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EC)No.1881/2006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大 中 小 ]
欧盟委员会(EC)No.1881/2006指令 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2006年12月19日
欧共体委员会
基于欧共体建立的基础条约,
基于关于食品污染物操作的1993年2月8日欧盟理事会法规(EEC)315/93,尤其是其中的条款2,
鉴于:
(1)发布于2001年3月8日的欧盟法规(EC)466/2001 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大限量已经多次修订。
考虑到食品法典中新的信息和发展,有必要对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进行再一次修订。同时,对文本进行适当的修改。指令(EC)466/2001被替代。
(2)本指令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将污染物控制在毒理学可接受范围内。
(3)考虑到各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差异以及可能造成恶性竞争风险,在服从比例原则的时候需要对一些污染物制订公共措施,以确保市场和谐。
(4)对于最大限量,应该有严格的标准,在遵从农业、渔业和制造业标准生产规程,同时考虑食品消费中存在的风险的情况下,就能够达到这些标准。如果污染物是遗传毒性致癌物,或者总人群或脆弱人群的接触量已经接近或超出容许摄入量,最大限量就必须设置为一个尽可能低的量(ALARA)。这样的规则就确保食品业经营者要采取措施防止或尽可能降低污染,以保护公共健康。此外,需要建立最低的最大限量,对婴儿和儿童这个易受损人群的卫生防护,这就需要通过对婴儿和儿童食品制造中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筛选。原材料的严格筛选同样适用于一些特殊的粮食,比如人类直接食用的麦麸。对于经过浓缩或稀释以及复合加工过程的食品,如果没有发布特定的公共最大限量水平,食品业经营者应提供浓度和稀释因子,同时要提供适当的实验数据为这些浓度和稀释因子提供依据。
(5)为对公共健康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旦某一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最大限量,就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同时也不可以和其他食品混合或是作为其他食品的原料。
(6)由于已经确定分拣或是一些其他的物理方法可以降低花生,坚果,干果和玉米中黄曲霉素的含量。为将其对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可以允许非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配料的这些产品中黄曲霉素含量稍高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使用上述方法可以将黄曲霉毒素含量降低至最大限量以下的花生,坚果,干果和玉米,当这类产品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配料时,在制订其黄曲霉素的最大限量时应当在考虑上述方法对黄曲霉毒素含量的降低,进行调整。
(7)为确保特定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能够有效执行,应当使用适当的食品标签。
(8)由于一些成员国的气候条件,难以确保新鲜莴苣和新鲜菠菜中污染物不超过最大限量。这些成员国应允许暂时性的授权种植并在国内销售硝酸盐含量超过最大限量的新鲜莴苣和新鲜菠菜。这些国家经授权的莴苣和菠菜种植者应通过推荐的农业实践,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应用农业标准生产规程。
(9)波罗的海区域的一些鱼类可能含有较高水平的二噁英或是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波罗的海区域的大部分鱼类都不符合最大限量标准,因此不能供使用,但有特征表明在波罗的海地区,不食用本地产的鱼类对健康有负面的影响。
(10)瑞典和芬兰另有一套机制,可以确保消费者了解对于易受损人群的波罗的海地区鱼类的推荐食用限量,从而避免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因此,可以适量在芬兰和瑞典的市场上供应波罗的海地区固定鱼种,并可以销售比本法规规定的二噁英以及多氯联苯含量高的鱼。这一措施必须保证不符合最大限量的鱼和鱼产品不得在其他国家销售。芬兰和瑞典应每年向欧委会报告对波罗的海区域鱼类二噁英和多氯联苯含量监测的结果,以及降低波罗的海区域的二噁英和多氯联苯对人类污染的方法。
