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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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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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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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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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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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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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消费品中化学物质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7-06-20 来源:杭州希科检测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7年3月28日,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国家标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参考欧盟REACH法规,针对我国产业和行业现状,提出了对重金属等103种物质的限制要求。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至2017年4月15日。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8)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本标准以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为蓝本,规定了对103种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的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一样,均为化学物质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具体物质及禁限用要求详见《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稿)。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的主要区别如下:
1.《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并无欧盟REACH中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通报等要求,而仅规定了化学物质的禁限制使用要求。
2.欧盟REACH管控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则仅针对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根据《消费品分类》国家标准中对于消费品的定义,剔除欧盟REACH中工业用途化学物质,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并根据我国现有的各类消费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增加了“REACH法规”中未包括的有害化学物质,如2-巯基苯并噻唑(MBT)(CAS号149-30-4)和抗氧化剂(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和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等,共计103种物质。
根据定义,消费品指为了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组件、零部件、配件、包装和使用说明,不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特种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政府特殊监管的产品。
3.欧盟REACH法规与欧盟其他产品法规并不交叉重合,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更倾向于对现有标准中物质限制要求的归纳整合。对于同一种限制物质,如果欧盟玩具指令、RoHS指令、POP法规、食品接触法规等欧盟法律有明确要求的,REACH法规不会再重复要求;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中对于国内已有消费品中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其限制要求与现有消费品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国内消费品中没有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参考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EN71-9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EN71-12: 2013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以及“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100-2017”等国外标准的限制要求。
4.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中限制物质的排序,主要是根据限制要求的提议及采纳顺序自然生成,而《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大体根据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这样由简单到复杂的次序来排序。
5.《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对新增有害化学物质和消费品具有开放性。本标准所述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为企业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如果出现新兴的、无对应产品标准的新产品,在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的情况下,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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