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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的相关修订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化学品评估委员会将两种物质列入《鹿特丹公约》管制名单

   《鹿特丹公约》化学品评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2年3月19日至23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评审了欧盟和日本提交的三氯杀螨醇(dicofop)、欧盟和巴西提交的敌百虫(trichorfon)等2种农药的最后管制通知及其支持材料,以及百草枯(paraquat)200克/升的液体制剂(乳油和水剂)、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 its salts and precursors)、五溴二苯醚及其混合物和辛溴二苯醚及其混合物(Octa BDE commercial mixtures)等3类化学品的决定指导文件(DGDs)。  
    经化学评审委员会(CRC)评审,欧盟和巴西提交的敌百虫(trichorfon)最后管制通知及其支持材料符合列入公约要求的各项标准,会议决定向缔约方大会(COP)建议将敌百虫列入公约附件3的管制名单,并制定了敌百虫决定指导文件(DGDs)的起草工作计划。化学评审委员会(CRC)预计在2013年3月举行的第9次会议议程中讨论"敌百虫"的政策决定指导文件。
    会议还通过了百草枯(paraquat)200克/升的液体制剂(乳油和水剂)和其他三类化学品的决定指导文件(DGDs),正式提交缔约方大会(COP)表决和批准。据悉,第六届《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COP)将于2013年年中举行,会议将就上述物质列入附件3的管制名单进行最终讨论。
 
背景介绍:
《鹿特丹公约》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已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
●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
●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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