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more ...
消费品安全
more ...
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more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more ...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more ...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市县子平台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昆山
泰兴
沭阳
产业子平台
美国生物医药制品的法律框架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FDA对于生物医药产品进行监管的授权源于1902年的《生物制品管制法》(Biologics Control Act, BCA)以及1944年的《公共健康与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 Act)。生物医药制品除需满足FDA总体监管要求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需注意。同FDA监管的其他产品一样,FDA对生物医药制品的监管同样由三层体系构成。
第一层的法案
由国会通过,对生物医药制品监管提出了框架性的要求。由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FD&C Act)中规定了生物制品也可被认为是药品。因此,对于生物医药制品,除了需满足FD&C Act和《处方药用户费用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PDUFA)之外,PHS Act第351节(Section 351)“生物制品的监管”也是FDA行使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自颁布以来,该法案进行了多次修订。本法律从州际间生物制品商业化的要求和豁免、标签和包装、审查、召回、生物制品的专利、生物类似品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和说明。
第二层的管理规定
由FDA发布,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作用。这些管理规定依据法案的要求细化了管理和执行程序,保证了监管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评审尺度一致。CFR第21卷中与生物制品相关的部分有以下几项等:
21 CFR 25环境影响的考虑(Environmental impact considerations)
21 CFR 58非临床实验研究良好实验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
21 CFR 201标签(Labeling)
21 CFR 207药物制造商的注册和商业销售中的药物登记(Registration of producers of drugs and listing of drugs in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21 CFP 211制药成品的良好操作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finished pharmaceuticals)
21 CFR 312(涉及IND)
21 CFR 600生物制品:通则(Biological products: general)
21 CFR 601 许可(Licensing)
21 CFR 610 生物制品标准(General biological products standards)
21 CFR 606 血液及血液成分良好操作规范
21 CFR 607 人体血液及血液制品制造商的机构注册和产品登记
21 CFR 1270 用于移植的人体组织
21 CFR 1271 人体细胞、组织及以细胞组织为基础的产品
此外,生物制品的许可过程还涉及到非临床的实验室研究、临床研究、实验样品的要求和研究数据的提交各个层面,这些法规要求和流程步骤在part 601“许可”中都有规定。
第三层的技术指导原则
主要是由FDA发布的具体指南性文件。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仅供企业参考使用。至今FDA已发布了四百余部的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如《符合性的指南性文件列表》(Comprehensive List of Guidance Documents)、《FDA良好操作规范规范条例》(FDA's Good Guidance Practices regulation)、《进出口指南文件》(Import and Export Guidance Documents)、《良好进口指南》(Good Importer Practices)等。
综上,FD&C Act与PHS Act构成了FDA对生物制品监管的法律基础,而生物制品从研发、临床实验、注册认证到上市以及上市后的监管在CFR第21卷中都有明确的条例和技术法规作为执行依据。由FDA颁布的指南文件为生物医药制品各个环节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