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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汽车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EC 661/2009)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按照《欧盟汽车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EC661/2009)的规定,先首对轮胎进行分类,要求不同类型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具体分类如下: 

    (a)C1类轮胎——用于M1、O1 、O2类车辆的轮胎; 
    (b)C2类轮胎——用于3.5吨以上的M2、M3、N、O3、O4类车辆的轮胎,而且其负荷指数≤ 121,速度种类符号≥ “N”; 
    (c)C3类轮胎——用于3.5吨以上的M1、M2、M3、N2、N3、O3、O4类车辆的轮胎,而且其载重能力指数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i)负荷指数(单胎)≤ 121,且速度种类符号≤ “M”; (ii)负荷指数(单胎)≥ 122。 C1、C2、C3类轮胎基本上对应的中国国家标准中的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 
    在EC661/2009还规定了,根据第(a)、(b)、(c)的分类标准,某种轮胎类型可能被归为几种类型,该轮胎类型必须符合每种目标类型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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