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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药物残留限量的管理

发布日期: 2020-06-19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欧盟十分重视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对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欧盟都分别制定了各种指令,而且根据科技的进步和安全评估的深入,频繁的对现有指令和标准进行修改和增补。除欧盟有统一的规定外,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还制订了一些补充规定。

    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植物保护用品来看,欧盟早在1991年7月颁布了91/414/EEC法令,该法令以人畜和环境安全为由,对欧洲市场上使用和销售的近千种农药有效成分逐步进行重新评估,由欧盟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各成员国使用的农药品种。

    2002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76/2002号法规,宣布从2003年7月25日前在欧盟各成员国停止使用和销售320种有效成分,最终使用期不超过2003年12月30日。其中包括目前我国仍旧有登记使用的农药品种。欧盟从1991年正式发布91/414/EEC法令以来的10余年中,相继撤消了约500多种农药有效成分的登记,约占目前欧盟市场上使用的有效成分的一半。

    为配合对农药有效成分使用的禁令,欧盟于2003年3月14日又发布了2003/0052(COD)文件,这是一部欧盟关于植物和动物源食品中农药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MRLs)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它对MRLs的定义、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对MRLs的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对MRLs制定、农药的使用授权、临时MRLs的设置、出口允许标准的设置、MRLs数据库的建立、官方监督、处罚、协调等程序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对在欧盟已被撤消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或者出口国被允许使用而在欧盟未设置MRLs标准,或者对安全性尚未充分明确的有效成分,原则上以0.01mg/kg(最低检测限量,LOD)作为限量标准。

欧盟委员会认为这样的MRLs设置对消费者具有较好的保护性。

    欧盟是世界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最严格的地区之一。欧盟允许在科学基础上建立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以确保包括婴幼儿在内的消费群体的安全,同时还要求欧盟和成员国共同承担相关责任。欧盟制定农药MRL标准的主要依据是:1)通过严格的残留试验确定一种农药在特定的使用条件(良好农业规范)下处理某一农作物后该农药的残留动态;2)根据适当的消费模式,评估欧洲人群、各民族人群及各种敏感人群(如婴儿)在正常的和不良的条件下的每日残留摄入量;3)根据该农药的毒理学试验资料,确定一个“日允许摄入量”(ADI值),通常,这包括确定在一生(慢性)的持续摄入期内不产生不利影响的最高剂量,然后再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4)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评估计算出的消费者从各种日常食品中的日摄入量低于根据上述第三条计算出的日允许摄入量,那么根据上述第一条得到的残留水平则被确认为MRL标准。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计算得到的残留摄入量高于日允许摄入量,那么上述第一条中原定的使用条件需要进行修正,以降低日常食品中的残留水平。如果使用条件无法作出适当的修正,那就不能允许该农药在这种作物上使用,该农药的检测限即被设定为MRL标准。

   欧盟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通过的农药MRL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是:通常先为每种农药指定一个成员国来起草制定MRL标准的报告,基于可以获得的各种资料,起草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或修正的农药MRL标准的建议。这个建议先在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的一个工作组内进行广泛的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在植欧洲食品安全局进行讨论(一般持续4个月左右),对该项MRL建议的科学依据(特别是在饮食摄入或消费者接触方面)的可靠性作出评价。在欧洲食品安全局作出一个肯定的意见后,欧盟委员会将指示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起草指令并经欧盟委员会原则通过后,再在WTO程序中进行讨论(约2个月),然后在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中进行正式投票,最后由欧盟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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