(11)为保证最大限量能公平的实施,需要由各国的权威机构商讨并提出一致的采样及分析方法。此外更重要的是分析结果需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报告模式。法规中关于采样和分析方法的特别说明将对报告和计算方法制订统一的规则。
(12)对于特定的污染物,各成员国以及参与的机构应进行监测并报告污染物浓度,并进一步报告相关的预防措施,以便欧委会可以对修改现有措施或适用附加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13)所有被欧共体采用的最大限量都应进行复评,以适应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以及农业,渔业和食品制造业标准生产规程的改进。
(14)由于麦麸和胚芽可以出售供人们直接食用,因此需对此类商品中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和玉米赤霉烯酮含量制订最大限量。
(15)欧共体已采用食品法典最新发布的鱼类中铅含量的最大限量,因此,需对现有的鱼类中铅含量的最大限量进行相应的修改。
(16)规定了适用于动物源食品的特殊卫生规范的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法规(EC)NO 853/2004对动物源性食品作出了定义,因此,根据法规中的定义,应对一些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案例做出赔偿。
(17)对于欧共体可以合法使用但不适用于食品的污染物在制订出其最大限量之前应提出临时性的最大限量。
(18)目前,蔬菜是人类摄入硝酸盐的主要途径。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在其1995年9月22日发布的建议中表示,硝酸盐的总摄入量最好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的3.65mg/kg体重(bw)。同时还应为降低食物和水中的硝酸盐含量做出持续的努力。
(19)由于天气情况对一些蔬菜例如莴苣和菠菜中的硝酸盐含量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硝酸盐的最大限量应根据不同的季节确定不同的值。
(20)对于黄曲霉毒素,食品科学委员会在其1994年9月23日发布的建议中说明黄曲霉毒素是一种遗传毒性致癌物。基于食品科学委员会的建议,应当对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总含量(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含量总和)作出限定,同时由于黄曲霉毒素B1是目前公认的毒性最强的物质,还要对黄曲霉毒素B1含量作出单独的限定。对于婴幼儿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M1,由于分析技术的进步,应降低其最大限量。
(21)对于赭曲毒素A(OTA)食品科学委员会在1998年9月17日采纳了一条科学的建议。对于欧洲人每日OTA摄入量的评估已经成为了由欧委会协助,各成员国共同协助科学解决食品相关问题(SCOOP)的1993年2月25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3/5/EEC的主要架构。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受到欧委会的委托,在2006年4月4日采纳了一条最新的关于食品中赭曲毒素A的建议,根据最新的科学信息制定出每周可容许摄入量为120ng/kg 体重。
(22)基于以上建议,应对谷物、谷物产品、干燥后的藤本植物果实、烤制咖啡、葡萄酒、葡萄汁以及婴幼儿食品制定最大限量,因为这些食物是使人们特别是易受损消费群体比如儿童接触到OTA的主要途径。
(23)制定如果干,藤本植物果实干制品,可可和可可产品,香料,肉制品,生咖啡,啤酒和干草等食品的OTA最大限量的适宜性,以及对现有最大限量尤其是藤本植物果实干制品和葡萄汁中OTA最大限量的重新评估应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最新科学建议进行调整。
(24)食品科学委员会经2008年3月8日的会议研究决定将展青霉素的临时每日最大容许摄入量(PMTDI)定为0.4 μg/kg bw。
(25)在2001年,欧盟理事会指令93/5/EEC架构中的SCOOP任务“欧盟各成员国人民饮食摄入展青霉素量的评估”已经完成。
