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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消费品中化学物质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7-06-20 来源:杭州希科检测 字号: [ ]

  2017328日,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国家标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参考欧盟REACH法规,针对我国产业和行业现状,提出了对重金属等103种物质的限制要求。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至2017415日。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8)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本标准以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为蓝本,规定了对103种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的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一样,均为化学物质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具体物质及禁限用要求详见《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稿)。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的主要区别如下: 

  1.《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并无欧盟REACH中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通报等要求,而仅规定了化学物质的禁限制使用要求。 

  2.欧盟REACH管控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则仅针对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根据《消费品分类》国家标准中对于消费品的定义,剔除欧盟REACH中工业用途化学物质,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并根据我国现有的各类消费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增加了“REACH法规中未包括的有害化学物质,如2-巯基苯并噻唑(MBT)(CAS149-30-4)和抗氧化剂(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和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等,共计103种物质。 

  根据定义,消费品指为了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组件、零部件、配件、包装和使用说明,不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特种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政府特殊监管的产品。 

  3.欧盟REACH法规与欧盟其他产品法规并不交叉重合,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更倾向于对现有标准中物质限制要求的归纳整合。对于同一种限制物质,如果欧盟玩具指令、RoHS指令、POP法规、食品接触法规等欧盟法律有明确要求的,REACH法规不会再重复要求;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中对于国内已有消费品中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其限制要求与现有消费品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国内消费品中没有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参考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EN71-9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EN71-12: 2013玩具安全-12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以及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100-2017”等国外标准的限制要求。 

  4.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中限制物质的排序,主要是根据限制要求的提议及采纳顺序自然生成,而《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大体根据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这样由简单到复杂的次序来排序。 

  5.《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对新增有害化学物质和消费品具有开放性。本标准所述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为企业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如果出现新兴的、无对应产品标准的新产品,在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的情况下,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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