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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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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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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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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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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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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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物质查验登记流程(欧盟)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欧盟新农药法规(1107/2009)中规定活性物质查验登记流程如下:
申请者(applicant) 准备申请文件(dossier),包括完整文件与摘要,向会员国(RapporteurMember State, RMS) 提出申请。会员国收到申请文 件后,确认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保密要求等(申请时需将欲保密内容与非保密文件分开)。
若申请文件不齐全,书记会员国将通知申请者于一定期限内补件,且该期限最长为3 个月。若申请者未于期限内完成补件,则该申请案不成立。
若申请文件齐全,书记会员国将通报申请者、其他会员国、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 及主管机关--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并进入活性物质审查程序。
EFSA将立即向大众公开申请文件之摘要,但在无损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不公开申请者要求保密的内容。进入活性物质审查程序的12 个月内,书 记会员国须向执委会提出评估报告草案(draft assessment report, DAR),并副本给EFSA,草案包括评估该活性物质是否符合核准标准,并提出最大残留量建议。若书记会员国需要申请者提供更多研究或数据,将要求申请者于一延长期限内(最多6 个月)提供数据,且此延长期间不计入研提评估报告草案的12 个月期限内。若延长期限截止,但申请者未提供相关数据,则书记会员国须于评估报告草案载明缺失的部分,并通知执委会及EFSA。
主管机关EFSA 收到评估报告草案的30 天内会将草案提供予申请者及其他会员国,并要求申请者将最新的申请文件提供予其他会员国、执委会及 EFSA。主管机关将允许申请者于2 周内针对评估报告草案提出部分内容的保密要求,然后把评估报告草案向大众公开,于60 天内接受书面意见提交 。
EFSA 将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并于书面意见提交截止后,针对活性物质是否符合核准标准提出书面结论,且应与申请者、其他会员国及执委会沟 通该意见,并向大众公开。
EFSA 提出的结论应包含评估程序(evaluation procedure) 与活性物质(active substance) 特性评估。于评估过程中,EFSA 如果需要更多信息 ,应请申请者于90 天内补足数据予其他会员国、执委会及EFSA,且书记会员国应于收到补充数据后的60 天内完成评估,并将结果提交予EFSA,此补件及评估时间不计入EFSA 研提书面结论的120 天期限内,也就是书面结论提交时间将被延长。
主管机关EFSA 将结论提交予执委会,执委会应于收到结论报告的6 个月内提出审阅报告(review report, RR),申请者可针对审阅报告内容提出 意见。然后执委会提出最终的审阅报告,表示该活性物质是否通过审查。此外于审阅期间,若因新的规范而要求提交更多数据,应请申请者于一定 时间内提交,书记会员国应于收到数据后6 个月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其他会员国、执委会及EFSA。
首次通过审核之活性物质有效期限应不超过10 年,通过审查的活性物质将被列入核准清单中,供大众查询。
歐盟植物保護產品之活性物質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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