(26)根据评估的结果,并考虑每日最大容许摄入量,应对一些食品制定展青霉素的最大限量,以保护消费者不会受到不可耐受的污染。这一最大限量应进行重复评估,并且如果需要,应根据最新的科技进步以及关于防止和降低苹果汁及含有苹果汁成分的其它饮料中展青霉素污染的2003年8月11日欧委会建议 2003/598/EC的落实,适当降低最大限量。
(27)对于镰孢霉属毒素,食品科学委员会采纳了多条建议,在1999年12月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进行评估,并制定出每日可耐受摄入量(TDI)为1μg/kg bw,2000年6月对玉米赤霉烯酮进行评估,并制定出临时性TDI为0.2μg/kg bw,2000年10月(2003年4月更新)对烟曲霉毒素进行评估,并确定TDI为2μg/kg bw,2000年10月对雪腐镰刀菌烯醇进行评估,并确定临时性TDI为0.7μg/kg bw,2001年5月对T—2和HT—2毒素进行评估,并确定的综合临时性TDI为0.06μg/kg bw,2002年2月对单端孢霉烯族毒素类进行评估,并确定临时性TDI为0.06μg/kg bw。
(28)欧盟理事会指令93/5/EEC架构中的SCOOP任务“食品中镰孢霉属毒素存在的数据采集以及欧洲成员国人民饮食摄入镰孢霉属毒素量的评估”已于2003年9月完成。
(29)基于科学研究以及饮食摄入量的研究,应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和烟曲霉毒素制定最大限量。通过对最新的收获物进行监督控制,我们发现玉米和玉米产品可能被烟曲霉毒素大量污染,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些不可耐受的高污染的玉米及其制品进入食物链。
(30)评估表明,T—2和HT—2毒素的存在应该引起公共卫生的关注。因此,必须优先对谷物食品中尤其是燕麦和燕麦产品中T—2和TH—2毒素进行研究,搜集更多已有的相关数据,并开发灵敏可靠的检验方法。
(31)对于一起出现的3—乙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5—乙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以及烟曲霉毒素B3,不需要制订专门的措施。因为对于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和烟曲霉毒素B1、B2的措施已经可以保证人们免受过量3—乙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5—乙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以及烟曲霉毒素B3的侵害。这个对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伴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出现的雪腐镰刀菌烯醇也同样适用。而且,评估认为人们对于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摄入量是远低于t—TDI的。对于上述SCOOP—任务中提到的其他单端孢霉烯族毒素类,例如3—乙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5—乙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镰刀菌酮—X、T2—triol、蛇形菌素、新茄病镰刀菌烯醇、monoacetoxyscirpenol 和verrucol,目前有限的相关信息表明这些毒素很少会产生,而且含量通常都非常低。
(32)种植过程中的天气状况,尤其是开花时期的天气对镰刀菌毒素的含量有很大的影响。然而,农业标准生产规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镰刀菌属真菌的污染降至最低。关于预防降低谷物及其制品中镰孢菌属毒素的2006年8月17日委员会建议2006/583/EC中包含了一些降低谷物中镰孢菌属毒素污染(玉米赤霉烯酮、烟曲霉毒素和单端孢霉烯族毒素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随着国家实用标准的发展,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33)镰孢霉属毒素的最大限量应适用于供应初加工市场上的未经加工的谷物。清洗拣选以及干燥过程都不在初加工范围内,因为这些过程都没有对谷仁进行物理处理。打磨可以认为是第一步加工。
(34)由于未加工谷物中的镰孢霉属毒素含量可能因为清洗而降低,或经其他加工过程后发生改变,应对最终消费的产品以及主要成分由谷物加工而得到的食物设定最大限量,制定强制实施的法规以确保公共卫生。
(35)在玉米中,并不是所有种类的镰孢霉属毒素都存在,仅玉米赤霉烯酮和烟曲霉毒素B1和B2有清晰的记载。因此可以给谷物经营者一定的时间对这种真菌毒素的来源和鉴别方法进行研究,以确保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防止这些毒素的存在。如果在最大限量发布之前不再有镰孢霉属毒素事件发生,那么基于最新镰孢霉属毒素发生事件的有效数据而制定的最大限量将在2007年发布。
