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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2年8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第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监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如果企业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将面临1万元以下到2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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