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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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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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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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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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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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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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发布防护用品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程序的修订建议
发布日期: 2021-09-06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鼓励公告机构快速处理防护用品相关 CE 标志申请,并考虑提供基于非协调标准的认证,使防护用品快地投放到欧盟市场,解决医护人员和急救人员无法获得合格的或足量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问题。2021年以来防护用品充足并且疫情趋于稳定,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9月1日发布关于新冠疫情背景下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程序的第2021/1433号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1. 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场监督机构应不再授权未按照(EU)2016/425号法规第19条的规定成功通过合格评估程序的PPE产品。2021年10月1日之后,市场监督机构根据委员会(EU)2020/403号建议第7或8点所述的机制授权的PPE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
2.市场监督机构可以授权未按照(EU)2017/745号法规第52条成功进行相关合格评估的医疗器械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但必须遵循(EU)2017/745号法规第59条规定的合格评估程序的减损程序(Derogation,指新法律全部或部分替代旧法律)。
3.个人防护设备或医疗设备,如果已经由市场监督机构根据委员会建议(EU)2020/403第7或8点描述的机制授予授权,只能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供应。作为例外,任何此类个人防护装备或医疗设备,如果是现有库存的一部分,供医护人员、第一反应者和其他参与遏制病毒和避免其进一步传播的人员使用,可以在这些库存完全用完之前提供,但不得晚于2022年7月31日。
4.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应继续优先关注对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风险的不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设备或医疗设备。从2022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机构应确保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PPE或医疗设备都能按照(EU)2016/425号法规第19条或(EU)2017/745号法规第52条顺利通过相关的合格评估程序,并带有CE标志。根据(EU)2016/425号法规第17条或(EU)2017/745号法规第20条,除非对于医疗设备,成员国根据(EU)2017/745号法规第59条授权了对合格评估程序的具体减损。
5.市场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他们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PPE产品或医疗设备的所有情况。对于个人防护设备,应通过市场监督信息和通信系统(ICSMS)进行。如果发现产品不安全,并对此类产品采取了不能充分保护的措施,市场监督局应在危险非食品产品快速预警系统(安全门/RAPEX)中进行通报。
6.每当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设备产品或医疗设备,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EU)2016/425号法规第六章或(EU)2017/745号法规第七章规定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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