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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行车头盔安全法规16 CFR 1203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1994年6月16日,美国发布《儿童自行车头盔安全法案1994》(Children's Bicycle Helmet Safety Act of 1994,15 U.S.C. 6001-6006)。该法案要求,1995年3月16日后生产的自行车头盔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ANSI Z90.4-1984;

2.Snell B–90S;

3.ASTM F 1477;

4.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相关标准。

1995年3月23日,委员会决定将自行车头盔相关的五个安全标准(ASTM F 1447–1994,Snell B–90S,N–94,B–95,the Canadian voluntary standard CAN/CSA–D113.2–M89.)合并为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性标准:60 FR 15,231。该强制标准的联邦法规号为16CFR 1203

该强制标准的主要要求包括:

1.缓冲

该标准要求头盔在发生碰撞事故时,可以缓冲外来冲击,保护使用者的头部。

2.儿童头盔:覆盖面积

该标准要求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头盔对儿童头部的面积覆盖比例应比成人头盔大。

3.佩带装置

标准要求头盔需通过佩带装置的动态强度测试。

4.视觉范围

该标准的1203.4节要求头盔佩戴者具有105°视觉范围。该要求与ANSI、ASTM、Snell标准的相关规定都相同。

5.标签要求

标准1203.6节要求头盔上有相关的标签,标签上要有型号标记、保护性限制警告、护理说明以及受冲击后头盔如何处置。

6.滚落稳定性

该标准明确了防止头盔从头上滚落的要求和测试程序。

7.认证标签和测试

根据CPSA14(a)节,委员会发布了自行车头盔认证测试和标签要求,以保证自行车头盔符合安全要求。

8.记录保留

根据CPSA第16(b)节,委员会要求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保留认证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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