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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 Guide 字号: [ ]

  2009年发布的欧盟玩具安全指令(英文版中文版)是关于玩具安全的专门法规,并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其中化学安全部分将于2013年7月20日实施)。

  该指令规定了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电气安全性能等,还包括玩具合格评定所采取的评定型式、CE标志、合格评定依据、监督措施、各成员国采用要求等。

  1.范围

    该指令将玩具定义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这个定义无形中扩大了玩具指令的适用范围,比如水果形状的蜡烛,肯定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而设计的,但是却很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按照新指令的定义,这些产品就要满足指令规定的化学安全性能等要求。

    此外,新指令还列明了用于节日或庆典的装饰性物品、仿真模型等19种产品不属于玩具。与88/378/EEC版本的玩具安全指令相比,新指令中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范围有所增加。如溜冰鞋(20 kg以下儿童使用)、家用的儿童运动器材等都列入玩具的范畴。

    2.相关从业者的责任

    该指令第二章对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等相关从业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如,要求制造商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该指令的安全规定,根据指令进行合格评定,去的CE标志,保留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10年等等。

    3.玩具安全要求

    各成员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玩具被投放市场,这些要求包括第2 款中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和附录II中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玩具及其包含的化学品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并顾及到儿童的行为时,均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应当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特别是当玩具只供36个月以下儿童或其它特定年龄群体使用时。

    4.合格评定

    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按照相应的评估程序,对其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项目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

    指令附件二规定了玩具的物理和机械特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放射性能和卫生要求。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协调标准详见本站(或官网)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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