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所含有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向环境释放;
2.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物理性质永久改变,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项的范围;
3.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永久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4.以上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及产品:
a.用于工业场所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b.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药品和法规(EU) 2019/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c.法规(EU) No 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d.法规(EC) No 1333/2008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e.体外诊断器械,包括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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