(36)由于稻米中镰孢霉属毒素的低污染水平,目前没有对稻米及其制品制定最大限量的计划。
(37)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烟曲霉毒素B1和B2最大限量的综述以及谷物及谷物制品中T—2和HT—2毒素的最大限量应于2008年7月1日开始使用,并且参考食品中这类毒素的科学发展和知识进步进行更新。
(38)对于铅,食品科学委员会于1992年6月19日采用了WHO于1986年提出的建议,将临时每周最大摄入量(PTWI)设为25μg/kg。食品科学委员会在其建议中认为食品中的平均铅含量对人体健康没有直接影响。
(39)2004年指令93/5/EEC架构中的SCOOP任务3.2.11“欧盟成员国人民日常饮食摄入砷、镉、铅、汞量的评估”已经于2004年完成。根据评估和食品科学委员会发布的建议,我们认为采取一定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铅的含量是非常必要的。
(40)对于镉,食品科学委员会在1995年6月2日建议PTWI值为7μg/kg bw,同时建议尽力减少日常饮食摄入镉的含量,因为这是人们接触镉的主要来源。SCOOP任务3.2.11中进行了一个对日常饮食摄入镉含量的评估。综合考虑评估的结果以及食品科学委员会的建议,应该尽可能的降低食品中镉的含量。
(41)对于汞,欧洲食品安全局在2004年2月24日采纳了一条关于食品中汞和甲基汞含量的建议,将每周最大摄入量暂定为1.6μg/kg bw。甲基汞形式的汞一般占鱼和海产品中汞含量的90%以上,因而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考虑到SCOOP任务3.2.11的评估结果,欧洲食品安全局认为对于除鱼类和海产品之外的其他食物,可以降低对其甲基汞的关注,在其他食品中汞一般不以甲基汞的形式存在,因此对人类的危害也相对较低。
(42)除了设定最大限量之外,针对消费者的通告也是一种保护易感人群远离甲基汞的合适的途径。出于这一目的,对于鱼类和水产品中的甲基汞含量作出标示信息已经在欧委会的卫生与消费者保护综合委员会网站上实现。一些成员国也就这一内容对他们的国民发出了通告。
(43)对于无机的锡,食品科学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2日发布一项调查结果,当罐头饮料中的无机锡达到150mg/kg,其他罐头食品中达到250mg/kg时就会对一些人产生胃刺激。
(44)为保证公共卫生免受威胁,有必要对罐头食品和饮料中的无机锡制定最大限量。现在需要收集婴幼儿对于食品中无机锡的敏感度数据,才可以制定出可以保护易感人群的预防底限,并发布更低的最大限量。
(45)对于3—一氯苯乙烯—1,2—二醇(3—MCPD),食品科学委员会于2001年5月30日采纳了一条关于食品中3—MCPD的科学建议,并更正了其1994年12月16日建议,同时在新的科学发现的基础上发布了3—MCPD新的每日耐受摄入量(TDI)为2μg/kg bw。
(46)指令93/5/EEC架构中的SCOOP任务“食品中3—MCPD以及相关物质的含量的数据采集和整理”已经于2004年6月完成。3—MCPD的主要摄入来源是酱油以及相关的酱油制品。一些食用量较大的其他食品,比如面包和面条,也是一重要来源,这是因为这些食物的消费量大,而不是食品中3—MCPD的含量高。
(47)相应的,对于水解植物蛋白(HVP)和酱油中3—MCPD的最大限量,在制定时应考虑这些食品的消费量带来的风险。成员国应对其他食品中是否含有3—MCPD进行调查,以便考虑是否需要对其他的食品制定最大限量。
(48)对于二噁英和多氯联苯,食品科学委员会于2001年5月30日采纳了一条关于食品中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的建议,并且更正了其2000年11月22日的建议,将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的每周最大耐受量(TWI)定为14pg世界卫生组织毒素当量(WHO—TEQ)/kg bw。
(49)本法规中的二噁英覆盖了75种多氯的二苯并—p—二噁英类(PCDD)同系物以及135种多氯二苯呋喃类(PCDF)同系物,这其中的17种有毒理学危害。多氯联苯(PCBs)是一类由209种不同的异构体组成的化合物,其中根据它们的毒理学性质不同可以分为2类:12种和二噁英具有相似毒理学性质的异构体因此称为与二噁英相似的多氯联苯。其他的几种多氯联苯与二噁英的毒理学性质不同,而具备独特的毒理学性质。
(50)每一种结构的二噁英和与二噁英相似的多氯联苯都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为了将这些异构体的总的毒性表示出来,我们引用了毒性当量因数(TEFs)这一概念,使得风险评估和调控更易于进行。这就意味着对于所有具有毒性的二噁英和与二噁英相似的多氯联苯类的化合物,其分析结果都将以一个我们称为TCDD毒性当量(TEQ)的可计算单位形式表达出来。
