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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玩具安全CCC认证及技术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一、中国与玩具有关法律法规介绍

中国与玩具产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了《质量监督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和《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六项)》等。我国目前对六大类玩具产品实行强制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余玩具视情况逐步推进。

二、我国对玩具实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1.什么是CCC认证

CCC认证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C(无上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玩具CCC认证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98号联合公告,国家已明确对在国内销售的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弹射玩具六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从2006年3月1日起受理申请,2007年6月1日强制实施。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上发布了2006年第6号和第8号公告,分别公布了六类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和其指定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被纳入首批玩具CCC认证范围的玩具产品只有上述六类,而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口动玩具、纸及纸板玩具、类似文具玩具、软性造型玩具等七类玩具产品没有被纳入首批玩具CCC认证范围,国家认监委拟对没被纳入范围的这七类玩具产品推行自愿认证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纳入CCC范围。

3.认证单元的概念

根据认监委公布的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

产且符合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认证单元。

实施规则中的单元划分原则,用于指导认证和检测机构将满足一定条件(如加工工艺相同、结构外形和功能相近等)的玩具产品归类为同一认证单元。对于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因为大部分特性都相同或相近,所以不需要对其每一款都进行检测,而只需要抽取其中最复杂的一款作为主检样品进行全项目的检测,再抽取其中若干款作为差异样品进行差异项目的检测。认证单元的划分以及主检和差异样品的检测规定大大减少了检测样品的款数,使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成本大大降低。

4.玩具企业获得CCC认证的条件

根据实施规则规定,获得玩具CCC认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型式试验产品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六类玩具产品应分别符合不同的国家标准,已详列在表2—10中)

型式试验是指申请人或企业将检测机构确定的各认证单元中的主检和差异检测样品送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六类首批认证的产品中只有童车是例外,不允许送样,必须由认证机构或其委派的人员抽样)。检测任务必须由任意一家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来完成。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共包含以下九方面要求: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这九方面的要求除“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是强制性认证的特殊要求外,其他各方面的要求与ISO 9000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

(3)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实施规则要求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5.玩具CCC认证型式试验标准(见表1)

表1  玩具CCC认证型式试验标准

6. 玩具CCC认证制度与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的关系

为推动玩具CCC认证制度的有关工作,2007年3月19日,国家认监委下发了国认证函[2007]30号“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文,该文规定:“对申请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产品,如已经获得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可换发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其中对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试验;可通过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方式承认企业CCC认证工厂检查的结果。”

“对于申请玩具强制性认证产品,如果产品已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时原则上可采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结果,其中对于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试验;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承认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审查结果。”

三、“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简介

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技术要求、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其他和附录”共九个部分组成,其中“技术要求”部分是对附录中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归纳简介,技术要求的详细内容在附录A、B、C中阐述。GB6675的技术要求内容,即附录A、附录B、附录C基本等同采用了ISO 8124—1、ISO 8124—2和ISO 8124—3的要求。

GB6675—2003的名称为《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是我们国家第一批将标准和技术法规结合在一起的标准之一,称为“技术规范”,有别于一般意义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的含义体现了GB 6675同时具有标准和技术法规性质,是强制性的要求。GB6675既给出了对玩具安全的技术要求,又明确了国家对该规范将实行的强制执行手段以及不符合规范的人或组织应负的法律责任。GB 6675的第6章“实施与监督”明确对从事玩具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规范,不符合本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同时对可能实施的三种管理方式——监督检查、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予以明确。第7章对违反本规范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要求做出规定,使得规范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GB 6675的技术要求基本等同采用了ISO 8124的要求,GB 6675与ISO 8124的主要差异,除了GB6675带有技术法规的内容,是一个强制性标准,而ISO 8124只是一个自愿性的产品标准外,主要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GB 6675明确要求在我国销售的玩具在玩具标识与使用说明方面要同时满足GB6675和GB5296.5“玩具使用说明”两个标准的要求。而ISO 8124有关产品标识与使用说明的要求是在ISO 8124—1和ISO 8124—2的有关章节中给出。

(2)根据我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GB 6675对玩具仿真枪的限定做出明确规定,而ISO 8124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摘自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编著的《玩具安全测试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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