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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节能政策和措施概况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一、日本能效管理机构

日本的能效管理机构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政府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

1.1政府机构

日本在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能效管理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01年小泉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把原来1府22省厅调整合并为1府12省,节能管理机构也由原来经济产业省(METI)属下的资源能源厅煤炭部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建立能源节约鼓励制度和政策。经济产业省下设的9个地方办公室,也负责监督各地方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另外,经济产业省下属还有2个节能专业机构,分别为日本节能中心(ECCJ)和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

日本经济联盟及其各个行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推动和协助政府建立鼓励工商企业积极采取节能措施的有关制度。日本紧紧抓住企业这个重点节能主体,通过能效标准与标识这个重要环节,通过节能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交通、建筑等各领域提高能源效率。

1.2专业技术机构

专业技术机构主要包括:

1、日本节能中心(ECCJ):日本政府于1978年将热能管理协会改制为日本节能中心,成为经济产业省管辖下的公益法人。国家节能中心下设7个分中心。

2、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日本政府在1980年建立了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作为新能源和节能资金的投资管理机构。NEDO下设3个地区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能源节约技术项目。

3、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IEEJ):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成立于1966年6月,旨在从国际经济整体角度针对能源领域开展研究活动,通过客观分析能源问题,提供作为政策制定依据的基础数据、信息和报告,以此促进日本能源供应和消费行业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

二、节能政策和法律

在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带来的能源供给不足的冲击以后,日本政府开始注重运用法律对相关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早期采取的是对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和利用分别予以规制的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能源专门法。与此同时,为保证能源专门法的实施,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此后,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调整和能源业的发展,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基础,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能源法律综合体系。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本能源立法形成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指导,《节约能源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能源专门法为中心内容,《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施行令》等相关专门法施行令为配套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2.1《能源政策基本法》

2002年6月14日,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共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国民的努力、相互协作、法制措施、能源供需报告、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能源知识的普及等内容。
《能源政策基本法》规定了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即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灵活应用市场机制。具体地讲,第一,通过降低对特定地区石油进口过度依赖、推进重要能源的开发、完善能源输送体制等措施,实现能源供给多源化,提高能源自给率,保障能源领域的安全。第二,通过开发新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防止温室效应并保护地区环境,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第三,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推行能源市场自由化,充分发挥企事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确保能源需求者的利益。

2.2《节约能源法》

1979年6月22日,日本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全称为《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并于1983、1993年、1998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多次进行修订。现行法律于2008年5月由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并于2009年4月实施。该法共计八章九十九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方针;第三章涉及工场的措施;第四章涉及运输的措施;第五章涉及建筑物的措施;第六章涉及机械器具的措施;第七章杂则;第八章罚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日本节能法主要覆盖四个领域:一是工场领域;二是运输领域;三是建筑领域;四是机械器具领域。

对于特定的机械器具,《节约能源法》规定了能效标准“领跑者”(Top Runner)制度。入选“领跑者”项目的机械器具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该机械器具得到广泛使用;②该机械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耗能很大;③该机械器具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对于入选“领跑者”项目的产品,按照各种机器与器具的分类,制定不低于现在市场上产品中最优秀商品的能效指标以及实施该能效标准的目标年度,要求企业按“领跑者”能效标准改善能效,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设备的能效水平,否则将受到劝告,甚至公布、命令和罚款等处罚。

2.3《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

1997年4月18日,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并于1999年、2001年、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分为总则、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分则和附则共四章十六条。

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具体规定了新能源的范围,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太阳热利用、温度差能源、废弃物发电、废弃物热利用、废弃物燃料制造、清洁能源汽车、天然气发电所获得的热量送热水供暖房冷气房等、燃料电池发电、动植物的有机物发电、动植物的有机物热利用、动植物的有机物燃料制造以及利用冰或雪为热源发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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