(51)SCOOP—任务“欧盟各成员国民众日常饮食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的摄入量评估”中的接触量评估已于2000年6月完成,评估结果显示,相当数量的欧共体民众的日常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的摄入量超过TWI值。
(52)以毒理学角度来看,任何限量的制定都应该可以针对二噁英和多氯联苯这两种物质,而2001年制定的欧共体最大限量仅针对了二噁英,而对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没有作出规定,只是给出了当时非常有限的与二噁英相似多氯联苯导致疾病的一些资料。而2001年之后,我们得到了更多与二噁英相似多氯联苯的资料和数据,因此,根据毒理学的观点,我们于2006年制定了二噁英和与二噁英相似多氯联苯总量的最大限量。为了确保平稳的过渡,除了总量的最大限量之外,二噁英的最大限量仍可在过渡期内使用。在过渡期内,食品必须符合二噁英含量不超过最大限量,同时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总量也不超过最到限量。直到2008年12月31日,将考虑免除二噁英的单项最大限量。
(53)为了促进有效降低二噁英和与二噁英相似的多氯联苯在食品和饲料中的含量,关于降低饲料和食品中二噁英、呋喃类化合物和多氯联苯的2006年2月6日欧委会建议2006/88/EC设定了实际使用限量。这一实际使用限量是帮助权威专家和经营者锁定污染案例的工具,用来对污染源进行鉴别,并且设法降低或排除污染。由于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具有不同的来源,因此这一世界使用限量也针对二噁英和与之类似多氯联苯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值。这一做法也确实有效降低了食品和饲料中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的含量,因此,在一个确定的时期内,应对适用的最大限量进行重新评定,并致力于设定更低的限量。因此,考虑在2008年12月31日大幅降低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总量的最大限量。
(54)经营者应当致力于提高他们降低海洋生物油中呋喃类化合物、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含量的能力。2008年12月31将要发布的大幅度降低的限量应当根据最有效的污染驱除过程的技术能力来确定。
(55)2008年12月31日将要发布的其它食品的最大限量,按照通过2005、2006和2007年对婴幼儿食品中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的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将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婴幼儿食品中二噁英和与之类似的多氯联苯的特殊低限量的需求上。
(56)对于多环芳烃,食品科学委员会在其2002年12月4日的建议中认为大多数多环芳烃(PAH)是遗传性致癌物质。FAO/WHO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在2005年进行了一项对PAHs的风险评估,同时以PAHs既具有遗传毒性又有致癌性为前提,对PAH的曝光极限(MOE)进行了评估。
(57)根据食品科学委员会的评定,苯并芘一般作为食品中有致癌性PAH存在并作用的标记,包括苯(a)蒽、苯(b)荧蒽、苯(j)荧蒽、苯(k)荧蒽、苯(g,h,i)苝、草屈、环戊烷(c,d)芘、二苯(a,h)蒽、二苯(a,e)芘、二苯(a,h)芘、二苯(a,i)芘、二苯(a,l)芘、茚并(1,2,3—cd)芘、5—甲基草屈。对于食品中PAH类各化合物的相对比例的进一步分析对于将来进行是否维持苯并芘作为标记物的复评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根据JECFA的建议,应对苯(c)芴进行分析。
(58)PAH通常在烟熏、加热和干燥处理这类可以让燃烧产物直接接触食品的过程中污染食物。此外,环境的污染也可以造成PAH的污染,尤其是对鱼和水产品造成污染。
(59)指令93/5/EEC架构中的SCOOP特殊任务“搜集食品中PAH出现的相关数据”于2004年完成。在干果、橄榄油、熏鱼、葡萄籽油、烟熏肉类、新鲜软体动物,香料/调味料和辛辣调味品中发现PAH的含量比较高。
