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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阻燃剂的相关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06年2月28日,中国正式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中国RoHS),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若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相关之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性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为以下3个:
    (1)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2)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3)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六溴联苯和多溴联苯这两种溴系阻燃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主要要求为:
    电子信息产品一般由零部件以及材料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为了达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首先将电子信息产品的这些组成单元按表1进行分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依照EIP-A/EIP-B/EIP-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或EIP-C 类。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必须分别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

                  表一.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

组成单元类别

组成单元定义

EIPA

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

EIPB

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EIPC

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的产品

                   表二.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组成单元类别

组成单元定义

EIPA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六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得超过0.01%

EIPB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

EIPC

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得超过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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