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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日起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实施新能效标识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3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2013年第34号公告,正式公布《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这三项实施规则分别修订了三部委2006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08年第64号公告中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以及2008年第8号公告中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根据该公告,三项修订实施规则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3年10月1日后出厂或进口的电动洗衣机、变频空调和自镇流荧光灯将加贴新能效标识;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三类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贴能效标识。

    根据实施规则,在中国出口或进口的每一台上述三种产品均应加施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能效标识应加施在产品正面(对于自镇流荧光灯为最小外包装)的明显部位。

对于能效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在自己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也可委托CNAS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能效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可对未经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核验。

    中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采取备案制,生产者或进口商按产品规格型号进行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且不影响能耗(水耗)的产品在备案是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生产者或进口商在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备案表以及相关材料,并在网上登记。通过备案后,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会在网上公告。另外,在每年3月15日前,生产者或进口商还应向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1. 电动洗衣机

    适用范围: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3.0 kg及以下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0 kg及以下的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也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洗衣干衣机只考核其洗涤功能。

    依据的能效标准:GB 12021.4-2013《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

标识显示内容:生产者名称(或简称);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耗电量(千瓦时/工作周期);用水量(升/工作周期);洗净比;洗涤/脱水容量(公斤);依据的能效标准编号,即GB 12021.4-2013

 

    2. 变频空调(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000 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其中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或其他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对于容量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可参照执行。

    依据的能效标准:GB 21455-20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其中实施规则的附件A给出了变频空调季节能效的测试与计算,这是新规则的特殊部分。

    标识显示内容:生产者名称(或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全年能源消耗效率或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W•h/(W•h)〕;额定制冷量(W);额定制热量(W)(对于热泵型);制冷季节耗电量(kW×h);制热季节耗电量(kW×h)(对于热泵型);依据的能效标准编号,即GB 21455-2013。增加了季节性能参数是新能效标识的重要改变。

 

     3. 自镇流荧光灯

    适用范围: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 W~60 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依据的能效标准:GB 19044-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标识显示内容:生产者名称(或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额定功率(W);色调;初始光效(lw/W);依据的能效标准编号,即GB 1904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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