(60)为了保证公众健康,需要对含有脂肪、油脂以及经过烟熏、干燥等一系列可能造成污染的加工过程的食品中苯并芘的含量设定最大限量。对于由于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大量污染的食品尤其是鱼类和水产品设定最大限量也是需要的,例如由于航运带来海面浮油造成的污染。
(61)在一些食品中,比如干果和食品添加剂,也发现有苯并芘的存在。但是现有数据不能确定其中的含量。进一步的研究将查清这些食品中的具体含量。同时需要制定食品相关原料中苯并芘含量的最大限量,例如食品添加剂中使用的油脂和脂肪。
(62)PAH的最大限量以及制定可可脂中PAH最大残留限量的可行性将在2007年4月1日重新评定,届时,将考虑到与苯并芘相关的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食品中其他致癌性PAH的存在。
(63)法规中的措施与食物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
兹通过本法规:
第1条 一般惯例
1、如果食品被附录中所述污染物污染,且超过附录中的限量,那么这些食品将不能进入市场。
2、附录中的最大限量如无特别说明,一般适用于食品的可食用部分。
第2条 干燥、稀释、加工后以及复合食品
1、对于干燥,稀释,加工后食品以及由多种成分组成的食品,如使用附录中的最大限量,应考虑如下因素:
(a)在干燥或是稀释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的改变;
(b)在加工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的改变;
(c)产品中各种成分的相对比例;
(d)定量分析的限量
2、在执法当局执行官方控制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供并证明干燥、稀释、加工以及混合操作过程中或着是干燥、稀释、加工,以及符合后食品中的比浓度或是稀释因子。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比浓度或是稀释因子数据,或是执法当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数据有所置疑,那么执法当局应根据现有信息,以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健康为目的确定一个稀释因子。
3、段落1、2的叙述仅适用于没有颁布欧共体最大限量的干燥、稀释、加工后食品以及复合食品。
4、如果欧共体没有颁布供婴幼儿使用的特殊最大限量,那么各成员国可以自己颁布更严格的限量。
第3条 使用,混合以及解毒的禁止
(a)不符合附录中最大限量的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配料使用。
(b)符合附录中最大限量的食品不得与超过最大限量的食品混合。
(c)经拣选或其他物理过程降低污染物含量的食品不得与作为食品配料或是直接供消费的食品进行混合。
(d)被附录中第二部分所列污染物(真菌毒素)污染的食品,不得故意使用化学方法去除毒素。
第4条 花生、坚果、干果和玉米的特别规定
不符合附录2.1.3、2.1.5和2.1.6中规定的黄曲霉素最大限量的花生、坚果、干果和玉米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在市场出售:
(a)不作为直接食用,也不作为食品的一个配料;
(b)符合附录2.1.1、2.1.2、2.1.4和2.1.7中的最大限量;
(c)经过一系列处理,包括拣选或其他物理处理,处理后符合附录中2.1.3、2.1.5和2.1.6的最大限量,同时处理过程不带来其他有害残留;
(d)明确标示出该食品的用途,同时贴有“产品在供人们使用或作为食品配料前已经过拣选等其他物理方法降低黄曲霉素污染”的标记。这一标记应包括在每一个独立包装、盒子上的标签中,或是始终伴随的原始文件中。委托检验/批次的识别码也应始终在承运货物的每个独立包装袋,包装盒上以及始终伴随的原始文件上标出
第5条 对于花生,及衍生产品以及谷物的特别规定
在产品的每个独立包装袋,包装盒或是始终伴随的原始文件的标签上必须清楚注明预期的使用方法。这一始终伴随的文件必须有条形码的形式与承运货物相联系,出现在承运货物的每一个独立包装袋,包装盒上。此外,承运货物收货人的商业活动必须与始终伴随文件上标注的预期使用方法一致。
如果标签上没有明确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不是供人类直接食用,那么进入市场的所有花生及衍生产品以及谷物必须符合附录中2.1.3和2.1.6中的最大限量。
第6条 对于莴苣的特别规定
除非莴苣带有覆盖种植(防护莴苣)的标签,否则都按照附录中露天生长莴苣的最大限量执行。
第7条 临时性例外
1、比利时、爱尔兰、荷兰和英国对于第1条享有例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以在其本国市场种植和销售硝酸盐含量超过附录中1.1规定最大限量的供食用的新鲜菠菜
