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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发布《电子设备回收和再利用法案》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0年5月28日,纽约州州长签署了《纽约州电子设备回收和再利用法案》(NYS Electronic Equipment Recycling and Reuse Act),即环境保护法第27条第26款。该法案的管理部门为纽约州环境保护部(NYS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法案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出售电脑、电视机和数字音乐播放器等电子设备的制造商要履行收集、处理、回收利用或再使用电子废弃物的责任。该法以制造商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础,确定每个制造商具体的接受标准。凡是购买新设备的消费者可以携带类似的旧产品交给制造商回收。制造商必须缴纳登记费,填写年度报告,如果不能达到回收指标,还必须缴纳回收附加费。法案还提高了产生危险垃圾的缴费标准。

    《纽约州电子设备回收和再利用法案》涵盖的电子设备包括:
    (1)电脑
    (2)电视机(以及阴极射线管)
    (3)小型服务器
    (4)计算机配件
    (5)显示器
    (6)电子键盘
    (7)电子鼠标或类似的定点设备
    (8) 传真机
    (9)扫描仪
    (10)打印机
    (11)小型电子设备
    (12)录像机
    (13)数字视频录像机
    (14)便携式数字音乐播放器
    (15)DVD播放机
    (16)数字转换盒
    (17)有线电视或卫星接收器
    (18)电子或视频游戏机

    《纽约州电子设备回收和再利用法案》要求的回收或再利用目标如下:
    (a)从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全州的电子废物回收或再利用的目标应是由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纽约州最新的人口估计数乘以3磅再乘以四分之三。
    (b)2012年,全州范围内所有电子废物的回收或再利用目标为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最新人口估计数乘以4磅。
    (c)2013年,全州范围内所有电子废物回收或再利用目标为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最新人口估计数乘以5磅。
    (d)从2014年开始以及此后每年,全州所有的电子废物回收或再利用的目标是产品基重乘以目标的实现百分比。

    从2013年开始,制造商未达到由本法要求的上一个年度的制造商接受标准,需缴纳回收附加费,具体费用规定如下:
    (a)如果制造商接受的电子废物达到制造商接受标准的至少90%但不到100%,附加费为30美分乘以该制造商应该接受的电子废物中未完成的额外英镑重量。
    (b)如果制造商接受的电子废物达到制造商接受标准的至少50%但不到90%,附加费为40美分乘以额外英镑重量。
    (c)如果制造商接受的电子废物达到制造商接受标准的50%以下,附加费为50美分乘以额外英镑重量。
    回收附加费支付给主管部门,同时还需要递交年度报告。从2014年开始,如果制造商接受的电子废物高于制造商接受标准,多余的重量可以作为电子废物承兑信贷,可将其出售、交易或存留一段时间,存留时间不能超过成功获得该信贷之后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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