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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辅助自行车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WTOTBT 字号: [ ]

依照台湾现行法令规定,分为“电动辅助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两种:

1、电动辅助自行车: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度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车重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车辆外观,在符合台湾的CNS14126电动辅助自行车构造的规范。

2、电动自行车: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度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车重(不含电池)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

简单来说,两者的区别就是:助动车必须脚踩动之后,才会供电力协助前进,脚停止踩踏板则不供电;而电动自行车则像普通机车一样,转动握把即可凭电力前进,助动车的设计,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自行车上加装了电动助动装置,让驾驶者在骑乘过程中能够节省力气,面对爬坡也游刃有余。和自行车不同的是,助动车有法令规范,并须经过审验合格,才能合法上路。台湾助动车的检测及审验,目前是由台湾交通部委托办理电动辅助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型式安全审验相关事宜的国内外机构——财团法人自行车暨健康科技工业研究发展中心(CHC)进行审验。

车辆规格规定
    自2008年4月15日起,台湾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尺寸限制:

(1)全长: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5米

(2)全宽: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1米,车把立管禁止使用折叠或伸缩调整型。

(3)全高: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米,座垫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于60公分。

2、重量限制:

(1)电动辅助自行车:车辆空重(含电池)应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

(2)电动自行车:车辆空重(不含电池)应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

3、轮胎尺寸:
电动自行车的轮胎直径应在300毫米以上,420毫米以下,轮胎宽度应在75毫米以上,120毫米以下。

4、车身各部设备:

(1)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车头灯应能作用正常。

(2)电动辅助自行车的反光片(脚蹬反光片、后反光片)装置位置应适当且应作用正常。

电子控制装置:
    自2008年4月15日起,台湾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出速度:
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子控制装置负载80公斤的最大行驶速度在25km/h以下。

2、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子控制装置测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池电压:电池标称电压小于48V(量测值允许比标称电压提升20%)。

(2)电机功率:

A、电动辅助自行车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400瓦。

B、电动自行车电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100瓦。

(3)动力输出:

电动辅助自行车的电机应于脚踏停止踩踏三秒内停止动力输出,倒踩脚踏电机应无驱动。

(4)超速断电:

行驶速度超过25km/h,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机电源应能于3秒内自动停止供电。

(5)刹车断电:

刹车动作产生后,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机电源须于3秒内自动断电。

(6)故障断电:

控制系统的刹车讯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控制系统的超速记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3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的电机电源自动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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