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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产品安全体系概况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根据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澳大利亚现已建立了一个全国产品安全体系。

澳大利亚政府能够:

——签发安全警告通知;

——暂时或永久查禁产品;

——制定强制性安全标准;

——签发强制性召回通知,要求企业召回产品。

制定信息标准,要求在消费者购买前或购买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特定信息。

全国产品安全体系覆盖意图用于或可能用于个人、国内或家庭用途的消费品。该体系还覆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包括:消费品的安装、维护、修理、清洁、组装或交付。最重要的是,供应商应负责保证其产品的安全。

澳大利亚通过以下方式来保证市场上产品的安全性:强制性标准、自愿性标准、禁令、安全警告通知、召回、强制报告、产品测试、消费者保障、强制性标准和禁令、过渡性禁令。

1.强制性标准

如有必要防止或降低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则应制定强制性标准。受强制性标准约束的消费品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必须达到特定的安全标准方可在澳大利亚销售。

消费品的强制性标准可规定:产品的制造方式、产品组分、产品的使用方法、产品需通过的测试、产品是否应附带任何警告、说明或信息。与产品相关的服务的强制性标准可规定:服务的提供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的技能或资格、所使用的材料、这些材料必须通过的测试。

一些消费品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受强制性信息标准的约束,要求随产品一起提供特定的信息。例如:信息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的成份标识和服装与织物产品的洗涤护理标识。 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上列出了所有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信息标准

2.自愿性标准

澳大利亚制定了很多自愿性标准。标准是已发布的文档,其中规定了一些规格和程序,以确保产品、服务和体系安全、可靠并得到一贯执行。

在很多情况下,当一个政府决定制定一个强制性标准时,已经存在一个自愿性标准。如果专家已经找到解决安全问题的方法,就通常会存在自愿性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澳大利亚政府可能会使该自愿性标准全部或部分成为强制性标准。

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间有两个关键性的差别:在澳大利亚供应未达到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的产品是合法的,而强制性标准是法律,供应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导致罚款和其他后果。

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可能针对一些与安全无关的问题,而强制性标准只针对基本的安全措施。

如需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的副本,见澳大利亚标准国际全球公司(SAI Global)。

3.禁令

如果有证据显示存在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严重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的风险,则可以对消费品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实施禁令。禁令可以是过渡性(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对某种消费品实施禁令后,从事以下贸易或商业的任何人均触犯法律:供应该消费品、主动提出供应该消费品、制造该消费品、拥有该消费品、控制该消费品。对某种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实施禁令后,从事贸易或商业的任何人供应或提出供应该服务均触犯法律。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上列出了所有禁令

4.安全警告通知

可以签发安全警告通知向公众发出警告,说明某种产品或服务正在接受调查或存在安全风险。

该安全警告通知将:说明某些产品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正在接受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会造成人身伤害,和/或就使用这些产品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发出警告。

安全警告通知公布在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的新闻栏目中。

5.召回

如出现以下情况,某产品可能被召回:可能造成伤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被查禁。

在澳大利亚,尽管大多数召回都是由供应商发起的,ACCC或同类消费者事务机构也可以要求供应商采取召回措施。所有供应商都应有一个流程,以管理销售商品的撤回并在必要时实施有效的召回。

所有召回信息均可在澳大利亚产品安全召回网站上查找到。

6.强制报告

根据ACL,消费品和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必须报告与消费品有关的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疾病。这一要求被称为“强制报告”。

消费品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这个报告要求。包括与该消费品有关的零售商、经销商、租借者、分销商、安装者、修理者、进口商、制造商和/或出口商。同样地,与死亡、伤害或疾病相关的产品有关系的产品相关服务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也必须对事件进行报告。这可包括安装者和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

严重疾病或伤害指的是需要由合格的医生或护士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医学或手术治疗的急性身体伤害或疾病。

