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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EU)No 649/2012)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法规
法规简称
法规编号:(EU)No 649/2012
被取代法:(EC)No 689/2008
发布时间:2012-07-27
生效时间

目标

(a)为实施《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b)为促进在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以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潜在危害;
(c)以利其使用合乎环境要求。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适用于:
(a)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下的危险化学品:
(b)欧盟或某一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危险化学品;以及
(c)分类、包装和标签所涉范围下的所有出口化学品。

不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不适用于:
(a)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b)放射性物质和材料;
(c)废物;
(d)化学武器
(e)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f)动物饲料
(g)遗传改性有机体
(h)药品和兽药

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

所谓“事先知情同意”是指:对于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被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其国际运输不得在未经进日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为了确保其实施,又增加了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信息交流和出口国在发出货物之前应先发出出日通知的规定。

PIC程序涉及的化学品

(1)该法规规定的出口通知范围内的化学品,符合PIC通知的化学品和PIC程序下涉及的化学品被分别列于附件一种。
(2)附件一中的化学品按上述三类,分别列在附件的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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