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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产品(地毯)条例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该条例要(C.R.C.,_c._923)求地毯产品在做广告或出售时,其标签上必须有警示语句或者列出以下警示:

“Caution-Flammable-Do not use in locations exposed to open flame or sources of intense heat”(注意-易燃-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温地方使用)或“Caution-Flammable-Do not use in locations exposed to open flame or sources of intense heat.Do not use indoors”(注意-易燃-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温地方使用,也禁止在室内使用。)

用印刷体易于辨认,并且同样大小的字体,并与其他的材料图标分开。如果商品在出售前预先包装(prepackaged),所要求的标签应该在外包装上,除非产品包装后商标上的信息能清楚的被购买者看到。

·例外

(1)经销商进口没有符合以上规定的商标的商品时,要依照以下规定:

——仅仅为了转售(resale)而进口商品,

——在进口时或者之前,他要给检查员送书面公告,其中包含有以下信息:

①说明他这个进口行为的目的;

②进口行为进行的时间和地点;

③说明被进口商品的性质和数量;

④商品将依照规定贴上标签的地址。

——在商品转售之前要及时书面通知检查员商品已经按照规定贴上了标签。

(2)这里“检查员(inspector)”指危险产品检查员,是依照法规第2部分指派的检查员,是商品被进口并将按规定贴上标签的所在地的检查员,若该地方没有检查员,则由离该地方最近的检查员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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