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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CEN 字号: [ ]

为保护公众免受消费品可能造成的伤害,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取代《危险产品法》(HPA)第I部分,并已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生效。目前《危险产品法》(HPA)中的特殊产品规定(如消费化学品、玩具、婴儿床)在新法案中继续有效,如需要,可根据新法案要求制定新的特殊产品安全法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a.对其表1中的产品进行豁免。

b.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在其表2所列出的产品。

c.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产品。

d.禁止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下列产品:

——对人类健康或安全造成危害的产品;

——根据第32部分被召回、或根据第36部分被撤回的、或在加拿大自愿召回的产品;

——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采取措施但其未采取措施的产品,例如根据第36部分的要求被召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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