2、爱尔兰和英国对于第1条享有例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以全年在其本国种植并销售硝酸盐含量超过附录中1.3规定最大限量的供食用的新鲜莴苣。
3、法国对于第1条享有例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在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本国市场种植和销售硝酸盐含量超过附录中1.3规定最大限量的供食用的新鲜莴苣。
4、芬兰和瑞典对于第1条享有例外,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在本国市场销售二噁英含量或是二噁英和多氯联苯总量超过附录中5.3规定最大限量的产自波罗的海区域的以下鱼类:三文鱼(大西洋鲑鱼)、青鱼(鲱属青鳞鱼)、河鳗(七鳃鳗属)、鳟鱼(亚东鲑属)、char(红点鲑)以及欧白鲑鱼籽(白鲑束北梭鱼),同时采用一个系统,确保每一位消费者完全了解对于波罗的海区域鱼类的日常饮食推荐量,从而对此区域的鱼类的消费量进行限制,避免对健康造成危害。每年的3月31日,芬兰和瑞典都将把前一年对波罗的海地区鱼类中二噁英和PCBs的监测结果向欧盟委员会进行汇报,同时提出降低人类因食用波罗的海地区的鱼类而受到二噁英和PCBs污染的措施。
芬兰和瑞典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没有达到附录中5.3要求的鱼类和水产品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
第8条 抽样与分析
官方对附录中最大限量的监控的抽样和分析应当按照欧委会法规(EC)No 1882/2006、No 401/2006、No 1883/2006以及欧委会指令2001/22/EC、2004/16/EC和2005/10/EC执行。
第9条 监测与报告
1、各成员国应对硝酸盐含量可能较高的蔬菜进行监测,尤其是绿叶蔬菜,并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监测结果向欧委会报告。欧委会将把这些结果汇总并对各成员国公开。
2、各成员国以及对此感兴趣的机构可以每年向欧委会报告其对赭曲毒素a、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烟曲霉毒素B1和B2、T—2以及HT—2毒素的研究成果,包括这类毒素出现的相关资料,以及避免污染的防护措施。欧委会将把这些结果汇总并对各成员国公开。
3、根据欧委会决议2006/504/EC、欧委会建议2006/794/EC以及欧委会建议2005/108/EC,各成员国应向欧委会报告在黄曲霉素、二噁英、与二噁英类似的多氯联苯、不与二噁英类似的多氯联苯以及多环芳烃上的发现。根据欧委会建议2007/196/EC和欧委会建议2007/331/EC各成员国应向欧洲食品安全局报告在丙烯酰胺和呋喃类药物上的发现。
第10条 废止
法规(EC)No 466/2001 就此作废。
以已作废法规作为参考的,应替换为以本法规作为参考。
第11条 过渡措施
在下面所述(a)到(d)中的日期之前已进入市场的产品,可不执行本法规:
(a)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附录中2.4.1,2.4.2,2.4.4,2.4.5,2.4.6,2.4.7,2.5.1,2.5.3,2.5.5 以及 2.5.7所阐述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和玉米赤霉烯酮的最大限量;
(b)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附录中2.4.3,2.4.8,2.4.9,2.5.2,2.5.4,2.5.6,2.5.8,2.5.9 以及 2.5.10所阐述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和玉米赤霉烯酮的最大限量;
(c)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录2.6中所阐述的烟曲霉毒素B1和B2的最大限量。
(d)2006年11月4日起,执行附录中第5部分规定的二噁英和与二噁英类似的多氯联苯总量的最大限量。
市场上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12条 生效日期
本法规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发布20天后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法规完整并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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