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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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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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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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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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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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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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膳食补充剂的定义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保健品在美国被称为膳食补充剂或饮食补充剂(Dietary.Supplements)。根据《膳食补充剂保健与教育法》(Dietary.Supplement.Health.and.Education.Act,简称DSHEA)定义,“膳食补充剂”的基本概念如下:膳食补充剂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而是除烟草外,介乎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产品,粗列在食品这一体系下。膳食补充剂虽然不能标明具体的适应证,但可以声称对人体功能结构的保健作用,并具有如下特点:
1.膳食补充剂不作为传统的食品或饮食正餐,仅以餐中一部分的形式提供,以弥补饮食习惯对其摄取量不足之用。
2.膳食补充剂必须是口服剂。其供应形式可以是丸剂、胶囊、软胶囊、片剂、散剂、或溶液和茶等形式。
3.膳食补充剂含有一种或多种人体所需营养成分。美国市场上主要的类别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药草或其他植物类、动物提取物、氨基酸、蛋白质等其他可以增加到饮食中的物质。除以上人体所需的基本营养物外,膳食补充剂还包括人参、蒜、鱼油、洋车前子、酶、腺体、蜂花粉、蜂胶、蜂王浆、蓝绿藻、核酸、荷尔蒙、类固醇及其他类似的混合物产品。
4.膳食补充剂还可以是任何前述物质的浓缩品、代谢物、组成物、萃取物、或是以上所列的组合品,并可以扩展到不考虑其营养价值的大范围的其他饮食成分。
《饮食补充剂保健与教育法》有意给膳食补充剂以广义的定义,以尽可能包括更多的保健物质及其成分。然而,如果某饮食补充物质已经作为“药品”上市,便再不可以被列入膳食补充剂,除非FDA另有特殊指示。相反,如果某物质首先按食品或膳食补充剂上市,而后又被FDA批准为“药品”上市,该食品或膳食补充剂可以不受影响继续其销售业务,除非FDA另有特殊指示。这一概念对植物药品的市场策略十分重要,应该引起特别的注意和重视。虽然一般来说膳食补充剂不属于“药品”,但基于膳食补充剂的功能声称,FDA保留对个别产品重新定位为食品添加剂或药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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