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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进口程序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为保证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食品卫生法第27条要求进口商须提交进口通报。该条款内容如下:若以商业销售或使用为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设备、食品容器或包装,则进口商应依据部门条例规定在每次进口时通知厚生劳动省(MHLW)。若没有提交进口通报,则进口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不得用于销售。
  “进口食品等物的通报表格”提交给MHLW的检疫站。然后,由检疫站的食品卫生检查员进行文件检查和检验,以确定该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一、进口通报程序
  1、请准备“进口食品等的通报表格”,以便申报进口。

2、填写“进口食品等的通报表格”中的所有必须项。(请注意:进口某些物品如肉及肉制品、河豚等要求附有出口国政府机构颁发的“卫生(健康)证书”)。
  3、向负责管理进口港口的检疫站提交填写完整的通报表格。不仅要提交进口通报的书面表格,还需通过相应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提交该通报。要通过电子系统提交通报,则进口商要求注册其计算机终端,并同时向厚生劳动省提交必需的信息。
  二、日本厚生省检疫站进行进口食品物等的通报表格的文件检查及检验
  1、提交通报后,由检疫站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对进口物品进行检查,以确定该物品是否满足食品卫生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在进行文件检查时,食品卫生检查员根据通报表格所提供的信息如出口国、进口物品、厂家、生产地点、成分和原料、生产方法及所用添加剂等进行判定,确定这些内容是否有效。
  -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是否满足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生产标准。
  -所用添加剂是否满足标准。
  -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生产厂家或场地过去是否有卫生不良的记录。
  2、若文件检查证明该邮寄货物需要接受检验(该进口商过去有多次违背法律的记录,如进口河豚等),则进行检验命令、公开检验及其他形式检验,以便确保进口物品符合法律规定。
  3、若文件检查和货物检查结果证明该货物服合法律规定(及货物通过检验),则“通报证书”将会从通报提交的第一站—MHLW检疫站回到进口商手中。然后,进口程序会继续进入下一步。
  4、如果仅凭前述的申请文件做出符合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规格基准等要求的判断有困难时,还需要提交必要事项的报告或自主检测检查结果报告书等文件,这些属于上述的补充书面材料。
  对于提交的报告书等补充书面材料不能满足检疫所的要求,检疫所要对实物进行卫生检查。但是,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能提供出口国公认的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的话,可以省略上述检查。
  判断有必要进行实物检查的主要情况有以下几种。
  (1)该食品在运输途中受到了可能损害食品安全或卫生的事故。
  (2)日本首次进口的食品。
  (3)以前类似物品违反过食品卫生法的食品。
  (4)厚生劳动省指定需要检查的食品。
  实物检查有以下3种形式。
  (1)命令检查
  可疑违反法律可能性较大时,厚生劳动大臣对进口者发布接受检查的命令。该场合,在大臣指定的检查机构,以及出口国公认的检查机构递交检查结果前,禁止该食品在国内销售。目前,检查命令的对象食品已经以政令的形式确定下来。
  (2)行政检查
  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等,怀疑在卫生上可能存在问题时,食品卫生监视员亲赴该食品的放置场所,进行实物检查。根据状況采集样品,由检疫所或国立卫生试验所进行微生物、食品添加剂、残留农药等的检验和分析。
  (3)监测检查
  根据年度计划,为了掌握农药或动物用医药品等的残留实际状态等,进行检测检查。
  根据实物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1)判定为合格的食品,将在“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通报申请表”上盖上“合格”字样的印章。进口者将此进口申请表附上,办理通关手续。
  (2)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格和基准等要求盖上“不合格”印章时,进口者依照检疫所长的通知指示,作运回出口地或废弃等处理。
  为了使进口程序更加简单、快捷,也可以使用简化的进口通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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