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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双酚A的限制性措施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2011年4月,中国卫生部针对《关于征求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公告意见的函》向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开展公众评议,计划从2011年6月1日起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生产和进口;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食品容器。
    国家标准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规定,在涂料、塑料以及黏合剂中双酚A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6 mg/kg。
    台湾地区,双酚A被提议列入《已公布的有毒化学物质目录》第4级。
    2010年,台湾卫生部拟定了市售塑胶容器的双酚A溶出限量标准,并对《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进行了正式增订。在增订条文中明确规定了PC材质(奶瓶除外)以水或4%醋酸为溶剂的溶出限量为不高于0.6 ppm、聚苯醚砜(PES)材质奶瓶和聚苯砜材质奶瓶以水或4%醋酸为溶剂的双酚A的溶出限量为不高于30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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