强制报告要求对某些有限制的情形不适用,即:当其他法律或法规要求供应商向另外的政府机构知会死亡、严重伤害或疾病时。《2010竞争和消费者规定》的第92条规定列出了这些豁免条款,并在ACCC的《强制报告指南》(Mandatory Reporting Guidelines)中进行了解释。

7.产品测试

所有供应商必须确保他们提供的产品达到强制性安全标准、与他们所做的有关产品的任何声明相符并未被禁止。如果供应商想在澳大利亚市场上出售某些特定产品,他们必须符合禁令和强制性标准通常所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

测试能提供书面证明,以帮助生产者实施良好的风险管理策略、遵守澳大利亚产品安全法(包括强制性安全标准)、将消费者死亡和受伤的风险减至最低 、降低必须面对付出沉重代价召回不合规或不安全产品的可能性,在出现产品安全伤害或与法律行动相关的不利宣传时,避免对品牌声誉及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

要出示证据说明已经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能规格,供应商可安排由独立、专业的测试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测试。供应链中的每个人必须了解测试是如何进行的以及测试意味着什么。这包括合规测试、一般安全性测试和消费者保护责任测试。

8.消费者保障

所有澳大利亚贸易商(无论是在网上经营还是实体经营)都必须遵守澳大利亚贸易相关法律。这包括消费者保障的相关法律,如果产品不安全,消费者保障法赋予消费者退款的权利。这些法律是作为ACL的组成部分(构成《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案》附录2)提供的。

9.强制性标准和禁令

(1)强制性标准

以下是必须达到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强制执行的《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案》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清单。

一些消费品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受强制性信息标准的约束,要求随产品一起提供特定的信息。例如:信息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的成份标识和服装与织物产品的洗涤护理标识。 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上列出了所有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信息标准

——水上玩具

——婴儿奶嘴

——婴儿学步车

——吹气球工具

——篮球框和篮板

——婴儿洗浴辅助用品

——豆子袋

——自行车安全帽

——自行车(脚踏)

——百叶窗、窗帘和窗户配件

——双层床

——儿童用汽车限制装置

——香烟打火机(一次性)

——香烟(降低了火灾风险)

——化妆品和化妆用具(成份标识)

——婴儿床(家用)

——婴儿床(便携、折叠)

——健身自行车

——灭火器(便携、喷雾)

——灭火器(便携、非喷雾)

——热水瓶         

——千斤顶(手推车)

——千斤顶(车辆)

——行李带(弹性)

——摩托车安全帽

——儿童睡衣(包括睡衣纸版)

——童车和轻便四轮婴儿车

——机动车坡道(便携式)

——机动车牵引带

——足球球门(移动式)

——太阳镜和时尚眼镜

——车辆支架

——游泳及漂浮辅助装置

——烟草图形健康警告标识

——玩具(弹射)

——含铅和其他物质的玩具和指甲油

——含磁铁的玩具

——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

——跑步机

(2)永久性禁令

永久禁止在澳大利亚供应下列产品。永久性禁令由ACCC强制执行的《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案》进行管理。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上列出了所有禁令

——带不安全装饰物的婴儿奶嘴

——带不安全装饰物的婴儿奶嘴链

——带铅芯的蜡烛

——易燃蜡烛托

——婴儿塑料制品中的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

——火灾沙包

——含石棉的防毒面具

——药片状葡甘露聚糖

——含蒟蒻的迷你果冻杯

——带不安全设计功能的迷你摩托车

——新奇香烟

——带不安全设计功能的游泳池和水疗设施

——天灯

——有色头灯盖

——无孔舌钉

——含二甘醇(DEG)的牙膏

——玩具型新颖香烟打火机

——带珠子的玩具(充气式、新颖玩具、家具)

——儿童艺术套装、手工套装和文具中未申报的刀或切具

——溜溜水球

(3)过渡性禁令

澳大利亚过渡性禁令可由州、地区或联邦部长发出。禁令的时间为60~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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