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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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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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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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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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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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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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药物残留限量的管理
发布日期: 2020-06-19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欧盟十分重视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对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欧盟都分别制定了各种指令,而且根据科技的进步和安全评估的深入,频繁的对现有指令和标准进行修改和增补。除欧盟有统一的规定外,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还制订了一些补充规定。
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植物保护用品来看,欧盟早在1991年7月颁布了91/414/EEC法令,该法令以人畜和环境安全为由,对欧洲市场上使用和销售的近千种农药有效成分逐步进行重新评估,由欧盟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各成员国使用的农药品种。
2002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76/2002号法规,宣布从2003年7月25日前在欧盟各成员国停止使用和销售320种有效成分,最终使用期不超过2003年12月30日。其中包括目前我国仍旧有登记使用的农药品种。欧盟从1991年正式发布91/414/EEC法令以来的10余年中,相继撤消了约500多种农药有效成分的登记,约占目前欧盟市场上使用的有效成分的一半。
为配合对农药有效成分使用的禁令,欧盟于2003年3月14日又发布了2003/0052(COD)文件,这是一部欧盟关于植物和动物源食品中农药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MRLs)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它对MRLs的定义、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对MRLs的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对MRLs制定、农药的使用授权、临时MRLs的设置、出口允许标准的设置、MRLs数据库的建立、官方监督、处罚、协调等程序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对在欧盟已被撤消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或者出口国被允许使用而在欧盟未设置MRLs标准,或者对安全性尚未充分明确的有效成分,原则上以0.01mg/kg(最低检测限量,LOD)作为限量标准。
欧盟委员会认为这样的MRLs设置对消费者具有较好的保护性。
欧盟是世界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最严格的地区之一。欧盟允许在科学基础上建立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以确保包括婴幼儿在内的消费群体的安全,同时还要求欧盟和成员国共同承担相关责任。欧盟制定农药MRL标准的主要依据是:1)通过严格的残留试验确定一种农药在特定的使用条件(良好农业规范)下处理某一农作物后该农药的残留动态;2)根据适当的消费模式,评估欧洲人群、各民族人群及各种敏感人群(如婴儿)在正常的和不良的条件下的每日残留摄入量;3)根据该农药的毒理学试验资料,确定一个“日允许摄入量”(ADI值),通常,这包括确定在一生(慢性)的持续摄入期内不产生不利影响的最高剂量,然后再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4)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评估计算出的消费者从各种日常食品中的日摄入量低于根据上述第三条计算出的日允许摄入量,那么根据上述第一条得到的残留水平则被确认为MRL标准。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计算得到的残留摄入量高于日允许摄入量,那么上述第一条中原定的使用条件需要进行修正,以降低日常食品中的残留水平。如果使用条件无法作出适当的修正,那就不能允许该农药在这种作物上使用,该农药的检测限即被设定为MRL标准。
欧盟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通过的农药MRL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是:通常先为每种农药指定一个成员国来起草制定MRL标准的报告,基于可以获得的各种资料,起草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或修正的农药MRL标准的建议。这个建议先在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的一个工作组内进行广泛的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在植欧洲食品安全局进行讨论(一般持续4个月左右),对该项MRL建议的科学依据(特别是在饮食摄入或消费者接触方面)的可靠性作出评价。在欧洲食品安全局作出一个肯定的意见后,欧盟委员会将指示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起草指令并经欧盟委员会原则通过后,再在WTO程序中进行讨论(约2个月),然后在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中进行正式投票,最后由欧盟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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